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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死刑犯:從國際報告看台灣

圖 / Photo by Chaozzy Lin on Unsplash

文/詹斯閔(廢話電子報特約記者)

全世界死刑犯和死刑執行的總量中,女性佔比皆少於百分之五。如果是這樣罕少的族群,為何值得關心?康乃爾大學法學院世界死刑中心(Cornell Center on the Death Penalty Worldwide)出版《全球女性死刑犯概述》,發現女性死刑犯的案件高度集中在少數類型,且司法體系層層序序都有性別歧視的徵候。台灣歷來也有多位女性被判死、或在死刑邊緣徘徊,他們的困境正切應了這份報告所述,值得逐一梳理。

量刑前社會調查

到2018年九月為止,全世界至少有五百位女性死刑犯待執行。其實女性死刑犯的數量和未成年犯罪不相上下,但獲關注的程度遠遠不足,長此以往有個事實未被重視:女性死刑犯在成為加害者之前,大多是家暴、性侵等性別壓迫的受害者。

如果刑案被告的基礎事實被忽略,法院等於是憑片面資料證成死刑判決。量刑不參酌性別要素,這些女性的生命經驗不被充分考慮,更加證明死刑是一個任意又不公平的殺人機制。

探討性別如何在死刑制度裡運作是個複雜議題,因為歧視有許多模式,對女性被告來說可能同時帶來利益與傷害。無可否認地,女性反暴力的傳統形象較易帶來減刑。反過來說,當女性觸犯根深柢固的性別規範,卻會受到更嚴厲的刑罰。兩種現象都存在,無法抵消彼此的討論價值。

性別刻板印象

狠母、心機女、毒蠍蛇女或女巫,這些與傳統理想女性相反的描述詞,緊緊黏附在女性死刑犯身上。他們的情感遭遇也常被用來建構犯案動機。美國女性死刑犯布藍達.安卓(Brenda Andrew)受審時,檢方對陪審團播送他的婚外情史;他衣櫃裡的內衣成為呈堂證物,因為這件內衣證明他不像個悲傷的寡婦,反而像是有錢有閒的逃亡者;檢方說種種跡象都指向他殺夫。

1995年潘明秀被冠上「士林黑寡婦」之稱,眾人聚焦在他如何煽惑愛慕者們助他殺丈夫和男友。辦案刑警甚至被問到,他是否具有吸引力。媒體說他眉清目秀、眼睛會勾魂。女性氣質似乎成為驅動犯罪故事開展的重要引擎,更切題的真相被掩蓋:他的丈夫酗酒又吸毒,且丈夫和男友都長期施暴。

國際報告顯示:女性通常跟他的伴侶或其他男性角色一起被逮捕。有些女性面臨死刑是因為他們和男性共同被告的關聯,這樣的性別預設可能侵害無罪推定原則,以及女性被告獨立受審的權利。2012年犯案的蔡京京就遇到上述情形,他和男友被指控共同弒母。蔡京京曾表達有想要阻止,但怕男友生氣。

性別暴力

受暴婦女為什麼不逃?許多國家的法院相信,女性既然知道自己身處危險,不可能還跟對方維持如此長久的關係。自由意志和能動性一般被視為理所當然,受暴女性卻難能擁有;家暴帶來的創傷與威脅使他不得不待在陰暗的原地。

當女性起身抵抗加害者,最終導致殺人和死刑時,法院把受暴背景當作僅供參考的因素,不必然會減刑。各國法律普遍將自我防衛定義為:反抗正在發生的攻擊。多起案例裡,法院判定案發時沒有立即的危險,女性被告是過度反應。這種觀點顯示司法系統對性別暴力的無知──家暴就算不是當下發生,卻可能是綿延漫長,長達一輩子的。

性別暴力往往複合齊現,性侵、童婚、被迫成婚再來家暴,1993年鄧如雯殺夫案就是這款多重併發的真實寫照。當時辯護律師主張,鄧如雯動手是出於正當防衛與義憤殺人,同樣被法院認為不適用。

