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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證詞不一卻遭判刑! 請司法還勞工公道!

2021-10-05 @ 1:00 下午 - 2:00 下午

文 /台灣美光晶圓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時間:110年10月05日(二) 下午1點
地點:司法院(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訴求:請高等法院應細究證人證詞矛盾之處,抽絲剝繭還原真相,以維護勞工工作權!

美光工會與美光公司原定於106年11月14日下午召開團體協商會議,卻在團體協商當天上午,公司突然解雇團體協商的工會代表,也就是理事長馮澤源,而美光公司脫序的違法解雇行為,遭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定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106年勞裁字第70號),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亦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08號),全案定讞,顯見美光公司早在11月14日團體協商前,早已對理事長馮澤源心懷不當解雇之動機,甚至付諸行動,直接違法解雇馮澤源!

公司在團體協商會議前違法解雇理事長馮澤源,公司不僅是要阻礙團體協約協商,更是要藉由解雇工會理事長之舉,已達打壓工會、殺雞儆猴之效,為避免工會遭公司打壓,並捍衛自身工作權,故馮澤源隻身一人進入廠區會議室中,與公司高層主管理論,未料,現場公司高階主管竟無視馮澤源之訴求,仍欲以違法手段強行解雇馮澤源!為引起公司主管重視,馮澤源怒摔水瓶至桌面,試圖引起注意,要求公司高階主管回答為何要違法解雇他,此舉雖為激烈,但當時未見現場有任何人員受傷,詎料,公司事後竟傳出有高階主管聲稱遭馮澤源丟擲水瓶擊傷,公司以此為由,不僅提出刑事告訴控告理事長馮澤源傷害,更是將理事長馮澤源火速二次解雇!

但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證人證詞有諸多不一致狀況,例如:現場皆為公司高階主管或律師,而馮澤源突然到場必然引起眾所矚目,然而,這些高階主管及律師,除了聲稱自己被水瓶擊中的當事人之外,都沒有證人說看見馮澤源直接拿水瓶丟到當事人,更有證人指出水瓶是砸向桌面並留下痕跡,並非當事人所說遭水瓶以拋物線軌跡擊中,再者,當時馮澤源身旁就有公司人員並制止其丟水瓶動作,但現場人員竟稱馮澤源丟了很多次水瓶,豈不矛盾?更離譜的是,沒有人說的清楚馮澤源丟了幾次水瓶,甚至聲稱被擊中的當事人所提供的診斷證明,都還是『當事人自述』紅腫這樣主觀而非科學的依據,以上這些證詞,根本無法建構並還原出當時的情境,但很可惜的是,從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竟不顧這些矛盾的證詞以及多處不合邏輯的說法,勞方積極提出的爭議點也不在法院的考量範圍,也不顧此案證人大多皆為公司的高階主管,與馮澤源有極大利益衝突,更無視公司先違法解雇馮澤源所顯露出的滿滿惡意,逕自判馮澤源傷害罪成立,真的是令人非常不解及遺憾。

美光公司違法解雇馮澤源,藉此打壓工會運作,然而,美光公司這樣的暴行卻僅罰款了事,而馮澤源僅僅是丟水瓶在桌上的行為,最後卻被無故判刑,甚至極有可能失去賴以為生的工作,這樣公平嗎?我們也不禁想問而這些判馮澤源有罪的法官,僅憑公司高階主管的證詞,完全無視雙方勞資脈絡及證詞不一的就給馮澤源判刑,這判決合理嗎?而工會也相信,就是因為太多矛盾不合邏輯之處,所以高等法院民事庭願意再召開一庭給勞方機會答辯,工會在此建請高等法院民事庭應細究證人證詞矛盾之處,抽絲剝繭還原真相,維護勞工工作權,還勞工一個公道!

明細:

日期:
2021-10-05
時間:
1:00 下午 - 2:00 下午

地點

司法院門口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 Google 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