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公民陣線、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10/21)將審查翁曉玲提出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其中第四條修正案將大法官「現有總額」曲解定義為增修條文的「法定總額」,第九十五條修正案要讓修正條文立即生效,此提案極可能造成大法官運作癱瘓的情形。今天上午,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偕同台灣公民陣線志工於立法院群賢樓外舉行抗議記者會,並邀請憲法學者張嘉尹,蘇彥圖說明此法案對民主憲政的危害。
賴中強:癱瘓憲法法庭,國會暴衝將無人可制衡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權力分立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基礎,行政權有國會來監督,國會立法若暴衝、違憲,應有司法權制衡。執掌憲法法庭違憲審查的大法官,法律規定應有現有總額的三分之二「參與評議」,才可做成裁判。現有15位大法官中,有7名大法官將在本月底(10/31)卸任,總統已提名新任大法官,但立法院尚未開始同意權審查,下個月起憲法法庭將只剩下8名大法官。
翁曉玲的修正案將大法官「現有總額」曲解定義為增修條文的「法定總額」(即固定為15位)只要立法院遲遲不通過新大法官任命,或僅通過少數幾位,翁曉玲的修正案都將造成憲法法庭無法湊足參與評議所需的「法定總額」三分之二門檻(15 x 2/3 =10),而無法對任何案件作成裁判。翁曉玲提案的目的,就是要架空大法官,癱瘓憲法法庭,讓藍白二黨挾國會多數毀憲亂政的惡行,不受任何制衡。
我們呼籲各地自主公民打電話給司法法制委員會的藍白二黨立委:傅崐萁(花蓮)、林思銘(新竹縣)、羅智強(台北大安)、翁曉玲、吳宗憲、謝龍介(以上為國民黨不分區)、黃國昌(民眾黨不分區)表達人民的抗議及警告。
我們判斷,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很可能粗暴地完成委員會審查,一個月後,再與逕付二讀的翁曉玲第三個提案,送進院會二讀。翁曉玲的第三個提案是要修正憲法訴訟法,將憲法法庭裁判或暫時處分所需的「過半數」同意可決門檻,提高為「三分之二」。屆時,如果公民力量無法在院會審查時做最後阻止,就算新任大法官人數勉強湊足「參與評議」所需的十名大法官人數門檻,也將因個別大法官意見的不同,而無法達到「同意可決」所需的十名大法官人數門檻。如此,將讓國會多數暴衝違憲的行為更不受節制。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與台灣公民陣線表示:如果中國國民黨真的要把翁曉玲提案送進院會二讀 ,我們必將再次集結公民的力量全力阻止。
張嘉尹:立院通過法律有高度違憲疑義時,其他國家機關應優先遵守憲法
東吳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張嘉尹表示,立法院國民黨與民眾黨黨團,不但強勢杯葛新任大法官的同意程序,還提出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憲訴法)的修正草案,其中第4條第3項將作為出席與可決人數計算基礎的大法官「現有總額」謬誤的變更定義為「法定總額」,第30條與第43條,則將大法官做出判決與暫時處分裁定的可決人數,從現行的「過半數同意」提高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張嘉尹說明,今年10月底有7位大法官即將卸任,若新任大法官同意權行使程序持續延宕,一旦上述修法通過,憲法法庭將無法運作。鑒於憲法法庭在憲政體制中的重要性,一旦無法繼續運作,則國家機關(含立法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法官)將無法針對有違憲疑義的法規範提起憲法訴訟,國家機關之間一旦發生權限爭議,將欠缺一個司法仲裁者來定分止爭,人民亦將因此無法透過憲法訴訟保障其基本權利。當憲法法庭癱瘓,憲政體制欠缺憲法守護者,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本身與人民的基本權利,都不再受到憲法的保障,連憲法本身的規範效力都岌岌可危。
