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臺大醫院企業工會、邱顯智委員國會辦公室
臺大醫院企業工會於去年11月函文臺大醫院新竹分院,要求分院針對工會提出的四項議題與工會進行協商,至今兩個月過去,新竹分院持續拖延不做正面回應,並以各種理由表示分院是獨立的行政機關、不屬於臺大醫院,沒有義務與工會協商。對此,臺大醫院企業工會於1月24日與立法委員邱顯智國會辦公室、新竹縣議員連郁婷團隊共同召開記者會,抨擊臺大醫院新竹分院蔑視《團體協約法》,打壓員工訴求。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一項,資方對於勞方所提出的協商,若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其中「勞方」指的便是企業工會。臺大醫院企業工會之章程規定,臺大總院與分院的員工皆有加入工會、受到保障的資格;工會也發現,根據《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合併)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等官方文件,臺大醫院新竹分院的預算編制屬於臺灣大學附設醫院體系的一部份(見附件一),新竹分院所說的「非屬同一事業單位」實在難以服人。
臺大醫院企業工會指出,去年接獲大量會員申訴,包含因三院(新竹、生醫、竹東)分院整併導致薪資遲發、高價耳溫槍要求員工賠償、未公開員工每月的績效點值計算方式、被要求在下班時間上課卻無法申請公假補休等,工會提出四項協商案由,在提出前也都有先經過院內管道例如職工座談會提案、或以公文往返表達訴求,並不是刻意找碴,然而卻無法得到有效回應,因此只好走上協商一途,不料依循法規的協商手段竟也是困難重重。
臺大醫院企業工會護理師白紹煒表示,工會成立都維持固定與院方的協商管道,對員工來說多了一層保障,讓員工的聲音可以直接被上層聽見。臺大新竹分院代表現身說法,護理職場原本就已經非常封閉,常常有同仁反映,各種法規到了基層都變樣,違法情事難以由基層直接抵抗,透過協商,才有機會修正院內較不完善的規範,以及替辛勞的員工爭取應有的權益。臺大竹東分院代表也質疑,新竹分院以分院與總院不算同一個事業單位這樣的理由拒絕和工會協商,除了沒有誠意,更是罔顧基層員工的聲音、加劇血汗醫療職場的惡習。
邱顯智指出,依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此為勞資雙方在簽訂團體協約時應遵守之誠信原則(good faith),換言之,雙方就團體協約內容進行協商,並有意願達成協議。同條文第2項亦指出,企業工會為具有協商資格之勞方。
邱顯智說明,雖然臺大醫院新竹分院主張該院與台大醫院於組織、人事、預算上各自獨立,非屬同一事業單位,然實際上臺大醫院新竹分院為臺大醫院下設之單位,又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6月21日勞動1字第0970130353號函,「公部門各業「事業單位」之認定,應視其是否具有獨立之單位預算及組織法規〈包含組織規程或組織準則〉,以為判斷」,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合併)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中,該基金結構體系將新竹臺大分院列於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在這樣的情況下,新竹分院如何算是和臺大醫院各自獨立的單位?
邱顯智進一步表示,為了釐清相關的爭議,今天下午,我們會邀請臺大醫院、新竹分院以及勞動部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以保障勞工權益、維護勞資關係,並落實團體協商法的精神。
新竹縣議員連郁婷表示,從臺大醫院的法律組織體系來觀察,依據《國立臺灣大學醫院附設組織規程》第 11 條規定,臺大醫院因業務需要得設分院,其組織規程另定之。因此,《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組織規程》是依據總院的母法授權而來。而新竹分院的組織法第 3 條則規定,新竹分院的院長必須由總院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臺大校長任命。不僅如此,各中心及科室主任、分院員額編制、分層負責明細表都有相關必須經由總院參與或核備的相關制度,由此可以得知,分院的人事組織及經營管理,與總院具高度密切關連性,很難不被視為同一事業單位。
連郁婷進一步指出,即便新竹分院在形式上被認為是不同事業單位,在勞動法學界裡面,經常使用所謂的「法人格否認理論」來解決這個問題,也就是判斷複數事業單位的組織經營上,是否具備實體同一性;在法院實務上,也有許多判決否定掉多重事業單位的獨立性,臺大醫院企業工會作為協商主體與新竹分院要求進行協商,完全有理有據,呼籲臺大新竹分院應儘速與工會展開協商,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