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教工會
大漢技術學院於2月突然宣布將停招停案引發爭議,
師生被完全排除在決策過程之外
大漢技術學院的停辦計畫未經師生參與,所有的師生、
停辦理由站不住腳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0條,
董事會將學校辦倒是門好生意?
《私校退場條例》原本應該取代《私立學校法》
教育部此種作法不但違背《私校退場條例》
校方聲稱優於退場條例,真的嗎?
3月28日大漢技術學院校長林岳輝發出公開信,
今天的記者會中,前花蓮縣議員康德興也到場聲援,
今年4月,由土環系學會會長曾阿明、企管系學會會長林宏瞬、
高教工會強調,教育部應依《私校退場條例》規定,
大漢技術學院停辦一案,程序上未將停辦計畫書面內容向校務會議報告,實體上違背私校法及私校退場條例之意旨,侵害教職員生權益及校產公共性甚鉅,應予以退回,待完備程序及修正實體內容後優於私校退場條例標準後,再報部及私校諮詢會審議。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2024.7.23.
- 大漢學校所提停辦計畫未有師生參與,連校長、行政團隊或校務會議代表都沒看過完整計畫書內容,程序嚴重瑕疵,故應予退回:
停辦計畫事關大漢全體師生權益甚巨,師生卻無從參與,甚至無法得知停辦計畫詳細內容。大漢技術學院於113年6月5日之校務會議中,由董事會推派代表逕行「報告」停辦計畫,當日會議集會發生學校片面更替學術及行政主管代表(學務長遭違規解職,以及校方片面指派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是否屬合法組成會議,已有疑義;更重要的是,當日董事會報告停辦計畫,僅有幾頁內容簡陋的簡報,而不願意提供完整的停辦計畫書供校務會議代表師生閱覽,以至於校務會議委員根本並無充份了解停辦計畫並提供意見之機會。甚至在6月27日高教工會與大漢技術學院第一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中,校長林岳輝明確指出,「我自己都沒有看過完整的停辦計畫」,甚至對於停辦計畫是否已報部接不清楚。試問,一所學校的停辦,如果連學校的管理層、校務會議代表都不清楚停辦計畫書的內容,此種停辦計畫豈合乎完成在校務會議報告的程序?此案因程序存有嚴重瑕疵,理應予以退回。
- 大漢技術學院並無《私校法》允許停辦之情形:
大漢技術學院校務基金仍有八千萬元,學校財務正常,未被教育部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大漢董事會引用私立學校法第 70 條「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法人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停辦: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二、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限期命其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善,屆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果」。然而,目前大漢技術學院財務正常且有能力繼續正常辦學,而教育部也不認為學校有問題而要求學校提出限期改善計畫,或將大漢學校列為「專輔學校」。因此,無論就私校法第70條之第一項或第二項,大漢皆未符合停辦之條件,董事會不應自行提出停辦計畫。
且依照《私校退場條例》第1條「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退場機制,特制定本條例」。若依大漢董事會提出停辦計畫之理由為受到少子女化衝擊,那就更應該依照《私校退場條例》辦理,而非假借私校法漏洞退場,規避退場條例的規範。
- 大漢董事會為求私利鑽退私校法退場的漏洞;若貿然准許其依私校法停辦,將使教職員聲權益及校產公共性受嚴重侵害:
大漢董事會之所以要刻意將學校關閉,乃是為了規避私校退場條例《私校退場條例》,成為退場條例上路後,第一個要鑽私校法漏洞,以私校法退場的大專校院。2022年完成立法的《私校退場條例》原本應該取代《私校法》有關退場的相關規定,且作為私校退場之特別法。在退場條例規定要解除董事職務,且校產在清算完成之後,需歸屬政府重新規劃使用,以維護校產之公共性。然大漢董事會為規避退場條例,又不願承擔辦學責任,竟試圖主動依私立學校法申請停招停辦,並宣稱就可不受《私校退場條例》規範,包括主張私校自行申請停辦,即可不比照退場條例應有「2年改善期」(第13條)、「停招後應重新組織董事會,納入教職員及學者專家達四分之三」(第14條)、「停辦後2個月內應解散」(第21條第1項)、「賸餘財產歸屬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地方政府」(第21條第4項)等規範。此種法制見解不但違背《私校退場條例》妥適規範私校退場之立法意旨,且恐將導致未來各私立學校為規避退場條例相關規範,在預知未來可能被專案輔導前,反而提前私自或申請停招停辦,並不惜製造大量與師生之衝突,且使私立學校退場校產歸公使用出現破口。甚至將造成了「將學校辦倒是門好生意」,有不肖禿鷹利益團體介入協助趕快將學校辦倒,早日停招停辦,就可以將校產校地改辦牟利,使私校退場再次成為各種利益介入的災難。現實上,若未依退場條例處理,未有政府介入或重新組織董事會,過去私立大專退場包括永達、亞太、高鳳、稻江、南榮等,都出現多起校產閒置甚至遭違法挪用爭議,顯然不該是2022年退場條例上路後在容許的狀況。
