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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盤點代理教師勞動條件 全教總要求給予合理聘期與待遇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近期立法院高虹安委員、范雲委員等關注代理教師比例、勞動權益等議題,與全教總關注方向一致,全教總長期關注代理教師權益,積極倡議代理職缺之代理教師應給予完整一年十二個月聘期,並給足待遇與職業保險。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為法規上員額控留、增給合理化編制外教學人力或學校因應少子女化自主控管聘任等因素,以致學校現場代理教師實務上佔有相當比例,過高之代理教師聘任比例,相當於正式專任教師開缺受阻,並不利於具有教師資格之儲備師資職涯發展。

這些在教育現場與專任教師共同承擔教學責任的代理教師,全教總過去從勞動條件盤點,可以顯而易見,各主管機關並無善待代理教師:

一、代理職缺之代理教師的聘期,未給足十二個月的日數,不僅出現待遇支給的缺口,更影響代理教師的職業保險保障及退休提撥。

二、目前不具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除依據行政院核定學術研究加給打八折的條件外,也給予不具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較低的起敘條件。現況各主管機關所自訂關於代理教師的敘薪規定中,沒修過教育學程的大學畢業生給予170薪點,修過教育學程的給予180薪點,與教師待遇條例明定要按學歷起敘的規定不符,連本俸的起敘點都差了一截,明顯剋扣部分代理教師的薪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

薪級 三十六級 三十三級 三十二級 三十一級 三十級 二十九級 二十四級 十九級
薪點 120 150 160 170 180 190 245 330
本俸金額 17,635 19,690 20,380 21,065 21,750 22,435 26,210 31,355
備註 高中畢業 五(二)專畢 三專畢業     大學畢業 碩士學位 博士學位

三、除國立學校、臺北市及金門縣,願意比照專任教師採計職前服務年資(曾任公私立學校代理、專任年資)提敘薪級外,其餘縣市政府均不予採計職前年資,以致在前點條件下,出現忽略服務年資而永遠採計170、180及190薪點敘薪的代理教師。

四、部分縣市如臺北市、桃園市等,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取得較高學歷,得比照專任教師學歷改敘(如取得碩士學位)提高薪級,而多數的縣市包含國立學校均不提供學歷改敘的調整。

五、代理教師的申訴範圍,限縮於法規上明定的待遇與終止聘約事項,實務上則有被懲處、不認定服務成績優良或短少投保等發生時,面臨無從申訴的窘境,不符合「有權利就有救濟」的憲法保障意旨。

六、代理教師的給假比照約聘僱人員給假規定,但卻排除慰勞假的適用,剝奪代理教師的休假權益。

從上述代理教師承受的不合理待遇,包括聘期、給薪、給假、申訴等,各縣市政府多以成本負擔、財政困難等推諉;嚴格來看,代理教師代理的職缺本應該就是專任教師的員額,各主管機關依法應該編足專任教師的人事預算,卻改以進用代理教師的方式,處處給予減法式的不利益對待,符合縣市政府節省人事支出的目的,讓政府機關坐實了「薪資小偷」的價值定位。

全教總要求給予代理教師合理的聘期、合理的給薪、合理的給假及合理的救濟權利。

全教總呼籲教育部,恪遵教師法授權,代理教師權利義務在授權子法中明定,落實修法而非放任各縣市政府給予差別待遇,造成一國多制。全教總更呼籲立法院立法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嚴格監督、糾正行政機關對代理教師的不合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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