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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保護犯罪被害人 《跟蹤騷擾防治法》立法不能等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台灣防暴聯盟、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數位女力聯盟

從2015年首件《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在立法院提出,至今已超過6年。立法停滯不前,悲劇卻一再發生。無論是2020年台南長榮大學女大學生命案,或2021年屏東縣通訊行女店員命案,這些被跟蹤騷擾而後慘遭殺害的案例,加害人都不是第一次進行跟蹤,如果事前能透過《跟蹤騷擾防治法》即時介入,也許就能避免憾事發生。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認為,現行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被害人或家屬往往乏人關心,若是加害人利用跟蹤騷擾的手段,恐嚇威脅「寬宥」、和解或撤告,在欠缺《跟蹤騷擾防治法》保護下,被害人或家屬真的是求救無門。這種二次傷害的案例,實務上屢見不鮮。

今年4月26日,為使立法達到保護人民身心安全與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的目的,「民間團體共識版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小組」針對行政院版《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提出下列5項訴求,並呼籲儘速通過立法。

1.「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與明確性
2.保護令不應以取得書面告誡為要件
3.跟騷行為之危害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
4.主管機關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推動小組
5.政府應提供跟騷被害人之保護服務

目前草案雖已於5月13日進行第一次朝野協商,但立法院開議至今,遲遲未見立法院院長召集朝野政黨協商。為維護犯罪被害人權益,本聯盟支持前述「立法小組」的5項訴求,並邀請該小組的婦女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立法院積極協商,務必在本會期三讀立法,並就目前保留待協商的條文,提出下列建議:

一、充分保護被害人,跟騷行為應不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

政院版草案第3條定義的跟蹤騷擾行為,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問題在於,難道只有與性別、情感糾葛有關的跟騷行為,才是需要遏止的對象?現代婦女基金會2018年調查指出,有57%的科技跟蹤者屬於「陌生人」或「不知道是誰」。就這些跟騷行為,第一線員警執法時,要如何判斷「與性或性別有關」?若難以判斷而有執法落差,會不會又形成人身安全保護的大缺口?

以長榮女大生案為例,加害人在案發前一個月就曾隨機跟蹤擄人,只是犯案未遂。如果跟騷行為與性別、情感糾葛有關,此類隨機犯案或是其他像是非法討債、校園霸凌等常見的跟騷類型,就會被排除在保護範圍。對此,本聯盟支持婦女團體訴求第3點,認為跟騷行為的定義,應刪除「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要件,擴大《跟蹤騷擾防治法》的保護範圍,才能有效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

另一方面,行政院版草案第3條,已列出跟騷行為的8大態樣。但今年5月日本對於《糾纏行為規制法》(ストーカー規制法)的修正,納入了「利用科技設備取得他人所在位置資訊」,以防制新型態的跟騷行為。參酌日本法,本聯盟建議應納入於第3條納入下述行為樣態:「……九、未經同意利用電子設備、軟體、電磁記錄等方式獲取位置信息或移動狀態。」

二、避免涵蓋過廣,明定不屬於跟騷行為的情形

擴大《跟騷法》保護範圍的同時,也應有適當的排除規定,以免跟騷行為的範圍涵蓋過廣,使警察權力有過度擴張之虞,且造成警力無法有效投入至重要案件上。對此,目前協商中國國民黨版第3條有提出排除規定,條文如下,方向值得肯定:

「第一項各款行為,出於下列情形者,不屬於跟蹤騷擾行為:
一、維護國家安全或國防安全者。
二、依法令規定或依法令授權者。
三、為預防、偵查犯罪或維護社會安全者。
四、為維護公共利益而依社會習慣所採取措施並非不能容忍者。
五、有法律上權利而依社會習慣所採取措施並非不能容忍者。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具體類型、範圍,由主管機關參酌社會習慣、生活文化、通念等,於本法施行細則明定之。」

本聯盟認為,跟騷行為之認定,除依法令之行為須排除於處罰範圍外,應參照大法官第689解釋的意旨,以被害人人身安全的保障為根本前提的同時,並避免對新聞自由、集會遊行等其他基本權利的過度限制。

三、即時聲請保護令、強化行政介入手段,有效保護被害人

政院版草案第5條規定,被害人需符合兩項要件才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一、警察機關已對跟騷行為人為書面告誡;二、書面告誡兩年內仍有跟騷行為。

問題在於,被害人有可能在受騷擾的初期階段便報警,也可能是在獨自忍受一段時間後,才尋求公權力保護。顯然,被害人承受的危險、進一步被害的可能性,無法透過上述兩要件加以判斷。因此,僵化地規定聲請保護令的要件,不僅無助於被害人保護,反而會形成嚴重的空窗期。

試想,若個案中的被害人已受長期跟蹤,近日加害人更在夜間緊隨回住處,為何不能讓當事人報案後便得聲請保護令,再交由法官審酌是否核發?為何要待警方書面告誡後,才能聲請?更何況,警方若未予以書面告謝(或被害人未提出刑事告訴),被害人也無法自行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對此,本聯盟支持婦女團體訴求第2點訴求,應於跟騷行為發生的第一時間,就讓被害人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及時保護其人身安全。

同時,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前,我們也認為需要警察機關更快速地及時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對此,政院版草案第4條第2項有規定:「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應予行為人書面告誡;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然而,政院版草案未進一步說明「書面告誡」的內容,除如上述作為聲請保護令的不合理限制,也未規定加害人違反的效果與後續措施。同時,「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也不清楚。如此一來,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前,被害人仍可能持續被騷擾,難以期待公權力能對行為人採取立即有效的制止。此亦凸顯,政院版將所有跟騷行為一律以刑事案件偵辦,另一方面卻缺乏即時、有效的行政手段,可能導致第一線員警處理案件的困難。

對此,本聯盟支持婦女團體訴求第1點訴求,建議在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前,警察機關調查發現有「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再受跟騷行為侵擾之虞」時,得直接對加害人祭出「警告命令」,禁止加害人再為跟騷行為,必要時並以行政罰手段遏止之,達到及早保護的效果。

此外,行政院版關於保護令的規定,並未如《家庭暴力防治法》依照不同緊急情況,將保護令區分為「通常」、「緊急」與「暫時」。同樣作為有效保護人民人身安全的措施,面對跟騷行為的防制,應檢討有無簡化保護令制度的合理原因,確保保護令可以因應不同個案的緊急情形。

四、完善保護服務,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去年12月,本聯盟公布民間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其後,歷經法務部多次研議,官方版亦臻於成熟。然而,行政院版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卻未明確規範蹤向騷擾被害人提供的保護扶助,於協助上有所不足。同時,就跟騷行為的防制,機關間應有更緊急的聯繫,以構築更全面的社會安全網絡。

就此,本聯盟支持婦女團體第4及第5點訴求,呼籲立法院除需盡速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相關機關亦應盡速推出、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完善被害人保護制度。

附件:「跟蹤騷擾防制法」行政院版及民間團體意見對照表

連署團體: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
台灣防暴聯盟
婦女救援基金會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現代婦女基金會
數位女力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依加入順序)

出席代表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王珮玲/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
杜瑛秋/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
王玥好/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
張裕焯/數位女力聯盟常務理事
王秋嵐/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員
林裕順/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教授
洪文玲/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所助理教授
賴香伶/立法委員
張其祿/立法委員
王婉諭/立法委員
范 雲/立法委員
李貴敏/立法委員
邱顯智/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