移工、貧窮和精神疾病

受暴之外,其他脆弱情況下的女性也較易遭遇死刑。在波斯灣阿拉伯國家,若移工和雇主起衝突,有時候會受到犯罪指控作為報復。他們對當地語言和體制陌生,幾乎無法取得翻譯和有品質的法律代理人。台灣也有新移民女性的案例,印尼配偶王麗芳2018年殺前夫和女兒;可惜少有人注意,偏見如何促成這場悲劇、他在司法程序受到多少歧視。

死刑幾乎貼合著階級在作用,窮人得費極大氣力才能和犯罪保持距離。底層女性常常缺乏教育,2015年印度女性死刑犯有一半是文盲,不識字使他們很難完整參與審判,也增加錯誤自白的機率。女性精神疾患者若癒不了病,很容易落在罪的隔壁;被說是「驚世媳婦」的林于如有慢性憂鬱症病史與輕度智力障礙的問題,卻還是背負了死刑。儘管國際公約明確禁止對精神病患判死。

按照這個「以母性連結來估量女性死刑犯」的邏輯,那些傷害小孩的女性將更易受到譴責。圖/freepik

母親角色

禁止對懷孕或撫養幼童的女性執行死刑,這也是國際公約寫明的,各國普遍落實這項「子女利益最佳化」的基礎原則。此事值得稱許卻隱含一個前提:發揮母性的女性才值得被寬恕。按照這個「以母性連結來估量女性死刑犯」的邏輯,那些傷害小孩的女性將更易受到譴責,2020年單親媽媽殺子案就是這樣掉入「失職母親」的偏見之中;被告長年承受單親壓力的艱苦被忘記,固有母親形象反而無法使他獲得寬宥。

國際之外,台灣特顯的因素

除了國際報告提出的要點之外;台灣女性死刑個案顯現其他性別因素。女性身障者是否有特別處境,導致他們可能墮入刑案?潘明秀有小兒麻痺,這項因素很少被詳細檢視。

儒教傳統表彰的家庭價值緊緊綑綁個人,姑嫂婆媳相處埋下毫無道理的情緒與怨怒,殺害小姑的張芳馨就是典型案例。如果他們原先不必以傳統的家為單位,被框在一起生活,或許事情能有所不同。

台灣學校體系避談性和情感教育,怎樣追求和分手、被劈腿怎麼辦、關係受挫走到盡頭想離開有什麼方法?這般困難棘手的問題都被認為不需要教。人人只能自己悶著頭笨拙地在次次犯錯中摸索學習,出醜事小,一不小心犯大錯就可能是害命和死刑。洪曉慧和謝依涵都有這樣的情感難題。

文中提及之個案整理

案件 案發時間 案發年紀 判決 性別要素和其他脆弱情況
鄧如雯 1993 22 1994年高等法院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隔年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 家暴、童婚、家內性侵
潘明秀 1995 27 2000年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家暴、身障
洪曉慧 1998 24 1998年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定讞。 被劈腿、情感難題
林于如 2009 27 2013年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 家暴、精神疾患、藥物及賭博成癮
蔡京京 2012 31 2016年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男性共同被告、精神疾患
謝依涵 2013 35 2017年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情感難題
張芳馨 2018 38 2019年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經濟弱勢、傳統婚家束縛
王麗芳 2018 40 2020年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定讞 經濟弱勢、外籍移民
吳若妤 2020 30 2020年一審判處死刑上訴中。 單親養育、母職刻板印象

(製表:詹斯閔)

結構成因

為什麼這些女性的故事大多是由男性來說?警察、律師和法官各階層缺乏女性擔任要職,女性經驗因而較易被忽略,司法體系同時反過來助長了社會的性別歧視。多數律師缺乏資源和訓練向法院闡明性別要素,就算辯護人能夠充分說明,法院也傾向於不採認。

作為一個不被充分認識的族群,女性死刑犯亟待更有系統的深究,這篇國際報告可說是首發先聲。也深深期待台灣社會和司法各界能更懇切認識性別議題。

[1]在非洲和阿拉伯國家,女性產後或不哺乳時,意即生育任務完成後,保護母親免於受執行的禁令便失效。那些選擇不哺乳或無法順利哺乳的女性,不受這個禁令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