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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貧困社安網破洞補了多少?民團體檢衛福部版《社會救助法》修法草案 體檢結果公佈

文/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

【衛福部版《社會救助法》修法草案體檢結果報告】
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 2024 / 6 / 5

[低收入戶的進入門檻仍高,行政本位主義推卸國家扶貧責任]

社救盟表示,從社會救助的「進入門檻」來看,衛福部版草案沒有廢除幾十年來對人民申請低收入戶最大的阻礙,包括沿用60年前發明的「虛擬收入」骨董級法規,預設窮人都賺得到基本工資、行業平均薪資。同時,仍然嚴苛的家戶收入計算,預設有扶養義務的親人都能100%分享收入,繼續把國家扶助貧窮的責任甩鍋給家庭承擔。已能預見,部版草案無法顯著增加中低與低收入戶涵蓋人口比率。

衛福部版草案的微幅調整,主要是「增加少數例外情況」與「特殊對象打折計算」,但仍然保留虛擬收入制度;正因為虛擬收入在反映收入事實上不具可行性,也因此對任何人都不公平。此外,部版草案的家庭收入計算沒有先扣除每個人的基本生活費,也沒考慮親屬之間是否沒有同居共財的事實,都是落後國際趨勢的做法。

甚至,部版草案還要求家暴受害者以「提起離婚訴訟」為前提要件,才能與加害人的收入財產分開計算,乍看之下立意良善,但這將會重蹈十幾年來扶養訴訟暴增的覆轍,製造更多訴訟加劇法官過勞、佔用法律扶助資源、使民眾申請低收資格曠日廢時,及撕裂已經脆弱的家庭關係,這麼多的代價,只是為了讓公務員行政方便、國家可以消極推卸扶貧責任而已。

細察之下,原本社福界熟知的5-3-9例外條款(第5條第3項第9款)中「以申請人最佳利益」等文字,竟在部版草案中被刪除了,這就更壓縮了政府原可為申請人積極爭取補助資格與金額的行政裁量空間,使《社會救助法》更像一部冰冷的行政機器的說明書。

儘管草案新增了一類「經濟不利處境者」,但其權利與身分都不像低收入戶有明確的內容定義,因此仍是相對空泛的概念。

[申請低收資格綁戶籍,繼續忽視新住民權利]

部版草案針對低收入戶資格綁戶籍的規定,僅刪除了「人籍合一」的要件,即申請人不須實際居住在戶籍地亦可申請低收入戶,但仍未開放直接向實居地縣市政府申請,也未提出如何由中央協調地方政府合作的程序。此外,申請人均須具有戶籍的規定,沒有考慮長期居留新住民的處境。長期居留的新住民即使在台工作多年、育有未成年子女,一旦陷入單親或家暴處境,仍然沒有自己申請低收入戶的權利。

[缺乏策略預防「無家者預備軍」落入貧困與流浪的循環]

部版草案持續忽視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與聯合國人權專家的意見與努力,不制定無家者專章及專法,而只是換個說法,仍然使用狹隘過時的「街友」概念看待無家可歸問題。草案條文既缺乏預防「無家者預備軍」落入無家可歸的策略,也沒有幫助無家者申請低收入戶、盡早脫離長期流浪的功能,仍然落後國際30年。草案僅是將現行的法條拆解重寫成多條,並將既有的行政習慣寫入法條,而沒有增加民間期待的改革內容。

[階段式脫貧與就業支持設計不足,貧窮陷阱仍未解除]

部版草案對於(中低與)低收入戶因就業而增加的收入,在免計條件上略為放寬,不須以參加政府辦理的就業服務為前提條件,並且不須經過行政裁量就可依法免計就業後前三年的收入。此修法方向可能有助於剛從大專院校畢業的(中低與)低收入戶青年更有意願投入就業市場。社救盟對此予以部分肯定。

然而,有鑑於(中低與)低收入戶中的多數人長期處於「工作貧窮」(working poor)的就業狀態,並非沒有就業,因此新法受惠人數仍有限。此外,草案並未具體設計「階段式脫貧」機制,僅是將低收入戶頓失法定補助的「斷崖」推遲三年而已,故仍未解除困住大多數(中低與)低收入戶的「貧窮陷阱」(預期增加的工作收入,低於因此失去的補助金額)。

