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立法委員陳椒華國會辦公室
台南學甲工業區國有地遭明祥馨公司偷埋爐碴案,立法委員陳椒華協同看守台灣協會、當地里長李新進和台南社大研究發展學會續追爐碴的廢棄物認定問題。由於此案土地不合法(國有地)、產品品質(粒徑)不合格、利用方式(鋪面深度)不合理,且已有污染環境之虞(鉻溶出量、pH值),陳椒華和環團強調填埋在國有地裡的爐碴就是廢棄物,而且還是有害事業廢棄物,工業局和台南環保局應儘速認定為事業廢棄物,而非再生粒料,並依廢清法裁罰及要求清除,並追究盜挖國土、竊佔國有地之刑責,以及追討不當利得。
前情提要
本案未經地主同意,填埋物本該視為廢棄物,但台南市環保局卻以「填埋物為均質粒料」,視為再利用,不願認定為廢棄物。因此立法委員陳椒華於8月30日再度現勘,並要求國產署開挖,除當場發現粒徑超過五公分的爐碴,不符合再利用規範外,並開挖三公尺分層取得的土樣分別請環保署和工業局檢測,結果有樣本超過TCLP限量標準,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也有超過再生粒料溶出標準,不符合再利用粒料品質。
不合格再利用=事業廢棄物
陳椒華委員表示,8月30日現勘開挖發現有大顆粒爐碴,粒徑約六、七公分,工業局說粒徑超過五公分就不符合再利用規範!而開挖三公尺,採取三種深度的土樣檢驗,工業局的檢測報告其中一個樣本的鉻含量為1.22 mg/L,超出再生粒料溶出標準0.5 mg/L。因此,填埋在學甲國有地的爐碴根本不是合格的再生粒料,未成功晉身為再利用產品的爐碴,應回復其事業廢棄物的原本身分,逕自認定為廢棄物,而非再生粒料。
此外,環保署的廢棄物檢測則是一個樣本的六價鉻含量高達 2.96 mg/L,超過TCLP毒性溶出試驗的標準 2.5 mg/L,應列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因此,陳椒華強調此地填埋的爐碴不符合廢清法第39條再利用,應認定為事業廢棄物,工業局不能說認定廢棄物都是環保署的事。陳椒華表示,上週質詢經濟部長王美花和環保署長張子敬,他們都明確表示不符合再利用規定的就是廢棄物,呼籲台南市環保局勿再拖延,速認定填埋在國有地的爐碴就是廢棄物,儘速依法裁罰並要求污染行為人明祥馨公司及負責人郭再欽負起清理責任,在三個月內將填埋的爐碴完全清除完畢,還給國有地乾淨的土石。
地下水竟無pH限值標準
國有地的地下水經檢測pH值超過12,陳椒華問環保署,已為強鹼的地下水可以喝嗎?許多縣市使用地下水當作自來水及飲用水,但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與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均沒有pH值的限值,也就是說,即使此處地下水達到強鹼程度,但因沒有地下水的pH值的監測或管制標準,就沒有污染及超標的問題!陳椒華與環團咸認非常不合理,要求環保署土基會應儘速訂定地下水pH值的合理限值標準,不應以背景 pH 呈偏酸性或偏鹼,及國外少有訂定等理由,而稱暫無訂定之必要。
應依廢清法46條裁罰 並追究竊占國土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本案遭填爐碴之土地為國有地,而土地所有人國有財產署未曾同意使用爐碴,因此這批爐碴應是遭到非法棄置填埋,為廢棄物,應依廢清法46條4款究責,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可證明這批爐碴有利用之實,則等於竊佔國土,仍有罪責。依國有財產署網頁說明,竊佔國土涉及刑法第320條規定之竊佔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外,尚須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等規定,負騰空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之責。
台南環保局還要等多久才裁罰?
無論為何者,這批爐碴都應要求行為人清除。然據8月30日媒體報導,台南環保局對本案的回應是「後續如確認違規使用爐碴再利用產品(爐石粒料),環保局將要求行為人進行清理,並請國有財產署依法要求佔用人返還土地並求償。」不解台南市府還要等待「確認違規使用爐碴再利用產品」,才要採取行動?
學甲爐碴有拋棄之實 應判定為廢棄物
如今根據經濟部回函,這批以「鋪面工程基底層」名義進行回填的爐碴,掩埋深度達兩公尺深,而一般鋪面深度鮮有超過60公分者,因此這已經不是鋪面工程,而是為法規所不許的填地行為,加上土地所有人未曾同意此利用行為,因此為假再利用真廢棄殆無疑義,即使行為(2011-2013年間)當時廢清法尚未對廢棄物有明確定義,但只要有「拋棄之實、拋棄之意圖或拋棄之必要性」,即符合國際法上對廢棄物之定義,主管機關仍可依權責判定為廢棄物。
另外,工業局函文也指出,這批爐碴有「粒徑大於5公分之大顆塊狀物,不符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再利用產品之國家標準品質規範」,可見其未落實破碎篩分等前處理程序,還沒有變成產品,仍可判定為廢棄物。
應依廢清法2-1認定為廢棄物
再者,其鉻溶出量以現行《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NIEA R222.10C)檢測,已超出現行《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中對於爐碴產品所訂定的品質標準(鉻應低於0.5mg/L),加上開挖時可見爐碴泡在地下水裡,而爐碴pH值高達12.35,接近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這兩項數值都顯示這批爐碴對環境有污染之虞,加上前述粒徑不合格、鋪面深度有問題,已符合廢清法第2-1條第三款「再利用產品未依本法規定使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仍可認定為廢棄物。
謝和霖強調,本案土地不合法(國有地)、產品品質(粒徑)不合法、利用方式(鋪面深度)不合理,且已有污染環境之虞(鉻溶出量、pH值),台南市環保局為何還不認定其為廢棄物,依廢清法究責及要求清除?
台南社大副研究員林政翰表示,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副研究員林政翰表示今年8月30日與陳椒華委員會同工業局、台南市環保局、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國有財產署等單位,前往學甲區學甲工業區興業段804-2地號這塊國有土地開挖埋於其下的爐碴,同時採樣並帶回檢測。
工業局委託環境檢測公司的結果,其中地表一公尺內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的鉻濃度為1.22 mg/L,超過目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所規定的0.5 mg/L,我們使用XRF快篩儀器檢測相同的樣品,也測出高濃度的鉻,而且現場直接可看到粒徑大於5公分的塊狀物,並不符合CNS 15305作為鋪面粒料的品質標準,呼籲應盡速清除學甲工業區這些不合格、不合法的廢棄物。
這也再一次顯示環保署及工業局雖有法律明定標準,卻無法確實執行管理,當民眾檢舉,地方環保局卻又沒有能力來判斷是否符合再利用品質標準,致使不肖業者以再利用之名大賺不義之財,環保單位及工業局應對再利用有更嚴謹的管理措施,並且針對再利用產品品質判定建立標準流程,否則就淪為以不合格再利用非法賺取暴利者之共犯。
當地李新進里長表示,此案是污染行為人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呼籲環保單位莫再拖延,儘速依法開罰,要求明祥馨公司速提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追討不當利得,同時呼籲檢方,填埋的爐碴因檢測出鉻超標,為有害事廢,應以廢清法第46條相刑,而非僅以違反第39條輕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