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蔣中正親批「立即槍決可也」字樣,白色恐怖時期,執政者大筆一揮即可將人判處死刑。圖/吳佳臻攝,陳武鎮《判決書》油畫集。
文/吳奕靜(廢死聯盟執行秘書)、吳佳臻(廢死聯盟副執行長)
人權最原始的作者是在掙扎中的人及抗爭的群體。—《人權的未來》,印度法律學者Upendra Baxi
今年五月即將迎來兩公約的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在疫情肆虐的情況下,台灣有幸邀請到國際上不同議題專業的人權專家,檢視台灣的人權報告,並提供他們對台灣政府現階段人權實踐的建言。不過,兩公約是什麼?國家報告審查制度又是怎麼回事?過去廢話電子報曾經探討。本文希望從筆者自身學習的思路分享,國際人權公約和我們之間的日常關聯是什麼,為什麼國家有必要遵守國際公約。
為了不再發生悲劇而誕生
談及國際人權公約,有些人大概覺得不算是平常會接觸到的事情,光是維持自己的生活安排都有困難,哪顧得了這麼多。有些人可能會聯想到的是台灣長期面臨的惡霸鄰居中國,抑或近期日漸升溫的俄羅斯、烏克蘭衝突。即使有國際人權公約,這些國家仍舊沒有受到約束,那何必遵守?彷彿「人權」只是被用來抒發理想,根本不可能落實的詞彙;只要高舉「人權」大旗,人們就可以為所欲為,各行其是。但真的是這樣嗎?
兩部保障基本人權的國際公約起草的背景,要從二次世界大戰的終結談起。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國有鑑於戰爭帶給人類慘痛的傷害、對人類文明造成重大的摧殘,戰後的1945年由五十幾個同盟國成員國家代表共同召開「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並起草《聯合國憲章》,隔年成立的「人權委員會」則隨著起草一份能夠涵納多元文化、尊重國家主權,同時開放不同程度社會/經濟發展的世界各國來共同支持參與,促進世界和平的規約——《世界人權宣言》於是降生。《世界人權宣言》載明每個人民與國家都應保障的基本人權,例如每個人都應該享有尊嚴、獲得平等和自由等基本權利。這份宣言在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通過,因此每年的12月10日成為「世界人權日」。
《世界人權宣言》僅是宣言,沒有什麼約束力,因此延續著宣言的精神,以及世界的發展趨勢、弱勢族群面臨的困境,聯合國大會陸續衍生了九大核心人權公約。與基本人權息息相關的便是聯合國大會分別於1966年及1976年決議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就是目前我們常在媒體上聽到的「兩公約」。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位置雖然已經被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但台灣於2009年馬英九執政時則主動簽署並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正式賦予這兩部公約在台灣的實質效力,同時也是中華民國向國際社會宣示願意遵守國際人權標準的表現。
誰是下一個受害者?
看似遠在天邊的國際人權公約,與我們一般人有何關係?國際權利公約要求國家履行保障人權、不侵害人權的義務,同時也告訴人民我們每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被平等對待、有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國際權利公約的內容都不是憑空產生,隨著時空演進和各地發生的實際案例,每個承諾保障人權的國家也會透過定期審查人權報告來檢視落實狀況,聯合國各領域的專家也會針對不同公約條文以意見書的方式進行增補、釋疑,與時俱進。對於國家的約束力並不是以強制懲罰為導向,而是人類有共同和平生存的需要。倘若要問,人權公約提出的規則一定是最好的解方?也許不完全是的,但至少它能提供受苦中的人們抑或頭疼的國家政府一點方向,告訴大家最基本該作到的標準是哪些,進而形成各國更理想的制度,而不是無所作為。
1998年中國曾經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二十多年過去,中國仍未批准。因此在國際上會認為「公政公約」對於中國不具效力。俄羅斯則是早早在1993年經由憲法通過了兩公約,至今卻仍有國內人權侵害事件頻傳。 上述的例子可能會讓人灰心,就算有國際人權公約,中國對於香港、圖博、東突厥斯坦的人權侵害不會減緩,對台灣的文攻武嚇照舊;俄國對烏克蘭的侵擾也未曾稍減,「人權」恐怕非常無力。身為一個台灣人,台灣在地緣位置、政治上就是無法避免中國的惡意侵擾。台灣人支持香港人;支持圖博(西藏)、東突厥斯坦,並不是因為「我們有共同的敵人」,而是我們能夠理解同樣受到人權壓迫的感受,我們同樣面對獨裁政權的威脅,沒有人應該置身事外,因為沒有人可以預料得到,哪一天會是自己面臨迫害。國際人權標準(最低標),是我們用來檢視人權落實的成果,提醒我們還有什麼該改進。
台灣也有威權歷史
台灣如今所擁有的自由,並非與生俱來。1947年,台灣經歷了228事件,而後是白色恐怖與世界上數一數二長的戒嚴時期。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人所作所為,與如今獨裁政權的手段如出一轍。在當時,掌權者能夠輕易地決定人民的生死,人民被剝奪說母語的機會,記憶也遭到換置。有不少台灣人能細數中國朝代轉換與軍閥政治,卻未能認識湯德章、陳澄波等曾為台灣民主付出的先輩。死刑至今仍是大家認為的「治安保障」,面對國家公權力是如何選擇要執行哪一位死刑犯,卻少有人質疑。
對人權的堅持與你我是不是直接受到影響的主體無關,也與所謂的「政治利益鬥爭」無關,而是歷史傷痕下面臨生活的人們,能夠如何應對曾經的創傷,並防止傷害再次發生。無論是以國家或個人為單位,對共同生活著的人們保有社會共同體的理解,是人權精神的奠基。當我們漠視他人的苦難,同時是在默許惡意侵蝕自身。談國際人權公約、談威權歷史,從來就不是一件遙遠的事情,不是斷裂地書上文字,總與生活抉擇無關,是腳下踏出的每一步有著人權歷史的縱深,明白我們如今所享有的權利,都曾是他人的血淚堆疊而來。受苦的人們並不遙遠,他/我們就是人權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