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私校退場條例》子法將制定 「審議會」遴選標準黑箱遭質疑
各教育工會亦提出會議記錄公開、浮動師生委員直選產生等訴求
4月22日於立法院完成三讀、經5月11日總統府公告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主管機關教育部日前分別公布了幾項重要的條例子法草案,其中,最重要的包括依據母法第四條:「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審議會日後權限將包括:學校列為專案輔導之認定、針對專輔學校加派董事及監察人、令專輔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及停辦之處分、學校法人董事會之重新組織、核定或令學校法人解散等重要角色。
為此,教育部於6月6日公布《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見附件),於6月15日下午兩點召開「授權子法第1次研商會議」,邀請包括私校相關團體、教師工會相關團體、學生團體等單位與會,針對草案內容「表達意見」。
高教工會雖然第一時間遭到主辦單位教育部技職司刻意排除唯獨未接獲開會通知,後經本會嚴正抗議與爭取,教育部方於會議前一日「補發」開會通知予本會。而關於當天會議內容所討論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高教工會在詳盡檢視後,發現過往即最讓人詬病的審查會委員產生辦法,其中在「教師代表」委員之部分,第三條第三項之文字僅模糊規範「學校教師代表:由各全國性相關團體推薦之代表中遴選」,換言之,此一條文文字無異於將審議會中極為重要的教師委員「遴選權」,完全交由教育部在刻意未明定任何標準與判準的空白授權下,得以無需提出任何理由進行行政裁量、恣意遴選。此一空白授權在完全可以不考量委員產生代表性與正當性之作法,在日後私校陸續進入退場審議會,審議過程中恐怕將引發更大的爭議。
因此,有鑑於此一攸關日後退場學校教職員、學生重要權益之審議會日後運作之順暢並盡可能避免爭議,高教工會於會議中正式提案增列遴選委員應參考之明確標準(當場並已提交高教工會版之修正條文予技職司)。高教工會主張於第三條第三項下增列下列客觀且合理之遴選標準:
本部遴聘第一項第三款之學校教師代表,應包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代表,並依下列標準遴聘:
一、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依推薦代表之全國性相關團體其會員任職於我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人數及經常會費數額為遴聘標準。
二、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代表:依推薦代表之全國性相關團體其會員任職於我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人數及經常會費數額為遴聘標準。
三、 前二款有關會員教師人數及經常會費數額之判斷,得由推薦代表之全國性相關團體出具前一年度該團體之財務決算表或相關資料,以該類人員之總體經常會費收入為依據。
事實上,高教工會強調:諸如此類明確規範遴選標準與辦法的作法,在教育部內各審查會或委員會絕非孤例,參酌教育部於民國105年所修正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九條,即針對課綱審議會中,學生代表之選任,特別設計並訂定一套完全由學生自我推薦、自我組成審議委員、自我內部討論產生標準進行遴選的制度,顯見教育部過往對於相關審議委員之遴選,早有並非僅由教育部單方面主觀遴選的案例。因此,此一未來關係到更多教職員生與學校校產歸屬的審議會教師委員的遴選,絕對沒有理由將缺乏任何客觀標準規範下交由教育部片面行政裁量、恣意選任。
高教工會此一提案精神,亦即應顧及審議會教師代表遴選之真正代表性與公平性,除了獲得在其他教師工會團體的原則支持外,在場亦未有任何學校協會等團體表達任何反對之意見。高教工會呼籲教育部在後續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時,務必將高教工會與其他教育工會團體所共同關注的落實遴選代表性精神,於辦法文字中進行修正!
此外,當日出席的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等代表,也針對日後審查會的會議結果之記錄應對外公開,此一訴求同樣獲得在場其他教師工會團體的呼籲,高教工會則進一步要求日後審議會進行中,即便討論過程未能全程公布,然後應允許個別代表有權要求將其不同意見載入會議記錄中。
再者,有關《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三條後段,關於審議會實際審查個別學校時,「應另行增聘經該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各兩名擔任委員」,為避免校方透過行政權掌控校務會議的常態,在場多數教育工會皆主張不應僅由校務會議推選,而應該透過教師、職員與學生分別「普選」之方式選任之。此一普選產生教職員生委員的提案,亦獲得在場其他教育工會團體的認同與支持。
高教工會表示,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正式上路後,依此條例所組成的審查會至關重大,15日教育部技職司所針對相關子法辦法召開的研商會議,應在有日後限修正期限內(7月6日前即將完成所有修正程序並公告之),將與會教育工會代表之意見一一納入,卻勿再重演過往實則僅想找與會團體為教育部版本背書的陋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