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再生能源推動聯盟、荒野保護協會、綠主張綠電生產合作社、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民眾的參與,才是能源轉型的穩定基載
能源轉型推動聯盟今年將會持續針對縣市的能源政策做評比,主導評比的陳詩婷研究員表示,公民電廠是在地民眾推動縣市治理上最重要的人物。但現在許多公部門屋頂做太陽能的同時,只有考慮到如何用商業的方式,只想到快速和大量鋪設。但兩年一次的公投,都有能源議題,就已經告訴我們:能源轉型若只有想到燃料,卻沒有讓民眾一起參與,會對政策埋下許多不穩定的影響。
歐盟的能源政策之所以穩定,是因為2016年開始推動《全歐洲同享潔淨能源》包裹法案(Clean energy for all Europeans package),將消費者置於電力市場與能源轉型的中心,並強調地方層級的公民力量對歐盟達成碳中和、提升能源安全的重要性。並於2018年與2019年相繼修訂的《再生能源指令》與《電力指令》,當中更要求各會員國在再生能源發展中鼓勵公民的參與。因此估計至2050年,歐盟45%的能源需求[1],可由公民電廠供應。且根據統計,在地參與的公民電廠,比起一般商業電廠,能給在地創造8~9倍的收益。[2]
相較下,台灣目前幾乎只有雙北有推動公民電廠示範案,以及雲林有針對公民電廠在2018年有過獎勵補助。其他地方政府幾乎看不到對公民電廠的推動。建議中央及地方政府,應該比照蘇格蘭等國家,訂出2025到2050的淨零路徑時,把公民電廠放在路徑上,也應該規定各級機關,要排除公民電廠參與的種種障礙,特別是公部門推動的綠能專案,更應該讓在地居民共同參與。
政府標案應看重公民電廠的價值,而不是用價錢來衡量
主婦聯盟基金會吳心萍資深主任,認為許多地方政府、政策制定者往往將公民電廠能產生的收益,直覺地跟商業電廠做比較,以為公民電廠給不起比商業電廠更好的回饋金,就沒有推動的必要,但前瞻的歐盟及鄰國日本,卻把公民參與視為達成減量政策的主角,讓公民走在商業之前。
因為,公民電廠的在地性、公益性,是商業電廠所沒有的。以推動台北市第一座以公有屋頂為基地的公民電廠「干豆好」為例,主婦聯盟在太陽能板還沒搭上屋頂前,就已經在學校推動能源教育了,累積到去年底辦了共11場活動,包括演講、即興劇、導覽、手做體驗等等,讓學校師生、社區都能參與能源教育。
其實,公民電廠反而比商業電廠,提供給學校更超值的實質回饋,按照產發局合約規定只需要回饋2%(相當於3,548元),部分議員提議的7%也只相當於11,824元。即使是大系統商願意給到20%,也不過33,783元。但「干豆好」在教育的回饋已達58,804元,且為了不影響20多位市民廠長們的收益,基金會幾乎拿出淨利的9成6(57,002元)做教育回饋,且今年也持續和老師們共備課程。
對公益團體來說,會這麼不計成本,是因為認為教育上的投資更值得。希望中央及地方政府不要再一直用商業模式的價錢,曲解公民電廠的價值。兩者就只是都用太陽能發電而已,但本質跟運作模式非常不同,放在一起比較根本就不合理,難不成也該要求商業案場以後只準做公益不準有收益?建議中央部會,及縣市推動再生能源時,應參考國際的做法,將公民電廠的發展,納入再生能源的裝置目標中,並且保障公民先行,能源轉型之路才能走得長久。
標案上,應區分公民電廠及商業電廠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主任周正履表示,其他國家在推動能源轉型時,也都十分強調公民參與的重要性,並制定出明確的目標,歐盟就明確的要求在再生能源發展中應鼓勵公民參與;荷蘭2030的氣候治理架構下,要求太陽能/風力案場開放項目的50%資本額給當地社區;以城市而言,比利時的根特市也設定公民參與的目標,不但要求城市能耗至少30%來自太陽能,且公民參與比例要佔50%;德國2/3的能源合作社,都是使用市府的房地,由此就可看出德國開放公民參與的積極程度。[3]
日本京為了鼓勵公民參與,就讓公民電廠和商業電廠有不同的評比機制。若是給公民團體的,評選時就不是看承接者的資本規模、技術執照,甚至分配多少利潤給政府,「在社會團體、學者組成的遴選委員會,評選機制更傾向社會面,講究計畫的公益性質與在地社群的連結。」投標時,NGO也有比商業電廠更充裕的計畫期程。[4][5]
