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 Photo by Chaozzy Lin on Unsplash
文/詹斯閔(廢話電子報特約記者)
全世界死刑犯和死刑執行的總量中,女性佔比皆少於百分之五。如果是這樣罕少的族群,為何值得關心?康乃爾大學法學院世界死刑中心(Cornell Center on the Death Penalty Worldwide)出版《全球女性死刑犯概述》,發現女性死刑犯的案件高度集中在少數類型,且司法體系層層序序都有性別歧視的徵候。台灣歷來也有多位女性被判死、或在死刑邊緣徘徊,他們的困境正切應了這份報告所述,值得逐一梳理。
量刑前社會調查
到2018年九月為止,全世界至少有五百位女性死刑犯待執行。其實女性死刑犯的數量和未成年犯罪不相上下,但獲關注的程度遠遠不足,長此以往有個事實未被重視:女性死刑犯在成為加害者之前,大多是家暴、性侵等性別壓迫的受害者。
如果刑案被告的基礎事實被忽略,法院等於是憑片面資料證成死刑判決。量刑不參酌性別要素,這些女性的生命經驗不被充分考慮,更加證明死刑是一個任意又不公平的殺人機制。
探討性別如何在死刑制度裡運作是個複雜議題,因為歧視有許多模式,對女性被告來說可能同時帶來利益與傷害。無可否認地,女性反暴力的傳統形象較易帶來減刑。反過來說,當女性觸犯根深柢固的性別規範,卻會受到更嚴厲的刑罰。兩種現象都存在,無法抵消彼此的討論價值。
性別刻板印象
狠母、心機女、毒蠍蛇女或女巫,這些與傳統理想女性相反的描述詞,緊緊黏附在女性死刑犯身上。他們的情感遭遇也常被用來建構犯案動機。美國女性死刑犯布藍達.安卓(Brenda Andrew)受審時,檢方對陪審團播送他的婚外情史;他衣櫃裡的內衣成為呈堂證物,因為這件內衣證明他不像個悲傷的寡婦,反而像是有錢有閒的逃亡者;檢方說種種跡象都指向他殺夫。
1995年潘明秀被冠上「士林黑寡婦」之稱,眾人聚焦在他如何煽惑愛慕者們助他殺丈夫和男友。辦案刑警甚至被問到,他是否具有吸引力。媒體說他眉清目秀、眼睛會勾魂。女性氣質似乎成為驅動犯罪故事開展的重要引擎,更切題的真相被掩蓋:他的丈夫酗酒又吸毒,且丈夫和男友都長期施暴。
國際報告顯示:女性通常跟他的伴侶或其他男性角色一起被逮捕。有些女性面臨死刑是因為他們和男性共同被告的關聯,這樣的性別預設可能侵害無罪推定原則,以及女性被告獨立受審的權利。2012年犯案的蔡京京就遇到上述情形,他和男友被指控共同弒母。蔡京京曾表達有想要阻止,但怕男友生氣。
性別暴力
受暴婦女為什麼不逃?許多國家的法院相信,女性既然知道自己身處危險,不可能還跟對方維持如此長久的關係。自由意志和能動性一般被視為理所當然,受暴女性卻難能擁有;家暴帶來的創傷與威脅使他不得不待在陰暗的原地。
當女性起身抵抗加害者,最終導致殺人和死刑時,法院把受暴背景當作僅供參考的因素,不必然會減刑。各國法律普遍將自我防衛定義為:反抗正在發生的攻擊。多起案例裡,法院判定案發時沒有立即的危險,女性被告是過度反應。這種觀點顯示司法系統對性別暴力的無知──家暴就算不是當下發生,卻可能是綿延漫長,長達一輩子的。
性別暴力往往複合齊現,性侵、童婚、被迫成婚再來家暴,1993年鄧如雯殺夫案就是這款多重併發的真實寫照。當時辯護律師主張,鄧如雯動手是出於正當防衛與義憤殺人,同樣被法院認為不適用。
移工、貧窮和精神疾病
受暴之外,其他脆弱情況下的女性也較易遭遇死刑。在波斯灣阿拉伯國家,若移工和雇主起衝突,有時候會受到犯罪指控作為報復。他們對當地語言和體制陌生,幾乎無法取得翻譯和有品質的法律代理人。台灣也有新移民女性的案例,印尼配偶王麗芳2018年殺前夫和女兒;可惜少有人注意,偏見如何促成這場悲劇、他在司法程序受到多少歧視。
死刑幾乎貼合著階級在作用,窮人得費極大氣力才能和犯罪保持距離。底層女性常常缺乏教育,2015年印度女性死刑犯有一半是文盲,不識字使他們很難完整參與審判,也增加錯誤自白的機率。女性精神疾患者若癒不了病,很容易落在罪的隔壁;被說是「驚世媳婦」的林于如有慢性憂鬱症病史與輕度智力障礙的問題,卻還是背負了死刑。儘管國際公約明確禁止對精神病患判死。