部版草案將「有工作能力」的起始年齡從16歲提高到18歲,可以銜接十二年國民教育普及化下的就學年齡,原本是應然之舉。然而,「工作能力全有全無」的簡單二分法(並連結到虛擬收入設算),已經不足以回應當代非典型勞動的社會趨勢,對此衛福部照舊以「增列少數例外情況」處理,仍未能從原則上設立工作職能評估制度,細緻評定不同程度的勞動樣態、身心及社會限制,與實際上的就業機會可近性。此外,草案也未強化社政與勞政系統在就業支持上的合作。

[過時價值觀仍未解嚴,社會救助沒有願景與希望]

本次衛福部版修法草案,如果放在30年前可說略有建樹,例如:將長期被縣市政府低估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統一改由中央依主計總處統計的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

但如今已是2024年,民團、學界與立法委員,透過多場公聽會、研討會與研究案已經釐清並指出,台灣的中低與低收入戶涵蓋人口比率之所以比實際上短少220萬人,主因並非貧窮線的法律定義,關鍵在於審查的附帶條件過苛。這些附帶條件所源自上個世紀的價值觀念,至今猶存:

◉ 台灣特有的「虛擬收入制度」,源自1963年的戒嚴時期政府對人民的不信任,與打造反共基地的經濟藍圖下對勞工的規訓;「家庭扶貧責任優先於國家」的預設,源自20世紀台灣經濟奇蹟年代下的經濟榮景與家庭圖像,卻在21世紀的社政促使扶養訴訟暴增;
◉ 低收資格的高門檻,搭配缺乏階段式脫貧的制度設計,共構一個「難進也難出」的最後安全網,如此性格數十年未改;
◉ 對於「無家可居者」及「無家者預備軍」的理解停留在30年前的觀念,看不見預防無家可居、及早因應居住缺乏的重要性與策略;
◉ 長期居留的新住民仍然被視為台灣社會的外人或過客,即使盡了扶養家庭、辛勤勞動的責任,仍未被賦予完整的救助權利主體性;
◉ 文件治國的行政本位主義,將人民推向訴訟的泥淖,將法官推向過勞的邊緣,不見向先進國家學習創新的行政技術。台灣過去有「發展型國家」的強烈進步意志,在21世紀的社政部門卻不見蹤影;
◉ 僅將《社會救助法》視為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弱勢勞動政策等各方面安全網分別獨立的法律,沒有強化各方面安全網之間的關聯性,缺乏共構多層次安全網的遠見。

總體而言,本次衛福部版草案的體檢結果,看不到2024年賴總統領導的新內閣應有的國家願景與進步價值。我們期盼賴總統知道,現在的社會救助部門還活在20世紀,您要救助受苦人民,得先治療您的官員。

-會後新聞稿-

面對民間團體質疑《社會救助法》十多年沒有大修,導致我國低收與中低收入戶涵蓋人口遠低於真實貧窮人口,落差達到220萬人的社安網破洞,衛生福利部日前公布《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預告期間壓縮到一個月內。由多個領域民間社福團體組成的「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社救盟),今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對衛福部版草案進行「總體檢」,社救盟指出,衛福部版草案在9大重點都令人民期待落空,已遠離賴總統承諾的改革願景,建議行政院應將草案退回衛福部重寫。

社救盟共同發起人王今暐表示,衛福部在4月22日公布《社會救助法》預告修正草案,公布一週前的4月15日社救司才找民間團體召開僅具過場形式的「修法研商會議」,不少團體三天前才收到開會通知,民團與專家的意見大多未被採納,如此趁新內閣就任前草率交差了事的做法,將為新執政團隊的修法決心埋下隱憂。

王今暐表示,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已於5月20日當天正式行文衛福部,表達民間團體的不同意見、基於社福實務的修法建議。社救盟用「九個沒有」摘要評價本次衛福部版草案的總體檢結果:一、虛擬收入沒廢除;二、家戶合計沒放寬;三、就業支持沒變化;四、貧窮陷阱沒解除;五、無家者專章與居住支持沒下文;六、新住民家庭沒重視;七、爭議審議條文沒著落;八、過時價值沒解嚴;九、社會救助沒有希望。

