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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新住民專法之內政委員會發言

文/台灣移民青年倡議陣線

接下來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要繼續協商 #新住民專法 了,在那之前我們先來開箱7月2日的朝野協商。
台灣移民青年倡議陣線數個民間團體、專家學者7月1日連署並開記者會,提出六大訴求,尤其嚴正指出新住民專法草案「暫緩草率協商,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應正式召開公聽會」,擴大聽取新住民及其二代、移民工相關民間團體、相關領域專家建言。

然而7月2日內政委員會召委快速裁示無須加開公聽會,開始進入朝野協商。

很多關注新住民議題的公民非常關心這部法案,我們在失望之餘,希望為大家開箱當天3小時的朝野協商,一起來看在缺乏擴大民間參與之下,有哪些進程或困局。

#關於反對召開正式公聽會

麥玉珍委員表示:我們不是沒有公聽會 我們的新住民基法,林麗蟬提基本法的時候辦過全國「座談會」、羅美玲「信賴臺灣」也辦過很多「座談會」才有各自的版本,所以不是沒有討論,開記者會的這些團體都有來參加公聽會、我不是沒有邀請。如果要所有團體都過來,能以後我們都要辦一百次座談會,每一個人意見不同… 我不知道他們開記者會的用意是什麼啦。我那天(6/11)開公聽會有新住民的聲音、新二代的聲音、專家的聲音,光政府機構就三十個了,是很完整的一個討論。

但事實是,內政委員會在本會期審查新住民專法八個草案時,確實並未正式召開的公聽會。民間團體訴求內政委員會正式召開的公聽會,是希望能在終於有草案版本並列之際,擴大公民參與建言,且透過正式公聽會,使與會公民的所有發言都將被正式記錄在公報上,成為專法立法、未來修法的重要參考文本。

6/11新住民基本法公聽會是由麥玉珍等委員,個別委員自行召開的公聽會。個別立委召開的公聽會除了未能成為正式立法院紀錄,且討論題綱只針對「新住民基本法」單項草案。7月1日提出聯署聲明的團體與專家,也並非麥委員所稱的都被邀請與會,事實上,我們也並非因為未能參與委員個人召開之公聽會才發起訴求,僅僅期盼這部眾人期待的專法,能落實廣納相關領域公民參與,確保立法符合更廣的民間需求、確保立法品質。

#關於這是一部基本法還作用法?
#新住民基本法 #新住民權益保障法

目前依然陷入矛盾大對決,在保留不決議法律位階的情況下,繼續協商中。

7/2的協商進度是【法案名稱|法律位階】無共識,保留院會協商【草案第一條|立法目的】照審查會版本通過【第二條|新住民定義】無共識,保留院會協商。有些委員認為目前的被通過的部分條文都是按著基本法的邏輯走,有些則是覺得是作用法。

#關於新住民定義

內政部廣發新聞大舉宣稱院版草案「擴大專法受益的新住民範圍」,然而他們不敢大聲說的是:新住民是有有效期限的。

從內政部部長劉世芳、移民署黃組長7月2日的發言,清楚揭示了院版的新住民定義,大方納入白領移工、但70萬的藍領移工不算沒機會,藍領如果能通過留才久用窄門的技術移工「升級」成中階移工後(據統計,截至2024年3月底,核准2萬6545人次)就有機會成為新住民,僑外生評點制滿70分也有機會成為新住民。

但內政部、移民署沒有對外界宣示的是,院版定義的新住民拿到身分證滿三年後就不算是新住民了。若依此版本,目前統計數據計算的新住民、新二代人口將大大縮減(六十萬新住民當中粗估有三十萬人不再是新住民)。

移民署黃齡玉組長甚至說出:「因為我們認為在一個國家裡面是需要更多的認同……我們希望讓新住民不要再繼續被稱為新住民,因為他如果成為國人的時候,我們覺得這個是一個等於說他自己對這個這塊土地有認同,是他自願成為台灣人的一份子,我們希望能夠確立這樣的一個身分。」

