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近日相關媒體與被指揮中心隔離檢疫的民眾指出, 其親友送進集中檢疫所的包裹與食物,有發生被機構人員打開, 食物甚至被翻攪的情況,形同監所作法, 而隔離檢疫的民眾也被當作犯人一樣被對待。 儘管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王必勝說明與公布影像, 指出有抽查出包裹與食物中夾帶菸、酒、甚至毒品之非法物品, 且查出所謂「違禁品」的比例還非常高, 來合理化其無法律授權的公權力介入行為, 但台權會必須提醒指揮中心與王必勝副組長, 監所在檢查外界送給受刑人或羈押被告相關物品時, 有立法院通過之《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的法律授權, 甚至前者第77條第2款還規定「所實施之檢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試問指揮中心與王副組長, 集中隔離檢疫場所檢查外界送入物品之法律授權為何?
經查,王必勝副組長表示「中央集中檢疫所訂有工作指引, 其中對於違禁品有明確的規定」,其中所謂的工作指引, 指的應為2020年1月29日所公布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場所工作指引》。惟該《工作指引》 僅係《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定,「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性質上屬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的行政規則, 不能直接作為限制人民權利的依據。該《工作指引》壹、 一雖稱其法律依據為《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 但該法僅規範政府為防疫之必要可以徵用各類場所設立檢疫或隔離場 所,並未就外界送物品進隔離檢疫所從事任何明確規範。況且《 工作指引》本身,與此次爭議有關的規定,應在附件10的「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場所接受檢疫者入住須知」, 然而遍尋前揭「入住須知」,除了提到場所全面禁菸之外, 並未規範酒精類飲料之禁止。「菸」與「毒」固應適用《 菸害防制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 但禁酒精性飲料的法律依據為何?則不免令人困惑。
再者,儘管入住須知有規定「如有家屬需協助交送物品, 由工作人員與家屬當面點交確認後,再轉交予當事人」, 但這並不表示集中檢疫所的工作人員可以任意抽查並打開包裹, 甚至翻攪食物,以「違禁品」和「抽查」等字眼, 形同將所有被政府集中隔離檢疫的民眾視為潛在罪犯, 也逾越法律授權,濫用公權力介入民眾的私人物品。
台權會作為疫情期間長期監督政府防疫措施之人權團體, 不僅要譴責這次指揮中心抽檢集中檢疫所民眾包裹實無明確法律授權 ,更要提醒指揮中心,其實從COVID-19疫情爆發以來, 不僅本件,許多其他防疫措施,像是簡訊實聯制、 健保卡領口罩與特殊註記、特定族群的旅行禁令、 公布姓名足跡等等作法,至今都無補足相關法制工作。 台權會並不反對政府各項防疫措施充分保障民眾健康權, 也不反對集中隔離檢疫所以適當措施進行管理, 台權會反對的是政府在無明確法律授權的情況下, 任意濫用行政公權力,陷號稱民主自由人權的台灣於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