王今暐表示,從低收入戶的申請門檻仍高、缺乏就業支持與階段式脫貧設計、過時的家庭圖像、狹隘的無家者定義、新住民被徹底忽略、行政本位主義的程序、骨董級的法規…等方面來看,衛福部版草案並沒有做到賴總統允諾的行政創新,也無法展現新內閣強化社安網的願景,雖見到一些立意良善的修正,卻受到行政本位與守舊價值的限制,效益有限,整體上仍無法回應當代台灣人民的期待。2024年執政的新內閣,應該將這本充滿舊價值的衛福部版草案退回重寫。

#勵馨基金會新北分事務所洪雅莉主任發言:
今天勵馨站出來參與社會救助法的修法,因為在實務工作中我們陪伴許多受暴婦女,看見他們因為無法取得社會救助的資格,在經濟方面遭受許多困境。這次衛福部的修法版本雖然已有提及「受家暴者如果已提起離婚訴訟,可以不用計入對方的收入」,的確是新的進步,但在我們的實務經驗中,仍然相當不足;因為不是每一位受暴婦女都會離婚,因為可能只要一提起離婚訴訟或涉及離婚的討論,是更容易激怒相對人而引發暴力,所以僅以「提起離婚訴訟」為受家暴者家戶收入合計的排除條款,實為不足。

另外目前衛福部的修法版本,仍規定要回到戶籍地才能申請,但許多受暴婦女的戶籍無法遷出,他的戶籍地就是受暴的地方,的確對申請低收入戶增加了許多困難度,顯示出「貧困社安網」讓無法同居共財的受家暴者被漏接了。希望修法後的社會救助法,可以成為支持受家暴者離開暴力的助力,而不要讓他們因為貧窮,只好回原來的家庭繼續受暴,這是勵馨希望這次的修法能夠做到的。

#台灣社區實踐協會周千荷社工發言:
社會救助法的扶養義務,只是讓更多家庭破碎而已…..

去年有一位我們服務的媽媽生病過世了,他有兩名關係疏遠但成年的女兒,另外扶養一名未成年的兒子。他在過世大約一年前申請低收入戶,卻因為女兒們的收入無法通過申請,考慮了幾個月之後決定提起扶養費訴訟。這個訴訟對他和女兒們的關係造成更大的撕裂,對女兒來說,媽媽為了錢,自私的提告,在法庭上雙方不惜講出傷害對方的話來贏得訴訟,對媽媽來說,不這麼做的話她與兒子就沒辦法生存下去。

今年這兩位女兒的爸爸同樣生病住院了,爸爸的高昂醫藥費讓她們難以負擔,比起媽媽,她們的爸爸扶養他們更久一點,但其實總大概也只有六七年左右,兩姊妹現在都有了自己的家庭,平時與爸爸也沒有來往,經過他們積極的諮詢,得出目前最有利的方法同樣是由爸爸提起扶養費訴訟,才能夠申請到福利身分,其實她們所求的只是生活得以安穩,爸爸的醫療與照顧得以完整。
這是因為現行的家戶合計方式造成一個家庭中的成員,不論關心親疏,都會在低收審核時無條件地納入彼此的收入與財產進行,首先這是非常不符合現實情況的計算方式,只是為了計算而計算,而非實際家人之間互助的情況。第二,這樣的計算方式將收入與資產平分給每個家庭成員,但實際上並非每個人可以使用的資產,更沒有考慮到在協助其他家人的同時,負擔家計者可能有自己的家庭、孩子、生活所需必須要維持;第三,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為了能夠生存下去,只能對兒女提起扶養費訴訟,讓原本就疏遠的關係更造成了二次傷害。

因為有這些破碎關係、無法被社會救助制度所支撐的家庭,我們才站在這裡,要求衛福部做全面性的評估與修正,現在修改的版本卻令人失望,我們呼籲衛福部正視人民的需求,讓社會救助制度真正的貼近社會現實,也真正的能夠承接家庭的需要。

#台灣勞工陣線副理事長、#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蔡培元副教授發言:
根據衛福部目前所提出的修法草案,仍然保留虛擬所得的規定,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原則上會被依「最低工資」核算,但是這樣的規定很不合理:

(1) 政府的施政應該要基於事實和證據,不應該建立在想像和虛擬的基礎上,有些民眾事實上就沒有工作,沒有收入,我們的法令卻強加一個虛擬、不存在的最低工資到他們身上,提高他們申請社會救助的門檻,這是對於民眾基本生存權的不當侵害。

