在八八水災期間,年代在8月10日晨間時段開放接受災民求救CALL-IN,並向災民 表示將會馬上通報相關機構。但實際卻延遲到當日深夜才通報。經兩名員工反應上級未獲正 面回應,轉而在自己的網路部落格抒發心情。豈料,竟遭年代予以解雇並提出妨礙名譽之訴 。
在八八水災期間,年代在8月10日晨間時段開放接受災民求救CALL-IN,並向災民 表示將會馬上通報相關機構。但實際卻延遲到當日深夜才通報。經兩名員工反應上級未獲正 面回應,轉而在自己的網路部落格抒發心情。豈料,竟遭年代予以解雇並提出妨礙名譽之訴 。
在9月17日雙方召開第一次勞資爭議調解,但在資方不願讓步收回成命下,調解破裂,將 進入第二次調解會議。會議中,資方代表宣稱,NCC已經表示年代電視「查無延遲通報」 。但經記協向NCC求證後,NCC表示此事仍在調查中,從未告知年代「查無延遲通報」 ,並發文告知年代電視台及當事人委任律師,不要再散發不實言論。 我們認為,八八水災發生之際,年代接受災民求救CALL-IN電話,實際上卻未做好通 報程序準備,事後還以提告手段恫?盡職員工,並以尚待查證之藉口,掩蓋延遲通報延誤求 災之實,如此以大鯨魚對付小蝦米不符比例原則,實在令人無法接受,記協等公民團體在此 籲請年代電視台以社會公器之責,在9月24日台北地檢署第一次偵查庭前,撤回告訴並且 回復工作權及回復兩人名譽,向社會大眾交代。為此我們嚴厲?責並鄭重聲明:
1.當社會重大事件發生,媒體不僅扮演資訊傳遞的角色,同時也是參與公共事件中民眾賴 以發聲的社會責任角色之一,但在八八水災期間年代處理災民CALL-IN求救電話卻如 此輕忽怠慢,枉顧災民生命財產已危在旦夕,此舉已嚴重違反新聞專業及身為社會公器之責 。
2.二名員工在謹守工作本分的同時發揮公義的精神,在發現災民求救訊息未即時通報,基 於對於災民同胞感同身受,屢次反映給主管未果,於自己的網路部落格上抒發感受一文,卻 遭受公司以嚴厲處分的手段予以免職,並對兩名員工提出告訴,使兩名員工遭受生計及身心 的巨大壓力,此舉已違反勞基法,呼籲年代新聞台立即撤回告訴並回復工作權。
3.八八水災重創台灣,造成人民嚴重的生命財產損失,身為媒體,某種程度上也兼負起協 助救災重要角色,我們肯定各媒體投入大量資源協助救災,但我們不能認同以消費災民為提 高收視率的手段,並在事後以不符比例原則嚴懲內部員工,因此呼籲相關主管機關在調查此 事件時,要以公平客觀之原則將真相還原,並將調查結果公布於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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