母親角色
禁止對懷孕或撫養幼童的女性執行死刑,這也是國際公約寫明的,各國普遍落實這項「子女利益最佳化」的基礎原則。此事值得稱許卻隱含一個前提:發揮母性的女性才值得被寬恕。按照這個「以母性連結來估量女性死刑犯」的邏輯,那些傷害小孩的女性將更易受到譴責,2020年單親媽媽殺子案就是這樣掉入「失職母親」的偏見之中;被告長年承受單親壓力的艱苦被忘記,固有母親形象反而無法使他獲得寬宥。
國際之外,台灣特顯的因素
除了國際報告提出的要點之外;台灣女性死刑個案顯現其他性別因素。女性身障者是否有特別處境,導致他們可能墮入刑案?潘明秀有小兒麻痺,這項因素很少被詳細檢視。
儒教傳統表彰的家庭價值緊緊綑綁個人,姑嫂婆媳相處埋下毫無道理的情緒與怨怒,殺害小姑的張芳馨就是典型案例。如果他們原先不必以傳統的家為單位,被框在一起生活,或許事情能有所不同。
台灣學校體系避談性和情感教育,怎樣追求和分手、被劈腿怎麼辦、關係受挫走到盡頭想離開有什麼方法?這般困難棘手的問題都被認為不需要教。人人只能自己悶著頭笨拙地在次次犯錯中摸索學習,出醜事小,一不小心犯大錯就可能是害命和死刑。洪曉慧和謝依涵都有這樣的情感難題。
文中提及之個案整理
案件 | 案發時間 | 案發年紀 | 判決 | 性別要素和其他脆弱情況 |
鄧如雯 | 1993 | 22 | 1994年高等法院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隔年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 | 家暴、童婚、家內性侵 |
潘明秀 | 1995 | 27 | 2000年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 家暴、身障 |
洪曉慧 | 1998 | 24 | 1998年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定讞。 | 被劈腿、情感難題 |
林于如 | 2009 | 27 | 2013年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 | 家暴、精神疾患、藥物及賭博成癮 |
蔡京京 | 2012 | 31 | 2016年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 男性共同被告、精神疾患 |
謝依涵 | 2013 | 35 | 2017年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 情感難題 |
張芳馨 | 2018 | 38 | 2019年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 經濟弱勢、傳統婚家束縛 |
王麗芳 | 2018 | 40 | 2020年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定讞。 | 經濟弱勢、外籍移民 |
吳若妤 | 2020 | 30 | 2020年一審判處死刑上訴中。 | 單親養育、母職刻板印象 |
(製表:詹斯閔)
結構成因
為什麼這些女性的故事大多是由男性來說?警察、律師和法官各階層缺乏女性擔任要職,女性經驗因而較易被忽略,司法體系同時反過來助長了社會的性別歧視。多數律師缺乏資源和訓練向法院闡明性別要素,就算辯護人能夠充分說明,法院也傾向於不採認。
作為一個不被充分認識的族群,女性死刑犯亟待更有系統的深究,這篇國際報告可說是首發先聲。也深深期待台灣社會和司法各界能更懇切認識性別議題。
[1]在非洲和阿拉伯國家,女性產後或不哺乳時,意即生育任務完成後,保護母親免於受執行的禁令便失效。那些選擇不哺乳或無法順利哺乳的女性,不受這個禁令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