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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退休不要資方強制,勞資協商沒有保障」—勞團針對勞基法54條即將三讀記者會

文/工鬥團體、台灣食品加工業產業工會聯合會、新高市產業總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市縣政府機關環保工會聯合會、中華電信工會

時間:113年7月12日(五)上午 09:15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門口(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1號)

主辦單位:
工鬥團體、台灣食品加工業產業工會聯合會、新高市產業總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市縣政府機關環保工會聯合會、中華電信工會……

記者會訴求:
1. 呼籲立法院各黨團和委員,將今天排上院會議事日程,準備二三讀的《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拉下進行黨團協商。
2. 呼籲在勞基法第54條的修法上,應取消雇主強制勞工退休的年齡上限,讓勞工自行決定何時退休。或者至少也明文禁止雇主以較低勞動條件續聘,或因此對勞工有不利益對待。

新聞稿:
首先,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林莊周表示,立法院即將在今日(7/12)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然而,目前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修正通過,等一下即將在院會二三讀的版本,是將現行雇主在勞工年滿65歲時可以強制勞工退休的條文,增加「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的規定。

坦白說,這樣的修法,象徵意義遠高於實質意義,對於勞工的實質幫助實在不大。因為連前任勞動部長許銘春,在修法審查的會議中,都公開承認這樣的修法,跟現行規範和實務相同,只是把規定寫更清楚,讓勞雇雙清楚可以透過勞資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也可以在退休後重新回聘。

接著,中華電信工會罷工小組召集人莊福凱表示,在我國整體勞資關係中,勞工無論在經濟或議價能力上,仍然非常弱勢,因此,無論是沒有工會可以協商,或者是因為經濟壓力,退休收入無法維持退休生活所需,或者是雇主希望透過退休回聘而非續聘來結清勞工退休金年資,減少雇主在勞工退休金或特休上的開支,甚至藉由退休回聘或續聘協商的機會,壓低勞工原有勞動條件,勞工常常都只能被動或被迫接受雇主開出的條件。

比方說,我們在實務上,就有遇到公司雖然還有持續聘僱勞工的需要,勞工也有繼續工作的意願和能力,但公司就要求勞工到65歲就退休,結清退休金和特休後,再以原本薪資的8成回聘,但很多勞工還是為了生活,被迫接受。

接著,台灣鐵路產業工會的秘書長朱智宇表示,這次難得的勞基法修法機會,卻沒有真正處理到勞基法第54條現在最嚴重的問題,就是強制退休的發動權還是在資方手上,當勞工年滿65歲,即便勞工身心狀態和技術都還能繼續勝任工作,甚至勞工也仍有意願繼續工作,但雇主還是有權利強制要求勞工退休。而只要雇主仍然掌握強制解雇的權力,所謂的勞資協商,最後在實務上很可能就是雇主說了算。

因為雇主根本就可以選擇最配合雇主的勞工留任續聘,把工會幹部、或者是雇主認為較不配合、較堅持勞工權益的勞工強制退休,等於是讓雇主在勞工65歲時能夠重新篩選勞工,或強制退休來逼勞工接受比65歲前更差的勞動條件,這在目前立法院準備通過的版本中,卻沒有看到相應的配套或處置。

然後,台灣食品加工業產業工會聯合會的顧問吳崇宇表示,今天我們到立法院來開記者會,就是希望在這個難得的勞基法修法時機點,向我國政府各黨立法委員呼籲,將今天排上院會議事日程,準備二三讀的《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拉下進行黨團協商。而在勞基法第54條的修法方向上,應該朝取消雇主強制勞工退休的年齡上限,讓勞工自行決定何時退休的方向修正,而非只是將現行可以勞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的現況條文化,這無助於弱勢勞工面對雇主手握強制退休權時的繼續就業或協商議價。

而若無法讓勞工在強制退休年齡上有更多的選擇空間,我們也希望,至少在這次勞基法第54條的修法中,明文禁止雇主以較低的勞動條件續聘,並且應該明訂禁止雇主因勞工不願接受較低勞動條件而有不利益對待的條文,這樣才能讓勞工有較為對等的協商空間。

隨後,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的利梅菊秘書長表示,勞基法54條和55條的規定,除了牽涉到65歲勞工強制退休外,也會影響到工傷或身心障礙勞工被強制退休的相關規範。而工傷協會主張,針對勞基法54條,應該要讓勞工自己選擇退休的時間點,這樣才能保障工傷勞工不會被雇主用完就丟,現行法規實在是讓雇主解雇老年和工傷勞工,有太大的空間與權力。

然後,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的理事長朱梅雪表示,今年是勞動基準法實施40週年,勞基法有非常多該修得更好,更保障勞工的條文,包括提高勞工加班費率、將勞工加班補休的時數計算方式改成照加班費率計算,恢復勞工原有的七天國定假日,以及提高勞工舊制退休金的計算基數和新制退休金的提撥比率等,都是勞工非常關心,且更迫切希望立法院能通過的條文,也希望我國各主要政黨與立法委員,能夠聽到並回應台灣基層勞工的心聲,不要只是把現況象徵性的法制化,而是要通過能確實提升勞工權益的修法。

記者會最後,中華電信工會的理事長洪秀龍總結說,現在國際上的潮流是尊嚴勞動,而尊嚴勞動就是要讓勞工不被剝削。但是我國現在勞基法54條雇主可以強制65歲勞工退休的規定,以及現在勞資協商延後退的修法,實際上還是讓雇主有絕對權力解雇勞工,也造成勞工在協商續聘或回聘時的弱勢處境,很多雇主就是會提出要勞工薪資打折成7成,甚至5折,才要同意續聘,不然就強制解雇。

而勞工若為了生計接受打折續聘,也會影響到勞工最後的退休金,那最後退休生活又只能靠勞保,而現在政府面對勞工財務問題的處置方案,又只是拿全體納稅人的稅收來撥補,最後等於是讓全民來分攤雇主的責任,也就是說,現行勞基法規定,等於是讓雇主可以使用勞工一輩子青春的勞動力,然後到65歲再一腳踢開,或以此逼勞工降低薪資,影響退休金,最後還讓全民稅收來補雇主沒做好的勞工退休保障責任,這樣的問題,實在應該在勞基法修法中被改善,希望政府和立法委員要聽進勞工的聲音,通過提高勞工保障的草案,不要只通過這種有利於資方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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