- 校方聲稱停辦計畫優於《私校退場條例》標準顯屬騙局,實際上,大漢停辦計畫在改善期、重組董事會、校產歸公、教職員退休慰助金等方面都劣於《私校退場條例》標準:
今年3月28日大漢技術學院校長林岳輝發出公開信,聲稱大漢退場的條件優於退場條例。但這個說法其實完全經不起考驗。以下我們分別比較大漢的方案及退場條例規定,在各種權益及公益性的差別,佐證停辦計畫優於《私校退場條例》顯屬騙局。而大漢既然並非專案輔導學校,其若要退場,對教職員生的保障及校產公共性的維護,當然該優於已受專輔學校所依照的私校退場條例標準;若未優於,則主管機關根本不該核准此種停辦計畫。
表一、大漢停辦計畫與私校退場條例各方面標準比較
項目 | 大漢校方方案(依照私校法) | 私校退場條例 |
停招及停辦日期 | 改善期:0年
停招日:113.7.31(113學年) 停辦日:114.7.31(114學年) |
改善期:2年
自專輔後若無法改善才停招停辦 停招日:115.7.31(115學年) 停辦日:116.7.31(116學年) |
是否有兩年改善期,影響到教師整整兩年的工作權。也會影響到學生是否可以原校畢業。 | ||
董事會 | 不用重組。 | 專案輔導期: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並加派學者專家一人擔任監察人。
正式停招: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同時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重新組織董事會;其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擔任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數四分之三,其中三分之一應優先由專任教職員擔任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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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退場條例標準,私校退場從專案輔導期就會有教職員生擔任董事,藉由這個機制,教職員生可以參與學校的決策與改善;更為重要的是,學校到底有沒有辦法辦下去,不再是原有董事會自己說的算,學校的運作,特別是財務狀況可以得到透明的監督。到了正式停招更是依法要全面重組董事會,由公益董事接管,並處理將校產歸公的後續問題。杜絕了私人財團侵蝕、掠奪校產的計謀。 | ||
停辦至解散期間 | 3年 | 2個月 |
剩餘校產歸屬 | 可改辦其他事業,或將剩餘校產捐贈歸屬於非營利法人。 | 需歸於中央或地方政府、退場基金以及公立學校。 |
大漢試圖依照私校法退場,目前於停辦後有三年的時間可以改辦其他事業。若是改辦不順利,還可將剩餘校產捐贈予非營利法人。這不但留給學校法人侵佔校產改辦牟利的空間,也讓掏空校產成為可能。例如,大漢學校財團法人,就可以將校產捐贈予由同一批人掌握的大漢工商文教基金會,形同左手捐給右手。相對而言,若要捍衛校產公共性,依照退場條例標準,若停辦後應當盡速解散並將校產捐贈予政府重新規劃使用,而不容校產閒置或流入私人。 | ||
教職員資遣慰助金 | 按任職大漢技術學院服務年資計給,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以最後在職薪資計算,最高發給12個月之資遣慰助金。 | 按99年1月1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無最高發給限制 |
表象上,大漢停辦計畫的資遣慰助金似乎優於退場條例標準,但實際上,大漢的教師幾乎都具有「退休」資格,為了領取公保年金能依據超額年金率而非基本年金率,故不會選擇年金條件較差的「資遣」,也就無法領取到資遣慰助金。所以以下的退休慰助金才是重點。 | ||
教職員退休慰助金 | 「按99年1月1日以後退撫新制年資計給,每滿1年發給0.5個月。最高發給6個月之優退慰助金」
年資x0.5x最後薪資。
另加1-3個月的慰助金。 (領取最高慰助金者中,如年齡為55~60歲者另加發1個月慰助金,50~55歲以下者另加發2個月慰助金,50歲以下者另加發3個月慰助金) 最高可拿6+1~3個月 |
「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但實務上退休慰助金的條件並不會差於資遣慰助金,所以計算方式依然是年資x0.5x最後薪資。 無最高六個月的限制。