(2) 另外,對於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以最低工資為標準也是很不合理的,這會造成一個弔詭的現象,就是當我們希望提高最低工資,保障弱勢勞工的工作收入時,卻反而會提高申請社會救助的門檻,讓更多貧困者沒辦法獲得社會救助的支持。

最低工資跟社會救助的制度目的和考量是不一樣的,最低工資的審議需要考慮許多因素,例如經濟發展狀況、物價、國民所得、家庭收支等等,以保障勞工最低的工作所得,可是社會救助法第5-1條既然已經規定這些人是「未就業者」,他們就不是勞工,那用勞工的最低工資來當作他們的收入就是一個很明顯的矛盾。

(3) 所謂的「有工作能力」,實務上有很多的問題在這次的修法中都沒有處理。

第一,工作能力其實並不是全有全無的概念,需要考慮的因素也很多,例如實際身體狀況、家庭狀況、工作技能、教育背景、就業機會等等,但是目前的規定不夠細緻,導致很多人實際上難以工作,卻仍會被認定為有工作能力,就被加入最低工資,­而不符合社會救助資格。

第二,現行法規的規定,在實務上常難以取得證明,例如第5-3條規定要「罹患嚴重傷病、應接受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導致不能工作」等,可是常有些民眾雖然符合這個狀況,但因為每個人狀況不同,醫師有時候也無法證明是不是需要三個月以上療養,或是傷病是不是導致不能工作,或是身心障礙原則上要中度以上,可是民眾無法取得證明,就會導致這些人實際上無法工作,但因為拿不到證明,就會被認定有工作能力,被算入最低工資。

總之,目前虛擬所得和工作能力的相關規定,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導致很多貧困者或失業者領不到社會救助,但是在這次衛福部的修正草案中,只是增列了一些例外排除或可打折的規定,但如果只是對邊邊角角的一些小問題小修,其實對於貧困者的幫助很有限,我們會期待衛福部既然要修法,就應該正面面對問題的核心去解決,才有可能徹底改善貧困者的處境。

#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莊棋銘主任發言:
我們每位障礙者來自不同原生家庭,不同障礙者的生存條件與家庭關係都有所差異。以現行的「家戶合計」方式來做審核的標準,會導致那些已無與家人連繫或是與家人已無金錢往來的障礙者,因為家戶人口的列計,而無法通過審核。

另一方面,「虛擬收入」是假定16歲~64歲,有工作能力者至少都有最低基本工資。雖然目前在「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的認定是『中度以上,且沒有實際從事工作或有參加相關職業保險;或有身心障礙身份,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工者才會被判定為「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被免除虛擬所得的設算。』對於一些障礙者或是無法取得相關證明的障礙者來說,這樣的標準還是相當嚴苛。

在一般的就業市場中,仍然存在對障礙者就業歧視的問題,即便對有意願工作的障礙者來說乃是一個無形難以跨越的門檻。

再者,目前身心障礙者的各項法定服務(如自立生活服務或長照服務)、科技輔具、社會住宅租金等,其補助金額與比例往往跟「中低/低收入戶」資格捆綁,而中低/低收入戶的資格又跟「家戶所得」、「虛擬收入」、「是否居住在戶籍地」等複雜繁瑣且不合時宜的制度有關,極不易取得。

因此,應該要重新審視「虛擬收入」的適切性。以「實際收入」作為各項法定服務、輔具補助、租金、現金補助等依據,使政府確實作到扶助支持人民的角色。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林君潔秘書長補充意見:
身心障礙者的生活和一般人最不大不同的地方是食衣住行都需要無障礙的居住空間還有能夠讓我們行動自由的輔具與人力支持等服務這些都會以是否為低收入戶當作判定的標準,而我們在就業上的機會又相對的少,很難有收入,但是判定如此嚴格讓我們沒辦法取得最基本的居住權還有支持我們行動自由的輔具以及人力協助等服務,因為這些都需要很高的自付額。即便取得低收入戶,但是政府的補助遠遠不足,有時候障礙者生活艱困需要靠捐助才能夠購買服務這個時候會被算入到所得而取消中低收入戶的資格。因此建議應該把捐助障礙者支付房租或者是福利服務或購買輔具人力服務的這筆款項在每一年重新審核低收入戶的時候不算入所得,而不要等到被取消的時候再讓障礙者疲於奔命去做申覆的動作無謂耗費了行政成本。再來申請低收補助的時候不要依戶籍認定因為每個縣市的生活費用額度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在金門居住的障礙者,如果生活在台北,申請的生活補助還是以金門的生活費用來計算根本無法支應當事人在台北生活所需,因此我們主張退回衛福部的社救法,傾聽人民實際困境需求,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南洋台灣姊妹會陳雪慧秘書長發言:
我們對於衛福部的草案感到失望,草案不僅保守,也看得出對貧窮者,對多元族群的不了解,無疑是一種政策法令的歧視。尤其社會救助體制攸關人民的福利權,生存權。