這樣的發言令人震驚,將新住民抽換概念成有礙國家認同、土地認同的身份,忽視了許多新住民在稱呼自己新住民時,是在訴說著自己是「有移民背景的台灣人」;國家在需要新住民作為我國民主多元社會象徵時,不時的說新住民是台灣社會重要的族群,但當我們需談論他們的基本權益保障時,平時掌管數億新住民發展基金、口口聲聲培力新住民多元文化發展的移民署官僚,簡直翻臉比翻書還快,令人毛骨悚然。並且硬凹就算專法定義新住民有有效期限,各部會仍可以用其他辦法、設計讓沒有新住民身份的新住民繼續享有扶助措施。(??頭好痛)

即便吳思瑤委員曾修正動議提案刪除「滿三年」就非新住民的條款,羅美玲委員、麥玉珍委員皆提議刪除,院版仍堅定不退讓。

#個別委員的發言精選

第一類發言、新住民只有剛來幾年需要權益保障

#內政部 劉世芳部長:
客家、原住民族生來、血緣一輩子都是中華民國人,出生到離開人世,所以他們訂出基本法之後還有很多作用法要明定相關權益。可是新住民,是「生活適應過程」需要政府機關的權益保障 所以用新住民權益保障法,比較方便具體措施的執行。

張宏陸委員:
新住民的身分,不是永遠都是新住民……有一天他就是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了……這個新住民他的身分是短暫的,他有一天會拿到中華民國的身分證,除非他不要,那這樣子的話,那我們用權益保障比較適當。

王美惠委員:
在我的提案裡我也是用權益保障法,個人想法,因為說,不管你從哪裡來的新住民,是短暫的,在這個時間他的權利要怎麼保障,等他拿到中華民國台灣的身分證時,一個視同一般的百姓同款,我是想說,我們今天設這個法,是為了他嫁來台灣他遇到問題要怎麼協助,他嫁來台灣還沒拿到身分證要怎麼保障他的權利,所以本席認為,應該以權利保障法比較適當。

蘇巧慧委員:
(反對立法目的納入落實憲法平等權)新住民的身份是暫時的 ,因此還是新住民時子女也被保障。因此立法目的是基於多元文化精神,才有我們需要保障其通譯等融入社會所需的權益。
第二類發言、先求有大方向精神的基本法再完善

牛煦庭委員:在協商過程就可以納入了,包含專責機關、納入藍領移工,我很支持阿!其他的進步主張,我們透過協商納入,不影響立法進程又有民間需求……如果是基本法講方向性,我們就不要訂太細,以免競合問題。(但尚無修正動議提案納入廣義藍領移工)

麥玉珍委員:基本法 客家、原住民都有基本法 有母法才能走更遠的路 基本法是大法 有大的方向才能走下去 要立法就是以大方向的法為主。

麥玉珍委員:院版新住民定義的「三年」期限,前後矛盾,是潛意識存在歧視。

第三類發言、採作用法因為能更快速實質解決目前權益困境

羅美玲委員:基本法需要配合許多子法來完善法律體系 因此作用法才能立即去執行權益保障。

羅美玲委員:不應是滿三年就不是新住民,很多新住民不是滿三年就不需要協助呀?其他部會跟新住民相關的辦法都會因院版的這個條款不適用相關權益了嗎?

吳思瑤委員:臺灣現行有10部基本法,很多是從實際法規先下手、運行10年20年,有更多清楚輪廓之後再一舉提出基本法,先求有作用法、累積法律執行經驗再求更高位階。

吳思瑤委員:為什麼內政部要訂「滿三年不算新住民」?為什麼是三年?修正動議刪除院版「未滿三年」字句。(非常可惜吳委員離席後張宏陸委員反轉説吳委員不堅持該修正動議。)

#缺乏擴大民間參與帶來的困境

內政委員會只有少數委員們熟知新住民發展基金過去做了什麼、不做什麼,近用門檻問題。隨著協商往下走、進到具體政策措施,這個盲區的影響會越深遠。

看不見移民背景對第一代移民權益的影響有可能長達一生、甚至有些時候是跨世代的。

從新住民定義開始,其實就在限縮了平等、多元文化等權益將要保障的範圍。

忽視近三十年移民群體在台灣的生命史、近十年國家社會對新住民的族群認同建構,與目前立法想像中的新住民概念有什麼落差。

#立法院 #內政委員會 #朝野協商

我們的開箱難以面面俱到,只希望大家持續關注、一起監督,避免新住民、新二代權益淪為被趕鴨子上架的、只為收割的立法業績,想看完整內政委員會第一次朝野協商的朋友,請看留言區的國會議事轉播連結。(7/2內政委員會議事轉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