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地球公民基金會、大社環境守護聯盟
為了要求內政部營建署儘速將大社石化工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俗稱大社降乙編),大社環境守護聯盟決定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註一),控訴內政部未依都市計劃法第19條第2項(註二)的規定,於六十天內完成本案的審議,同時,今日多位大社區、楠梓區居民與地球公民基金會共同到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前舉行記者會,對於內政部拖延大社降乙編表達強烈不滿。
訴願案代理人大社環境守護聯盟方彥鈞說明,昨日已用掛號寄出訴願書給內政部,他控訴營建署藉由程序卡住大社工業區土地降編的案子已經3年,遲遲不做任何決定。地方政府和地方的居民都在等內政部做決定,但內政部僅把皮球踢給經濟部和高雄市政府,根本是濫權和拖延。內政部握有最終的決定權力,就應該扮演好案子的協調者角色,讓高雄市政府、經濟部、廠商和居民,經由溝通協調得到結論,盡速落實大社工業區土地變更案的核定。
方彥鈞強調,大社居民已經被逼到無路可走,原本希望政府履行承諾,並且依據1998年的大社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決議(註三)將大社工業區降編為乙種工業區--政府履行承諾及依法行政是民主政治中政府最基本的公共服務責任,但沒想到這樣的期望太過於卑微,大社居民只好對政府提起行政救濟。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敏玲表示,內政部營建署都委會從2019年6月3日開始召開「變更高雄市大社都市計畫(特種工業區附帶條件規定專案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的會議,一共開了三次,還不能做出降乙編的決定,已經讓社會非常失望,沒想到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在2020年11月10日召開後,居然又讓高雄市民苦等了20個月,至今仍然沒有下文,無論是作為民間團體或是高雄市民都無法理解這究竟是什麼道理?
王敏玲副執行長對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呼籲,服務中心的宗旨之一是協調地方重大建設事項之推動,以促進南北均衡發展。大社降乙編正是攸關高雄市產業轉型的重大事項,是促進南北均衡發展的一大步,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責無旁貸,高雄市民今天提出訴願書,是忍無可忍,也是給政府的最後一次機會,呼籲內政部應盡速將大社工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高雄科技大學沈建全教授表示,大社石化工業區在民國61年開始營運即嚴重污染鄰近社區,當地大社、仁武、楠梓、左營居民癌症與肺部呼吸道疾病發病率較旗山美濃高出1倍,較花蓮縣高出2倍,可見其污染之嚴重。依據前經濟部長江丙坤以公文承諾,大社石化工業區應與中油高雄煉油廠五輕廠一併遷移。在民國104年底中油高雄廠已經關廠,土壤及地下水經過整治後迎來台積電在後勁原中油高廠址設廠,後勁居民除了空氣污染大量改善,也迎來土地及房價增值。
沈建全教授說,反觀大社石化工業區周遭居民,仍然每天呼吸其所排出有毒且惡臭之石化廢氣,況且大社石化工業區降乙編在內政部營建署已拖延3年,完全不理會當初政府莊嚴的承諾與居民身心健康,如此政府放任廠商污染,拒絕履行承諾,簡直與詐騙集團沒有兩樣。我們要求政府履行承諾,儘速將大社石化工業區降為乙種工業區,並嚴格取締空氣、廢水等污染行為,以解救鄰近社區居民苦難與健康。
立法委員陳椒華南部辦公室主任湯茹婷認為,大社工業區的問題,長期以來都攸關著高雄石化產業轉型的進程,而非屬「特殊工業區」的大社工業區因為廠區定義的問題,一來讓廠商無法進行良好的轉型,也讓周遭居民持續暴露在石化產業高污染的損害。
2020年底的降編會議至今已經是2022年7月,一拖再拖、補件再補件的文件資料,究竟把在地居民的健康訴求擺在哪邊?輔導企業轉型的決心在哪邊?內政部不應該繼續放任大社工業區的問題持續僵持,為了人民的健康,也為了讓廠商可以穩健的進行企業永續發展、轉型,改進高污染的製程優化,請內政部依法在期限內做出大社工業區土地審議案的決議。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強調,大社工業區降為乙種工業區一案,從2019年3月高雄市政府核定送至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至今,依然無法在內政部達成決議,三年過去,在地居民仍等不到遷廠承諾的執行。內政部針對本案最後一次會議是2020年11月,之後一年半的時間,未對本案召開任何一次的會議。林于凱議員強調呼籲內政部不應以拖待變,必須會同高市府、經濟部召開協調會,對於在地居民及廠商交代明確的處理方向,不能讓1998年的大社鄉都市計畫書形同虛設,如何設法讓工業區轉型、讓廠商提前準備因應,而非又放任時間流過,再次對居民的承諾跳票。
高雄市議員張勝富辦公室代表表示,大社工業區遷廠降編案是早在28年前就已經有的決議案,三方彼此約束的時間到了(政府、居民和石化廠),但是很可惜的是,大社工業區的石化廠依然不停的運轉,讓居住在大社的人苦不堪言,本案早已經從地方到中央,目前就卡在中央最後的審議,張勝富議員再次強調希望中央內政部營建署能快速恢復開會,讓大社工業區降編為乙種工業區一案有實質上的進展,早日讓大社居民可以呼吸一口乾淨的空氣。
註一. 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註二. 都市計畫法第19條:
1.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2.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
3.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註三. 「變更大社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明定「特種工業區內之廠商應於民國107年以前完成遷廠,並由縣政府依法定程序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994年10月15日審查通過,台灣省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於1998年審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