新住民是台灣家庭的成員,也是社會的一份子,6成5的新住民已在台居住10年,2成左右已居住20年。當她們生活陷困,卻被社會救助排除,衛福部告訴社救盟,用急難救助,新住民發展基金,來處理她們的經濟困境。但這些都是零星補助,不像社會救助網積極的全面性的協助。若未計算大陸配偶,目前未歸化的外籍人數55,000人,以目前貧窮人口比例2.5% 計算,是1,375人。如果是鄭麗珍老師的調查研究,若納入新住民,推估新住民未歸化而有未成年子女,約4250戶,對財政只是小幅度影響。

姊妹會呼籲,要看到婚姻移民的需求,要以「需求」為主導,而非用「身份」一刀切,若用身份一刀切,貧窮者還是只能躲在角落自救。其次,因為多元社會,家庭組成樣態多,法令授權裁量的空間變大。如果能夠在現有的申覆、訴願、行政訴訟之外,建置爭議審議機制,如此可納入第三方的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的意見,將更能貼近案件的實況,也避免單一社工單獨承擔審查責任。

#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李盈姿秘書長發言:
衛福部將「遊民」修改為「街友」,不太理解這樣修改的用意,單就名詞來看,僅指涉露宿街頭者,反而愈見窄化及排除居住陷困者。多個民間單位及學者也曾提及應納入無家者專章,用以提供陷入居住困境者之協助,如遭受家庭暴力被迫離家者或無力繳納房租而有失去住所之虞者,無家者專章應有預防性措施防止居住陷困者落入無家可歸。部版草案完全未回應聯合國人權會議的建議及民團在多次公聽會上主張的「無家者專章」及「無家者保障專法」的制訂。

街頭無家者僅有不到一成的人有低收入戶,主要是因家戶人口列計、虛擬所得以及無實居地等原因受到制度性的排除,以至於經濟弱勢到連居所都無力負擔的無家者無法得到社會救助,衛福部版草案仍未述及是否仍會因為無家者「無實居地」無法進行實地訪查,而繼續排除無家者申請資格。

部版草案修正條文將第十七條擴充到十七之一至十七之三,但以上完全就是現有作法而已,修正條文中完全沒有提到中央的角色,也未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應明訂法源、確實編列財源。

#人生百味文化建構協會周上智研究員發言:
人生百味研究員周上智表示,這次的修正草案還是保留了虛擬收入,但增列了五種可以打八折的群體,這個折數怎麼計算,實際上只是便宜行事,而且還會把特定的群體卡在特定的位置,是完全沒道理的。

以無家者為例,周上智指出,111年的遊民生活調查中,月收入在一萬元以下的無家者佔了七成,兩萬元以下的超過九成,那麼新增的例外折算無家者八折會是多少?大約是兩萬兩千元,等同於超過九成的無家者通通被浮列了不存在的收入。

「想問衛福部,賺不到基本工資的無家者就活該被卡在救助制度外嗎?如果賺得到那麼多錢,還需要社會救助嗎?」周上智強調,面對目前被排除的人們,目前的增列只是杯水車薪而已,想接住陷困的人,第一步就是要好好接納、好好看到別人的困境,虛擬收入並不是解方,應該在這次的修法裡面被廢除。

#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興隆會所程為晨心理師發言:
我目前是興隆會所的心理師,我在這裡工作第五年了,興隆會所是服務精神障礙者的單位,位在安康社區旁邊,安康社區是安置低收入戶的平價住宅。我小時候就住在文山區,離安康社區很近,但我一直到搬家後,都沒有聽過安康社區的存在。當我說出,我以前沒聽過安康社區的時候,從小住在安康社區的會員凱富非常驚訝,他說,我以為安康社區的汙名大家都知道,居然有人住在附近卻沒聽說,難道這個到處被汙名的感覺是我自己想出來的嗎?

