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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非常上訴,非常無力!「難案如何難,冤案為何冤」系列記者會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對於冤案的救濟不力,長年以來一直是我國司法亟需克服的難題。為此,本會為探討如何完善我國非常救濟制度,於此舉辦「難案如何難,冤案為何冤」系列記者會的第二場,針對「非常上訴」的制度缺失,提出以下3點主張:

一、現行非常上訴在制度上須受雙重的機關審查,導致救濟不易
二、政府應檢討我國「刑事再審」與「非常上訴」實務上存在互踢皮球的問題
三、落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我國應建置獨立行使職權之「冤案救濟委員會」及「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


一、非常上訴在制度上須受雙重的機關審查,導致救濟不易

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在我國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者,僅有檢察總長而已。因此,在實務上,被告若欲尋求非常上訴的救濟,要先過最高檢察署這一關後,才能到最高法院。

這種必須請求檢察機關代為救濟的制度,有學者批評認為:「此一傳統思想,似奠基於父母官之思想,視檢察總長為聖德仁君,視人民為訴訟程序中任人擺布之客體,毫無任何之主控或參與權,一切利益皆待曾與其對抗之檢察機關恩賜。」

除此之外,若檢察機關認定確實有「審判違背法令」的情形而提起非常上訴,也未必就能使案件平反。因為在制度上,最後仍然須交由最高法院認定非常上訴有無理由。

以近年數據觀察,在人民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中,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者,均不到10%,且就算檢察機關認定原案件確實有「審判違背法令」的情形而提起非常上訴,在後續也有約20%的案件,遭最高法院認定無理由而駁回。(資料來源:法務統計-檢察統計【最高檢察署非常上訴案件收結及判決結果】表)

羅明村案為例,該案在審理欠缺直接物證、羅明村有明確的不在場證明、測謊報告有嚴重瑕疵等等諸多情形下,法院依然認定羅明村有收受黑道50萬元的賄款。為了平反冤案,羅明村長年不斷地,請求檢察總長為其提起非常上訴。直至2018年9月,在羅明村第50次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終於在同年12月,檢察總長為該案件提起了非常上訴。然而最後,最高法院還是駁回了非常上訴。

再以賴丁甫案為例,賴丁甫在擔任台東第八河川局局長任內,被誣指收受砂石業者10萬元賄賂,在2010年遭判決7年有期徒刑。而監察院在2011年公佈調查報告為賴丁甫平反冤情,檢察總長也在2012年、2013年前後二次為賴丁甫提起非常上訴,但均遭最高法院駁回。

林淳森案中,縱然檢察總長認為本案有違反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原則、經驗及論理法則等問題,因此曾提起非常上訴,但也遭最高法院駁回。此外,監察院也認為本案判決有重大瑕疵,先後兩度提出調查意見及審核意見,指出法院調查與使用證據之眾多不當。

就此,從上列案件我們可以看出,就算案件通過最高檢察署「九死一生」的考驗,法院也未必買單。

二、我國「刑事再審」與「非常上訴」實務上存在互踢皮球的問題

我國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制度對於確定判決的救濟,並不會因為是針對「法律錯誤」或「事實錯誤」,而區分不同的程序。有別於此,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將非常救濟程序區分為「再審」、「非常上訴」兩軌,規定原判決有「事實錯誤」應聲請再審;有「法律錯誤」則應提起非常上訴。

然而有時案件爭議到底屬於「事實違誤」或是「法律違誤」並不容易區分。對於案件當事人而言,最不利情形恐怕就是各機關都認定案件的問題不屬於自己的職權範圍,而互相推案。學者則更是將此種機關互指示應該尋求其他機關救濟的情形,認為是從雙重救濟到無從救濟的「幽靈指示」。

而此情形在羅明村案,則尤為明顯。羅明村在前40餘次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時,均遭函拒,理由是:檢察總長認為羅明村應該向法院提起再審,而不是非常上訴。但另一邊,法院則是對於再審的聲請、抗告屢次駁回,理由是:檢察官上訴逾期的錯誤,依法應該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對此,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的監察委員王美玉,甚至將羅明村案稱為「再審與非常上訴間的『司法人球』。」

綜上可知,刑事非常救濟制度上的雙軌救濟途徑,在司法實務上能否獲得有效救濟,有時取決於司法系統內部間,對於案件問題點的認定是否有著見解上的歧異。而這些見解歧異,往往影響著當事人為自己冤屈平反的可能。

三、落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之「冤案救濟委員會」及「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

如同前次記者會對「刑事再審」以及本次記者會對「非常上訴」制度的爬梳,我們或許可以發現:我國冤案救濟的不力,除了現行的制度問題外,其中另一因素則是我國固有的司法文化下,法院對於審判中的錯誤並不易認知。

為解決上列問題,本會主張,應落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中序號第5-4決議。該號決議中說明:「定讞後救濟制度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義無可放棄的天職,為減少冤案,保障人權,應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救濟無辜之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之救濟制度:四、為增加冤案救濟之管道,使遭誤判之無辜者有獲得重啟審判之機會,建請政府研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之『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例如英國、挪威之獨立機制,即刑事確定案件檢視制度),專司有罪確定案件之調查,為無辜者聲請或促使開啟再審。」

對於這個修法方向,司法院的回應一直是:「關於再審部分也已經多次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的規定,應該沒有再另行增設刑案確定案件審查機構的必要。」問題在於,再審制度最近一次重要的修正是在2015年,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則是2017年作成的。而2019年再審的修法,也只是完備了本來就要有的訴訟程序,算不上什麼重大的改革。

該號決議至今並未落實,司法院也都消極以對。本會為促成該制度實現,有針對《監察法》、《監察法各委員會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四部法律研議,制定民間版的「平冤四法」,規劃於監察院下增設「冤案救濟委員會」作為專責冤案調查、救助之機構;並於司法院下設「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專責審理依上列救濟程序的案件,以落實刑事確定案件的檢視機制。

冤案的問題一直存在,作為民間團體,我們將透過公布民間版草案的方式來回應。但我們想問,司法院作為主責機關,還願意多做點什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