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高高行)審理的「高雄小那免術換證」案,於今日(7月17日)下午4點宣判。法院判決原告小那勝訴,戶政機關依應小那的請求,重新作成處分。
2019年,高雄一名民眾小那,向戶政機關申請性別變更登記,提交兩張精神科性別不安的證明,但並未提交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的證明。小那反對我國在在性別變更登記的過程中,一定要「提交已完成性別重置手術證明」之要求,認為這個要求並不符合憲法的基本權。但戶政機關引用現行內政部關於性別登記的函釋,跨性別當事人一定要經過「兩個精神科醫師的證明」以及「永久不可逆的摘除手術」,才能變更性別登記,小那請求性別變更的要求因此遭拒。
經過小那的訴願、提出行政訴訟,這件案件一度曾在高高行敗訴後,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2023年9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高行重新審理。
今日高高行就小那案作出判決,小那獲得勝訴,代表法院明確認定,跨性別者有權變更戶籍性別登記為符合自己認同的性別,而不需要經過永久不可回復的侵入性手術。這次勝訴,代表著台灣跨性別者權利再次取得了重大突破,也為未來相關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參考。
這起事件的原審,在2023年9月21日宣判的判決中,最高行政法院明確指出,個人自我性別認同屬於《憲法》第22條保障的範疇,國家應尊重並承認個人自主決定性別的權利,尤其是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該法院進一步認為,內政部的函釋要求變性手術的規定並無法律依據,且嚴重侵害申請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在高高行再次審理的過程中,小那的訴訟代理人,靜觀法律事務所所長李翎瑋律師,提供了台灣其他免術換證案件的行政判決作為參考,並向法院提交了最新的國外立法例資料。另外,法院也聽取了性別研究專家陳宜倩教授和精神科專家黃璨瑜醫師的專業意見。他們從性別研究和精神醫學的角度,詳細說明了跨性別者的困境和變更性別登記的重要性。更在當庭作證時,嚴正呼籲法院「不要再放任侵害人權的法規繼續傷害跨性別者的權益」。
高高行最終認定,《戶籍法》第21條規定應允許跨性別者在不經手術的情況下變更性別登記,內政部的相關函釋應屬違法。此判決對跨性別群體而言,是一個重要的歷史性勝利,為更多人爭取到平等和尊嚴的法律保障。
本次勝訴不僅是小那個人權利的實現,更是台灣司法在性別平等保障上的重要里程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性別小組,除了在開庭時四度號召高雄地區性別研究所的學生與關心性別議題的民眾參與小那案的法庭觀察、在高雄舉辦跨性別權益講座外,也將持續關注和支持跨性別者的權益,並邀請更多關心性別人權的團體和個人,共同努力推動法治和人權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