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大專校院各類人員調薪4%不容藉口規避!
科技部能讓計畫助理補足調薪,教育部為何縱容各校自訂?
高教工會昨日召開記者會指出,行政院自今年起將公教人員「調薪4%」,並且由蘇貞昌院長親自裁示「軍公教調薪4%納臨時人員 整體約百萬人受惠」的政策,各大專院校迄今還未落實。包括編制外專任職員、私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及華語教師)、學生兼任助理等四類人員共約25萬人,佔了大專校院總體工作人員約七成,至今都還未獲保障「調薪4%」,使政府美意大打折扣。
爾後,本會一方面接獲教育部回應:「編制外職員,是由公立學校校務基金或私校運用相關經費依業務需要所進用,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薪資由各校依相關勞動法令及校務需要訂定。」、「補助公私立學校辦理各項專案或研究計畫案所聘之專兼任助理,已授權各校依工作內容自訂合理薪資條件。」換言之,教育部依舊以「適用勞動基準法」、「授權各校自訂」為理由,未確保相關人員能「調薪4%」。至多以道德勸說「積極鼓勵各校視校務狀況適時調整相關人員待遇,以落實權益保障」。
但另一方面本會也獲知,科技部自行政院裁示後已修正辦法,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第4點,明訂各大專校院之科技部計畫專任助理薪資不低於「學士級:33800元。碩士級:38600元」,相對於過去100年起的基準「學士級:31520元。碩士級:36050元」,補足了107年公教調薪3%、111年公教調薪4%,一共「調薪7%」的幅度;並且也明訂科技部計畫勞僱型兼任助理「每月均應至少支給新臺幣6000元」。給予任職於各大專的計畫助理最基本的薪資保障。
高教工會對於科技部的做法表達肯定,並期望其持續監督各校專兼任助理確實調薪;但對於教育部以「適用勞動基準法」、「授權各校自訂」為理由拒絕命令「調薪4%」,認為實有為德不卒、甚至縱容大學之憾。
實際上,我國公部門當前有大量的編制外臨時人員,其未能適用公務人員法制,而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由各機關以契約方式進用。但其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身份,與政府「調薪4%」該將其排除是毫無關聯的,甚至恰恰相反。
行政院裁示「軍公教調薪4%納臨時人員 整體約百萬人受惠」的目的,就是要讓整體在公部門服務的人員不分編制內、編制外,一律至少按照物價調幅調整薪資。何況,編制外人員往往薪資待遇較正式人員差,勞動強度更艱辛,且工作未必穩定。倘若政府隨物價的「調薪4%」政策將其排除,豈不是導致「弱者越弱」、「貧者越貧」,使調薪的正面意義大打折扣?
而「適用勞動基準法」與否,跟政府是否該將其納為調薪對象,其實並無關連。大專院校編制外專兼任人員並非一般民間企業人員,其一方面薪資來源多有受政府各類預算所補助,另一方面其職務是為補足高等教育公共服務人力而生。基於維護高教品質,政府當有責任監管各校穩定調薪,並提供充分經費補助和配套措施以確保落實,而不該只淪為道德勸說或縱容各校各行其是。
同時我們也看到,科技部此次能修改辦法,將各校科技部計畫專任助理「調薪7%」,追上過去11年來應調而未調的不足,此群體正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由學校以契約進用的編制外人員。一樣是政府部門,為何科技部做得到,教育部就做不到?一樣適用勞基法,為何拿科技部經費的會調薪,拿教育部或學校經費的就沒有保障?這明確顯示,政府部門是有能力、也有責任確保第一線學校編制內、外基層人員的薪資待遇,使其至少跟上物價調幅,以維持基本的生活水準。畢竟高教科研人員有合理的待遇,我國高教科研也才能有可期待的發展。
我們要向行政院長蘇貞昌喊話,大專院校當前還未「調薪4%」的基層人員,行政院該負起跨部會監督的責任。對於編制外專任職員、私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及華語教師)、學生兼任助理等四類人員等四類人員遲未調薪的狀況,政府該拿出補助、擴充高教預算,通令各校一體適用「調薪4%」,讓政府美意是「說到做到」。使廣大多達25萬人、佔大專校院七成的工作人員,不淪為「實質減薪」、「血汗勞動」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