反觀台灣的地方政府,一直用採購價格標的思維看待公民參與,甚至要求公民的回饋金要給得跟商業一樣多。我們希望政府制訂出給公民電廠的標案規範,並以教育性、公共性、公民參與度作為優先指標。尤其是擔任綠能教育至關重要的教育部,我們希望從教育部開始,應會同能源局,以「最有利標」取代「價格標」,建立以綠能教育為目標的標租範本供給各級學校使用。也建議教育部提出相關獎勵辦法,提供誘因鼓勵學校設立公民電廠。
公平、透明的合作經濟,比資本市場更值得政府的投入
綠主張綠電合作社理事主席黃淑德表示,合作社講求公平、透明的參與形式,在歐洲形成了推動能源轉型的主力,現在歐洲就有3千多家公民電廠。台灣從前年開始也有許多合作社的加入,現在綠主張綠電生產合作社正積極拓展結合公有屋頂的示範案,可以讓發電的收益和更多市民共享。但很可惜的,中央及地方政府,卻只有看到回饋金的比例高低,甚至要求額外要做整個屋頂的防漏等等。
希望教育部、地方政府,特別在推動學校屋頂光電之際,要給公民電廠更多的參與空間,特別是盤點目前還沒有施做,適合公民電廠的屋頂,綠電合作社也有能力做大型的屋頂;其次,應該要讓合作社也有借貸、或是取得補助的機會,現在幾乎只有做私宅的系統商可以取得,不追求營利最大化的合作社卻不得其門而入,這是非常資本主義、只追求營利的思維。
甚且,還有一些議員要求公民電廠給的回饋金應該要比照系統商,如果未來規定公民電廠都必須比照大系統商的回饋金,將會降低公民電廠整體的收益,也就降低了可以回饋在地的資源,也會減少讓市民參與的誘因,而公民電廠另一個不同於商業電廠的特色,就是還利於市民,因此,請地方政府及議員們,從回饋的機制、價值來看待公民電廠,不要一直停留在回饋多少錢來看市民的參與。
讓公民電廠,成為促進社區發展的力量
荒野保護協會能源議題組副組長劉峻儒表示,在既有建築屋頂或設施上,設置再生能源是綠能發展兼顧環境永續的最好模式。其中公民電廠的設置,不僅僅只是發電效益或是躉售金額,更是公民參與及能源教育的一環。尤其自去年度(110年)荒野保護協會開始推動公民電廠設置以來,發現社會大眾對於公民電廠的認識不足,也沒有參與機制,再加上社區公有屋頂的取得不易,使得公民電廠推動困難重重。無形中也剝奪社區民眾在地參與公民電廠的機會。特別是在人口漸漸老化與流失的農漁村,更該鼓勵公民團體與社區民眾,透過公民電廠的設置來促進偏鄉社區的發展,不論是社區活動中心或閒置建築屋頂,尤其是少子化之後被迫併校或廢棄學校,都該由地方政府盤點後釋出,提供給有意設置公民電廠之團體申請,而廢棄學校應該將是否設置公民電廠作為該場地認養或出租的優先要件。
此外,為了鼓勵小型且分散式再生能源的設置,對於100KW以下的小型案場若遇到饋線不足之情況,台電公司應優先提供併網;若該案場是公民電廠則台電應給予專案協助。避免饋線都被大型電廠給佔用,使得公民容易參與的小型案場沒有設置機會。
建議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發展再生能源的同時,能投注更多資源在公民電廠推廣教育上,並思考如何透過公民電廠設置,促進偏鄉農漁村的發展,提供更友善的設置機制,包含社區公有屋頂的釋出及饋線配置,增進在地民眾參與機會,讓公民參與不只是口號,而是有實質的參與機會。
[1] Community Energy , An practical guide to reclaiming power , REScoop[2] How Cities Can Back Renewable Energy Communities, Energy Communities
[3] How Cities Can Back Renewable Energy Communities, Energy Communities
[4] https://www.hucc-coop.tw/topic/issue9/21961
[5]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5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