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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針對報載「實聯制簡訊」措施所取得之個人資訊 遭偵查機關於疫調目的外之犯罪偵防使用

文/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針對報載「實聯制簡訊」措施所取得之個人資訊,遭偵查機關於疫調目的外之犯罪偵防使用等情,聯合聲明如下:

一、為了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要求全國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應採取「實聯制」措施,行政院更於2021年5月19日推出「1922簡訊實聯制(以下簡稱:疫調簡訊)」,以便利人民提供相關資訊。雖然疫調簡訊有助於政府進行相關防疫作為,但也使國家得以掌握人民行蹤,因而民間質疑政府侵害人民隱私的聲音也陸續出現。面對質疑聲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不斷公開強調,不會將疫調簡訊做防疫目的外使用。

二、然而現行法制下,疫調簡訊實際上是人民日常通聯紀錄的一部分,偵查機關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調取通聯紀錄時,必然會同步取得疫調簡訊紀錄。因此,即便指揮中心一再宣示不會將取得的資訊用於防疫外使用(包括用於犯罪偵防),但偵查機關實質上仍可透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直接向電信業者調取,根本不需要透過指揮中心。除此之外,指揮中心要求疫調簡訊紀錄僅能保存28天,但電信業者卻沒有能刪除疫調簡訊的任何依據。總的來說,政府機關仍可藉由其他法令來取得、利用疫調簡訊,指揮中心的承諾並沒有任何實質效果,僅僅是口惠而實不至。

三、據媒體所載部分警方作為,以及台中地方法院法官的媒體投書,可知目前偵查機關確有基於犯罪偵查而調取、使用疫調簡訊之事實。犯罪偵查固有其公益重要性,但在全民齊心抗疫的危急時刻,人民相信國家「不會為疫調目的外使用」的承諾願意提供資訊,然國家卻率自將疫調簡訊用於犯罪偵查,此種作為不僅失信於民,更無異於詐取人民個資。一旦國家施詐印象形成,恐嚴重喪失國家公信,則透過疫調簡訊欲達成的最終防疫目標,勢將大打折扣。

四、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設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之規定,然卻過於籠統概括,難以作為疫調簡訊的建制、使用、管理甚至證據評價基礎。於法制仍未健全的疫情時代,指揮中心應儘速與相關單位協調(包括但不限於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等),並正式行文各單位,禁止將疫調簡訊做目的外使用。此外,偵查機關亦應以身作則,於犯罪偵防時主動排除調取、使用疫調簡訊;而司法機關更應於審核令狀時嚴格把關,以確實發揮其權利保障者之角色。唯有國家自律,方能獲得人民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