我認為我對安康社區的不知道,代表著這個社區因為貧窮汙名導致跟外界失連的程度,同時,凱富以為「這附近大家都知道安康社區不好」,也代表著貧窮汙名在貧窮者身上內化成自我汙名的程度,這也容易讓他覺得附近的人都是用汙名的眼光看待自己。

我們認為,造成這個貧窮汙名的其中一個原因,是社會救助法制度帶來的貧窮陷阱,貧窮陷阱讓外界認為安康社區的住民是一群遊手好閒好吃懶做的人,說他們是福利依賴,但很少人會想到,脫離補助的過程,過的是甚麼生活?有多少人有勇氣冒險?

興隆會所坐落在安康社區旁邊,作為一個精神障礙者的社群,我們有不少低收入戶的會員夥伴,這些會員常常表達他們想要回到生病前還可以工作的時候,我們也真的很想陪他們一起做到,就算只是簡單的工作也比沒有好。

所以一開始我們有了一些適合他們的工作的時候,會想邀請他們上工,但試過幾次之後,發現這些有低收補助的會員,一方面渴望有工作,另一方面又害怕有工作。有一位年長的會員,年輕的時候曾經意外失去補助,我們每次有工作機會給他的時候,只要是單次的,他都會很快答應,但只要是比較穩定的工作,他都要想很久,很怕失去低收身分,因為他如果失去低收身分,會連帶著會失去居住的地方。他的眼神透露出一絲希望,但又猶疑閃躲著不確定,那真的令人非常煎熬,即使我們陪他一起計算補助門檻,聯繫相關單位確認補助不會消失,不斷鼓勵他,也無法消除他心中失去家園的恐懼。

另一位年輕的會員,很活潑,反應很快,做過餐飲業,在會所有需要的時候也很願意提供幫忙,但每一次他聽到有工作機會,第一個反應就是問「會不會超過低收?」他知道如果賺太多,他的補助就沒了,到時他的整體收入可能會比有低收的時候更低。

是甚麼讓一個樂於助人的年輕人,聽到工作機會,不是像一般人一樣,好奇工作內容 開始想像這份工作我能不能做?做了之後我生活會有甚麼不同?而是第一個先問「會不會超過低收?」

這樣的人,覺得自己有選擇要過甚麼生活的權力嗎?我們看到,正因為他現在有低收補助,所以只敢找兼職工作,生活過得去就好,不敢冒險。

為什麼我們國家的福利補助,是讓一個經濟弱勢者必須冒著生活過得更差的危險來證明自己的力爭上游?這個社會認為貧窮是因為不努力,但對於這群領低收補助的夥伴來說,這套法並不鼓勵他們努力,如果我們希望低收入戶不要依賴補助,我們需要在社救法納入階段式脫貧的辦法,脫離貧窮陷阱,我們才能在社區帶領更多在社會邊緣的夥伴一起脫離貧窮汙名,讓人重新體會甚麼叫做努力就會有希望。

#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興隆會所張凱富會員發言:
我是張凱富,是興隆會所會員,也曾經住過安康社區,所以由我來說明脫貧的議題,也就是要如何離開社救法的補助。民國60年政府因為東區的建設,把各地的貧窮人口集中在平宅,而安康社區是最大的一個社區。當我第一次聽說這個社區有貧窮世襲的問題的時候,我心裡想,那應該不是我。但後來我想一想發現,我爸爸是貧窮的,現在的我也是貧窮的,所以我想這個社區有貧窮世襲的問題,是真的。

現在社會救助法的設計會讓人不敢脫貧,我們有會員的爸爸在安養院的需求是四萬五,他跟哥哥出去工作的話,還是無法支持父親需要的支出,我也有聽過有低收入戶為了要照顧弟妹,所以畢業了還是不敢出去工作,所以我認為,社救法應該要加入階段式脫貧,才可以照顧願意努力脫貧的人,讓安康社區的貧窮世襲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