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Cindy、季安森、Henry
製圖/Mo
高院上訴庭今(17日)就兩宗爭取同性配偶平等住屋權的案件,裁定房委會上訴失敗,保障了香港同性配偶在申請公共房屋時享有與異性戀夫婦同等的權利,即以「二人家庭」申請公屋和以「家庭成員」身份入住居屋!雖然往例顯示,政府一方很大機會上訴至終院,我們仍需觀望案件發展。但繼高院原訟庭勝訴後,上訴庭再一次肯定同性配偶的住屋權,這個結果著實令人鼓舞,也感謝兩案的申請人 Nick Infinger、李亦豪(Henry)和其律師團隊的不懈努力。
「吳翰林與我一直只是希望能夠合法地生活在我們自己的家裡。這是香港許多已婚人士的共同心願。但可悲的是,房委會基於性傾向的理由殘酷地否定了我們這個心願。」Henry在判決結果出爐後說,「雖然我對今天的判決表示感激,但這也讓我痛苦地想起吳翰林已經不能見證這一切。我們無法再一起生活,而這正是吳翰林為之奮鬥的。這個案件已經進行四年多了。我衷心希望房委會經過深思熟慮後,不會上訴,讓事件早日止息,亦終於可以讓吳翰林得到安息。」
吳翰林(Edgar)是同性配偶居屋案的原申請人,惟在等候審訊期間身故,訴訟改由海外註冊的丈夫 Henry 繼續進行。他們挑戰現行政策下同性配偶未能成為居屋合資格住戶的房屋政策。房委會規定,只有異性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等「家庭成員」才可入住同一居屋單位,如居屋買家要轉讓業權給「非家庭成員」,則要另補地價。房委會拒絕承認原申請人吳翰林(Edgar)和丈夫 Henry 的同婚關係,意味着 Edgar 至少要多付200萬港元補地價,才可讓「非家庭成員」的丈夫入住居屋單位。高院原訟庭於2021年同樣裁定房委會政策違憲,申請人勝訴,惟房委會同樣上訴。
而在另一宗同性配偶申請公屋案中,申請人 Nick Infinger 和丈夫均為香港永久居民,在海外註冊結婚後,在港以「二人家庭」申請公屋,惟房委會指兩人不符合「夫婦」定義,拒絶其申請。Nick 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在2020年判他勝訴,指房委會雖然一直以公屋資源有限、要保障傳統家庭同居和生兒育女的需要等理由拒絕同性配偶,卻沒有提出實質數據支持理據,而低收入的同性配偶與低收入的異性戀夫婦一樣有居住需要,因此判房委會敗訴。房委會隨即提出上訴。
這兩宗案件分別於2019年和2018年入稟,但由於兩案性質類似,同樣是爭取海外註冊的香港同性配偶,在申請公共房屋時不受房委會歧視,因此在高院上訴階段合併處理,並早在2022年2月已審理完畢,只是等待一年八個月後,才終於迎來裁決。
值得注意的是,上訴庭在判詞中再次確認原訟法庭的觀點,即同性配偶和異性配偶具有同等的相互依存和人際關係,兩者的婚姻也具有同樣的公開性和排他性特徵。另外,上訴庭亦認為,房委會的政策對同性配偶構成差別待遇,性質類似於直接歧視,而房委會一方的在本案中提交的觀點,實質上承認其房屋政策專門針對同性配偶進行阻嚇(Deterrence)。
「是次判決再次表明,公共政策應該保障所有人士,以免他們因為性傾向而遭受歧視和不公平待遇,」婚姻平權協會就此判決發出聲明稱,「根據早前終審法院就岑子杰同性婚權案的判決,政府是絕對可以推行同性婚姻。毫無疑問,同性婚姻乃是承認同性配偶關係和落實終院判決的最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