年資計算最大的差異在於,根據退場條例,須先經過兩年的改善期,若無法改善才會停照停辦。 以大漢的例子,至少會經營到115.7.31才停招,116.7.31停辦。這樣退休慰助金是: 17.5年資(99.1.1~106.7.31) x 0.5=8.79個月。 |
比較兩者,可以發現校方的方案自定了上限6個月,且剝奪了教師至少兩年的工作薪資以及年資。雖然校方的方案最高可以拿到6+3的月,但大漢的老師大多僅符合6+1=7個月。而按照退場條例的狀況下,則可以領到8.79個月。 | ||
學生助學金 | 「114學年度停辦前仍在學學生,對於有轉學意願者,學校辦理轉學宣講座談,並以花蓮縣或鄰近縣市學校為主,輔導直到轉學完成;並補助每人每學期1萬5,000元,以補貼至應屆畢業前之交通及住宿等費用」 | 「前項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學校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 |
校方表示要補助每學期1.5萬元直到畢業,但實際上被迫轉學而額外增加的費用遠不止於此。包含交通、住宿、學分重修等等的費用,都不是每學期1.5萬可以解決的。
若是按照退場條例,因為有兩年改善期,現在在學的學生都可以原校畢業。就不會有被迫轉學的問題,即使是需要轉學,本就有規定應予以補助。 |
整理: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從上述的比較中可以發現,大漢技術學院現在規劃的退場方案,對於改善期、重組董事會、校產歸公、教職員的工作權、慰助金數額,條件都較差,並非其宣稱的優於退場條例。而學生的權益在校方方案中,很明顯的是想要用一點點補助金就要打發學生,更剝奪了學生原校畢業的保障。
- 大漢技術學院過往已存有不當使用校產爭議,其惡性退場為指標性案件:
大漢技術學院在今年2月突然宣布停招停辦,就令人錯愕。但仔細檢視就會發現這恐怕是預謀已久,在過去幾年,大漢董事會持續地將資源轉移至遠在台中的「產學合作分部」,而位於花蓮的校本部卻缺乏足夠的經費維修建物及設備。而所謂的「產學合作分部」不但沒有招生辦學,反而是將校地廉價出租給「洛克威爾藝術實驗教育學校」,而該實驗學校是由與大漢技術學院互不隸屬的「大漢工商教育基金會」興辦,但該基金會的董事長,便是大漢技術學院的董事長廖繼誠。而且「洛克威爾藝術實驗教育學校」的校長是由大漢技術學院的董事陳振貴擔任。藉由廉價出租學校建物予董事在校外經營的實驗學校,已是大漢技術學院每年虧損數百萬元。這是什麼狀況?這是財團把持私校,並將校產左手轉右手,輸送利益到同樣由自己掌控的基金會,接著將原本的學校辦倒,以求改辦其他事業牟利的真實狀況。這其中受害最大的,就是學校的師生。
退場條例是用來處理營運已經出現問題的學校,不得已才又挹注公部門資源,以最低限度的維護師生權益及公共資源。對於這樣體質不佳的學校,退場條例都規範了要有兩年的改善期,並重組董事會。而大漢技術學院這種並未列入專輔,仍在教育部所認為的「正常」運作中的學校,若要主動退場,理應該要以更高的標準來辦理,以合乎「舉重以明輕」的體系衡平法理。既然董事會已經無心辦學,那自行辭職,交由主管機關重組公益董事會,才是最合乎常理的方式。豈可放任大漢董事會刻意把學校關閉後,霸佔校產圖利。
大漢技術學院的退場計畫,是自2022年退場條例上路後,第一個打算用私校法的退場規避退場條例的案件,是一個相當重要的指標。而且目前已是2024年7月23日,實際上學校2024年秋季(113學年度)招生都已進行,豈有容許大漢董事會還可要求立刻停招、隔年停辦之理,顯然無視既有和準備入學學生權益。若是政府無意介入,甚至是主動護航,那接下來會引起許多私校模仿,為了圖謀校產,主動將師生趕走。而私校教職員生權益及校產公共性,將受到嚴重的侵害。
- 捍衛私校退場的正軌:
基於退場條例立法意旨、特別法優位及規範體系衡平,主管機關教育部應更正私校退場存有「雙軌制」且可規避退場條例之見解,一方面對於所有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申請停辦時,要求比照退場條例作為特別法之標準,包括其停辦計畫應比照退場條例存有「2年改善期」、「重新組織董事會,納入教職員及學者專家達四分之三」、「停辦後2個月內應解散」、「賸餘財產歸屬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地方政府」,否則即不予核准;另一方面對於所有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私自宣佈停招、停辦,或以各類手法約談、逼退師生以遂行實質停辦之行為,除扣減獎補助款外,必要時則應依私立學校法第43條第2項解聘校長,及依第25條對影響私立學校校務正常運作之董事聲請法院解除職務。
我們認為,所有的私校退場都應該循退場條例路徑,杜絕逃逸路線。而退場後的校地校產,也應該全數歸公,讓公共財產回歸公共用途。另外政府也應該藉著私校退場的浪潮,推動公私校整併。近期的例子就有臺灣科技大學整併華夏科技大學,並將華夏科大原本的校區改為台科大華夏校區,避免了公共資源流入私人口袋。大漢若未來非得退場,也該循此公私併機制,保留難能可貴的花東高教資產,而非任由其董事會恣意挪用或閒置,傷害花東廣大人民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