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環團資料照片。20220106_關心氣候治理的公民團體就台灣氣候治理與氣候法修法提出六大重點建言,並要求行政院納入公民團體建議,加速提出氣候法修法草案進立法院審議,以利後續台灣強化氣候治理政策,加速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環境正義基金會
歷經兩天(5月11至12日)密集審查,總計有20部以上修法版本,並攸關台灣可否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變遷因應法」(溫管法、氣候法修法),已完成初審。
但此舉並未代表台灣已具備面對氣候變遷衍生的實體與轉型風險之量能,因為目前三分之一以上的條文仍保留協商,其中大眾最為關注的修法條文:台灣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在行政部門遲未提升階段性減量目標下,使諸多立委有此疑慮,將長期目標與階段性目標包裹處理,因此也未能通過。氣候法修法仍有待跨黨派立委推動與社會大眾持續關注立法院修法進展。
長期參與氣候變遷法修法監督的民間團體強調,若要促使氣候變遷法可發揮前瞻性規劃的功能,加速能源、產業、生活與社會的四大轉型,則下列六大訴求,缺一不可:
1. 拉高氣候治理層級,確立部會權責
2. 碳費有效性需有執行目標與管考機制並擴大用途,短期碳費長期碳稅
3. 考量人權衝擊,以自然為本與社區調適策略為優先
4. 氣候治理不遺落任何人,強化地方治理,資訊公開,全民參與
5. 公民參與氣候管制,訴訟條款並肩同行
6. 核能非台灣減碳選項,再生能源推動大步向前
但歷經兩天總計24個小時的審議,與前述六大訴求相關的條文,均決議保留協商,而尚未能有實質進展。因此雖然有高達71位委員參與審查,但在關鍵條文仍處於保留協商之際,我們尚無法就行政部門與國會的氣候行動進行評分。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環境正義基金會等六個團體在此呼籲行政院與立法院,應利用未來三個月間,就此六大重點相關條文,與各方利害關係人積極對話,謀求具有可行性的修法共識,方能於今年11月COP27氣候峰會前,完成本法修正,正式開啟台灣淨零轉型時代。
訴求 | 排審說明 | 結論 |
一、拉高氣候治理層級,確立部會權責 | 多數立委皆認同部會權責應入母法,以避免各部會相互卸責,但環保署依舊保守不願採納,僅將部會權責放於立法說明欄。
多數立委皆指出政院版草案的跨部會協調機制:行政院永續會效能不彰、專業能力、資源與人力不足,無法有效統籌國家整體氣候政策及資源分配,建議成立新的氣候會報機制。 |
保留 |
二、碳費有效性需有執行目標與管考機制並擴大用途,短期碳費長期碳稅 | 多數立委都要求財政部扛起碳稅,但財政部代表再度完美念稿:『待後續研擬』。
碳費則取得不明定費率的共識;但碳費訂定的具體原則討論未完備,僅有立委提及「碳費審議會」、「最低年度調幅10%」,但實質審議機制,包含提出碳費預算書,具體審酌減量目標達成情況與碳費收入紅利分配的預算編列等皆未有討論。 |
附帶決議(第一案)3個月內由財政部提供書面資料。
碳費相關規範全數保留。 |
三、考量人權衝擊,以自然為本與社區調適策略為優先 | 本次修法強化調適,特別是氣候變遷對於脆弱群體造成衝擊之調適,我們樂見調適應考量氣候變遷所造成的人權潛在影響等原則為多數立委及行政部門所接受,雖然調適專章全章保留協商,但我們期待後續能針對調適專章有更細緻之討論,得於完整評估後,積極納入以科學為本、以自然為本、以社區為本之政策制定原則。 | 原則有放入人權,但整章保留 |
四、氣候治理不遺落任何人,強化地方治理,資訊公開,全民參與 | 多數氣候治理的程序多取得環保署以承諾「公聽會」的公民參與形式;但階段管制目標應落實「聽證」之呼籲,環保署仍相當抗拒,表示不清楚怎麼執行。
新增公正轉型條文,由國發會主責統籌各部會分別擬定策略。團體堅持公正轉型應有明確定義。
原住民族參與氣候治理上,本次立法過程中立委們多次點出溝通問題,環保署承諾進入協商前會與原民會、原民團體與原民立委溝通。 |
階段管制目標的聽證:保留協商
公正轉型條文:保留協商 |
五、公民參與氣候管制,訴訟條款並肩同行 | 環保署對於公民訴訟條款仍抱持極度抗拒的態度,對於立委的詢問也避重就輕。許多立委提出的公民訴訟條款,並非僅針對政策提出訴訟,也針對排放源違法時,賦予人民「起訴要求主管機關裁罰」的權利,這正是許多環保法規既有的公民訴訟條款,環保署並未納入本次修正。
此外,針對政策提出訴訟的疑慮,我國現已有行政訴訟法的都市計畫專章,並非毫無前例可循。在氣候變遷的大尺度面向下,人民往往不是因為一個特定處分而受害,從政策層面更前端地阻止行政權違法,才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權最有效的手段。 |
保留 |
六、核能非台灣減碳選項,再生能源推動大步向前 | 排審時仍有立委主張刪除非核家園,並以潔淨能源取代再生能源的明文,試圖再次將核能重新搬回氣候淨零轉型的規劃中。雖指稱不應忽略下一代核能技術,但這樣的主張恐忽略環境基本法中非核家園的明文,以及無視既有核能技術復辟風險。 | 保留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