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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房產飆漲,公告地價不該調嗎? 呼籲中央說到做到,督促地方合理調整

文/巢運

兩年多來面對民間與在野黨「要求課徵囤房稅」的呼聲時,內政部一概稱「重點在於稅基,不是在稅率」。就此,適逢每二年應重新規定地價,本(12)月正是各地方政府審議並公布來年「公告地價」(稅基)的時段,中央既然認為稅基不合理,該是做出行動的時候了。

因此,巢運邀請了民進黨江永昌委員與吳玉琴委員、時代力量邱顯智委員、民眾黨蔡壁如委員等跨黨派委員,於今日(12月6日)一同召開記者會,呼籲內政部說到做到,提出具體措施督促地方合理調整。

公告地價長期乖離市價,加劇囤房空置現象

房產由土地與房屋構成,其中土地稅課徵稅基為「公告地價」。當前最嚴重的問題,莫過於嚴重偏低,一般來說,課徵地價稅的稅基,僅約土地市價的8%,實質有效稅率僅0.016%(自用)。(參見下圖)

這將出現以下不合理現象。房產較值錢明明的是土地,但普遍而言土地稅卻低於房屋稅。以及,房產實質有效稅率偏低,2000萬的房子繳的稅,比一輛小汽車的稅賦還低。如果說是要保障自住輕稅,但現制是都會區持有土地300平方公尺以下都被看成自用,意即持有5、6間房子的人也是如此。

此一公告地價長年與市場價格嚴重乖離現象,關乎地方政府財政怠惰(利益團體把持)與中央政府監督失職(財政紀律只是嘴巴說說),更是加劇台灣房地產囤積空置的重要原因。

各縣市公告地價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落差極大,標準何在?
針對公告地價問題,內政部做了什麼呢?內政部雖總是在與地方就地價研商作業會議時說:希望地方「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反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變動情形。但經查詢地政司資訊,最矛盾處在於:目前各地方政府公告地價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率卻差異極大。甚至部分縣市房價明顯飆漲,但稅基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率卻更為低落,

如近年金門房價飆漲,精華區的新建案成交價甚至不輸六都,其109年公告地價竟僅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2.91%,而近期飆漲的台中市、新竹縣也分別只有10.86%與13.1%,在各縣市居末段班;但同時也存在如連江縣、台北市等比率較高的縣市,公告地價已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34.11%與26.55%。

表:109年公告地價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率

比率最低六縣市 比率最高六縣市
金門縣 2.91% 連江縣 34.11%
澎湖縣 6.35% 臺北市 26.55%
臺中市 10.86% 雲林縣 25.67%
宜蘭縣 11.50% 嘉義市 25.46%
花蓮縣 12.83% 高雄市 23.79%
新竹縣 13.10% 基隆市 21.52%

房價兩年來大幅上漲,公告地價卻不見得會調
另一問題是,公告地價調整真的有「反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變動情形」嗎?首先需先瞭解,所謂的「一般正常價格」並非實際市價,而是透過公式[1]推導而來的虛擬價格,相較於市場實際狀況,它真的「正常」嗎?

我們可以做個比較。根據信義房價指數與內政部住宅價格指數,在上次調整地價稅(109年)後的兩年當中,六都房價均大幅上漲。而「一般正常價格」與「公告土地現值」的漲幅,卻遠遠低於民間與政府的房價指數(見下頁表),可見在房市狂飆的期間,「一般正常價格」與實際市價的乖離將愈加嚴重,連帶影響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價格的調幅不足。

因此,房市急速上漲已造成公告地價與土地實際市價差距越來越大,甚至過去地方政府也曾一意孤行,大幅調降公告地價。如109年台中市以疫情衝擊為由,大幅調降公告地價20.06%,雖遭到監察委員指出減稅利益獨厚少數地主,嚴重影響租稅正義,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也批評這是「地方自治很不好的示範」,但實質上都只是毫無作用的馬後炮。

表:六都近兩年房價指數與正常交易價格增減率

信義房價指數增減率 台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2020Q1→2021Q3 12.08% 10.23% 15.65% 17.57% 13.59
內政部住宅價格指數增減率 台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2020Q1→2021Q2(Q3未公布) 6.07% 5% 8.4% 10.57% 12.24% 6.39%
公告土地現值增減率 台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2020與2021合計 3.69% 1.88% 4.65% 0.5% 3.5% 1.08%

註:內政部地政司目前並未統計「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指數,亦無原始資料存留。但「公告土地現值」與「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漲跌幅度變動近似,因此以「公告土地現值」增減率作為替代數據。

調整稅基請說到做到,不然就是反覆耍賴!
房價高漲、囤房空屋現象嚴重,民間與立院跨黨派委員不斷呼籲「課徵囤房稅」,內政部與財政部口徑一致,皆說「責任在地方、重點在調稅基」,據此拒絕相關改革提案。

現在,稅基調整的時刻來了!因應房價飆漲的事實,巢運要求地價主管機關內政部就「調整稅基」說到做到,就公告地價調整,應有以下積極作為:

  1. 針對「一般正常交易價格」與房價變動之連動,以及「土地公告地價應反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變動」,提出明確的準則規範並監督地方政府落實。
  2. 針對公告地價與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偏離過大縣市(如金門、台中市、新竹縣等),提出促其改進的有效措施。
  3. 針對地價稅制在稅基、年期、稅率的不合理,以及地價評議委員會作業之監督,提出可行的修法改進方案。

別再推說地方自治,也不要只會事後說「地方自治很不好的示範」這種空話,不然就是擺明在「稅率不用調」與「稅基調不動」間反覆耍賴。再這樣下去,蔡總統2016年「全面改革房屋持有稅」的競選承諾,會在內政部與財政部的怠惰下宣告跳票!

[1] 土地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全棟房地正常買賣總價格–全棟建築物現值–全棟建築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現值–全棟建物買賣正常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