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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玩真的還是打假球? 新政府應落實法人購屋審核機制

文/OURs都市改革組織

為遏止法人購屋成為有錢人炒房、囤房漏洞,2023年《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此新制上路至今近一年,經索資超過兩百個經審核通過的案件,赫然發覺內政部審查機制形同虛設,根本就是打假球

針對上述問題,OURs都市改革組織特與立法委員黃國昌、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暨房屋委員會張欣民委員共同召開記者會。並公布完整的購屋調查結果,要求內政部修正《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落實抑制透過法人購屋炒房、囤房漏洞之立法意旨。

修法原由:法人購屋成為有錢人炒房、囤房漏洞

為打擊炒房與健全房市交易秩序,2022年行政院提出《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並於2023年7月起上路實施。該次修法提出「五大修法重點」,其中指出私法人近三年(2019至2021年)購買住宅數分別為10,219、15,693、17,779戶,數量明顯逐漸增加,故透過增訂申請許可制度,管制私法人買受住宅房屋

因此《平均地權條例》79-1條新增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由於私法人並無居住需求,因此私法人其申請購買住宅時,其用途亦有限制,主要為「宿舍」、「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與「合建或參與都更危老」。

新法施行至今,實際狀況如何?

經調查釐清後,內政部審查私法人購屋浮濫寬鬆,其中有許多顯不合理之處(詳見附件)。宿舍核可案件中,其員工人數10人以下的法人為比例為41.3%,甚至有17個法人為「一人公司」,且有27.3%購買「宿舍」總價超過4000萬。如國巨董事長陳泰銘以「旭昌興」企業名義,員工人數6人卻購置162坪,總價5.6億的豪宅文華苑作為宿舍使用,且已於同社區購買9戶之多。

而作為出租經營之案件中,則有許多公司本業與租賃毫無相關,且租屋報酬率顯不合理,其中有9間住宅每坪單價高於50萬,甚至有1間超過單坪100萬。於某出租經營案件中,「桃園龍潭近9坪」每個月租金至少須收取32,700元才能達成2%租金投報率,就租屋實務上簡直天方夜譚。

浮濫的原因何在?內政部提出的《許可辦法》修正有解決問題嗎?

之所以造成上述問題,乃因內政部不僅審查機制浮濫寬鬆,也沒有後續追蹤管理。經詢問內政部如何確認私法人按照核定計畫使用?內政部卻表示「並無列管追蹤其後續使用情形之規定」。因此,實際上私法人購屋只需要「頭過身就過」,等同於私法人購買住宅後,完全不需要作為宿舍或出租經營,只限制「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

經黃國昌委員質詢後,內政部提出了《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為購買宿舍「員工數須5人以上」、「原則上要是成屋」,且不可購買「高價住宅」

但這些修正是否就能夠解決「假宿舍」問題呢?恐怕也是形同虛設,其限制非常容易規避,仍沒有解決「審查機制浮濫寬鬆」的問題。且同樣沒有後續列管追蹤機制,即便沒有依照申請計劃使用,也沒有相關罰則,因此仍然會有「頭過身就過」的弊端。

我們的呼籲:落實合議、規範標準、加入抽查與罰則

首先,在原有的《許可辦法》第十條中,即規定內政部得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外部審查。但至今為止,許可案件均由內政部自行審核,卻又極其浮濫寬鬆,我們呼籲內政部落實合議制,嚴格把關私法人購屋用途。

其次,內政部目前「員工數5人以上」、「不可購買豪宅」仍然過於寬鬆曖昧,亦不利於實質審查。我們呼籲內政部應納入「區位」、「合理價格/投報率」、「房型」等項目進行細緻規範。

最後,對於審查通過之案件,內政部應建立事後抽查機制,且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母法,對於抽查發現不符使用計劃之私法人予以處罰,達成嚇阻目的。

附件:法人購買住宅作為宿舍許可案

A 核可案件179案,法人共申購184戶

  1. 依案件員工數分析
員工數僅1人 員工數2~10人 員工數11~100人 員工數101人以上 合計
17 57 81 24 179
  1. 以案件購買戶數分析
購買1戶 購買2~5戶 購買6~10戶 購賣10戶以上 合計
161 18 0 0 179
  1. 以案件購買屋源分析
購買成屋 新建成屋 購買預售屋 合計
144 2 33 179
  1. 以案件購買地區分析
臺北 新北 桃園 台中 高雄 台南 新竹縣市 合計
54 31 19 34 18 12 11 179

核可後已實際購買登記88案共95戶

  1. 每戶購買總價
500萬以下 500~1000萬 1000~4000萬 4000~1億 1億以上
7 13 49 22 4
  1. 每坪購買單價
20萬以下 20~30萬 30~50萬 50~100萬 100萬以上
12 16 21 23 23
  1. 購買屋齡(以113.05月計算)
5年以下 5~10年 10~20年 20~30年 30年以上
23 17 12 13 30

附件:法人購買住宅作為出租使用

A 核可案件34案共34戶

  1. 以案件購買戶數分析
購買1戶 購買2~5戶 購買6~10戶 購賣10戶以上 合計
17 13 3 1 34
  1. 以案件購買地區分析
臺北 新北 桃園 台中 高雄 台南 新竹市
2 6 3 5 2 5 3

 

B 核可後已實際購買登記20案共29戶 

  1. 以案件每戶購買總價
500萬以下 500~1000萬 1000~4000萬 4000~1億 1億以上
9 7 10 2 1
  1. 以案件每坪購買價格
20萬以下 20~30萬 30~50萬 50~100萬 100萬以上
4 4 12 8 1
  1. 購買屋齡
5年以下 5~10年 10~20年 20~30年 30年以上 無資料
7 0 1 10 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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