張嘉尹提出,依據現行憲訴法,即使今年10月底7位大法官卸任,而且賴清德總統提名的7位大法官,無法順利獲得立法院同意,僅剩8名大法官仍得以進行上述程序。然而,如果目前憲訴法修法通過,僅剩的8名大法官無法符合進行各項程序所需最低人數,即10位大法官,亦即無法受理、進行言詞辯論、判決與裁定的評議、暫時處分的評議。這樣的結果不但因為癱瘓憲法法庭而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且還讓憲法法庭的存在與運作,最終只取決於立法院多數的意思,當總統不願意配合立法院多數提出其屬意人選,就直接讓憲法法庭停止運作,不但綁架憲法法庭,也綁架總統。再加上憲訴法第30條與第43條的修法,將憲法法庭要做出判決或是暫時處分裁定的可決人數,實質上規定為「法定總額」三分之二,亦即至少要10位大法官出席才能進行評議,而且參加評議的大法官至少要有10位同意,才能做出判決或是暫時處分。結合觀察,目前憲訴法修法,已經倒退到1958年時,立法院為了報復司法院大法官而制定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有過之而無不及。
張嘉尹強調,憲法並未賦予立法院毫無限制與毫無節制的立法權,立法程序或是立法內容,都不得逾越憲法。立法內容不得牴觸憲法明文規定,不得牴觸明文或未明文的憲法原則,不得破壞憲政體制,不得造成權力分立下其他國家機關(憲法機關)無法運作。所有的國家機關都有遵守憲法的義務,一旦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具有高度違憲疑義,則其他國家機關應優先遵守憲法,不但在法律公布生效的程序中,得例外的拒絕配合立法院,例如行政院院長拒絕副署該重大違憲疑義法律的公布命令,總統雖有公布法律的義務,但是亦得例外的拒絕公布。
張嘉尹最後表示,憲法法庭的正常運作,是非常重要的憲法誡命(憲法機關的功能性原則)。憲法法庭不應因為立法院的惡意修法停止運作,基於前揭考量以及憲法所保障的司法程序自主權,在依法宣告該法律違憲無效前,憲法法庭應該拒絕適用該違憲法律,以維持憲法法庭正常運作的可能性。
蘇彥圖:多數聯盟恐藉此加劇大法官缺額風險,脅迫總統釋出提名權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蘇彥圖表示,憲法訴訟制度攸關台灣自由憲政民主,不容輕率、粗暴修法。匈牙利、波蘭、以色列、墨西哥等國侵害司法獨立導致民主倒退的比較經驗,尤其需要我們引以為鑑。
蘇彥圖說明,憲法法院從來就不是民意機關﹔再怎麼提高出席與議決門檻,也不會增加憲法法院組成的多元代表性。翁委員等所提兩項提案的修法理由,看似冠冕堂皇,其實毫無道理。蘇彥圖也強調,改變「現有總額」定義的提案,不僅立法技術拙劣,說明更有不實。
蘇彥圖提出,即使假設立法動機純正,改變「現有總額」定義的提案,一來會增加憲法法院停擺、空轉的憲政風險,二來還會製造道德風險,讓意圖擄獲或者翦除憲法法院的惡人有機可趁。就算這些風險可由憲法法院造法排除,這項修法終究只是徒增紛擾,更與強化憲政機關存續韌性的憲政設計良好準則背道而馳。提高憲法法庭判決之議決門檻的提案,不只試圖推翻《憲法訴訟法》的重要改革,還比往昔《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議決門檻設計,來得更為粗糙與保守。
蘇彥圖總結,綜合考量《憲法訴訟法》的修惡,以及7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之人事同意權行使程序的遲未開啟,我們有理由懷疑,國會多數聯盟可能有意藉由這一連串的政治操作,加劇大法官缺額的後果嚴重性,進而脅迫總統分享或者釋出大法官的提名權。倘若屬實,這無疑是對台灣憲法法院之獨立與公正的嚴重戕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