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間司改會
司法院正、副院長及5位大法官已於10月31日卸任,但迄今為止,立法院仍未排審大法官被提名人的人事案。司法院正、副院長懸缺,暫由資深大法官代理,已使司法政策的推動及改革,陷入停擺狀態,最後傷害的也是人民的權益。
憲法法庭目前則僅有法定總額剛好過半的8名成員。與此同時,國民黨翁曉玲立委提出的《憲法訴訟法》草案即將進行黨團協商,若三讀通過,就會發生立法權單方面迫使司法權停擺的局面,將會妨害人民受有效司法給付的權利,並嚴重破壞權力制衡的機制。
於此,民間司改會鄭重提出2點訴求,並聲明如下:
一、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應積極展開協商,盡速排定審查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人事同意案的審查期日,正視司法院、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的窘境。
二、國民黨應撤回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切勿開改革倒車,破壞權力分立,以及踐踏人民憲法訴訟的救濟權利。
同時,對於司法權對其他權力的制衡將陷入停擺的危機,我們也呼籲社會各界人士、公民團體應站出來表達反對意見,呼籲各黨政治人物應嚴守憲政運作的底線,勿將司法作為政治鬥爭的祭品。
一、司法院群龍無首,「基層法官過勞」、「科技偵查子法」、「司法人事」,誰來負責?
司法院長的職責除了擔任憲法法庭主席,作出憲法判決之外,還需要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司法機關等業務;司法院副院長則是代理院長職務並辦理院長委託事項。
依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基於審判獨立和司法自主性原則,司法院就審理事項有發布規則之權,且基於保障人民的司法受益權,人民具備充分而有效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司法院自有司法行政監督的權限。換言之,司法院正副院長除了參與審判之外,更重要的職責在於「司法行政權」和「規則制定權」的行使。
因此,司法院長為了維護審判獨立和人民受公平審判的權利,需要擔負起司法改革的重責,並積極推動相關的司法政策。就目前具有急迫性、亟待改革、規劃的問題至少就有以下4大項:
(1)減輕司法負擔:
根據司法院統計年報資料,近十年來,全國地方法院民事終結案件數量不斷上升,自2014年的239萬,成長至2020年的270萬,2023年則來到307萬件,平均每位法官每月辦結件數高達6、70件;同樣地,地方法院刑事新收案件數量也在近3年有逐漸上升趨勢,從2020年的40.7萬件,成長至2023年的48.3萬件。
去年11月,高院蕭姓法官因密集加班審案,一度昏迷,送醫後緊急安裝心臟支架;今年2月,苗栗地方法院陳姓書記官疑工作壓力過大,長期過度勞累病故;4月,高等法院民事庭陳姓女法官傍晚在研究案情時突然在辦公時昏厥,經緊急送往醫院救護後方恢復意識,足見法官及相關司法工作人員肩上所背負的沉重負擔,亟欲改善。「減輕司法負擔」不僅牽涉到法官、書記官和基層司法人員的勞動權益,更涉及審判程序品質,關係人民對司法信任。為避免司法人員負擔過重,司法院應有效調整司法資源,妥善規劃司法人事安排,以及優化司法程序,提升審判品質。
(2)打擊詐騙與科技偵查:
今年7月《刑事訴訟法》修法增訂「科技偵查」專章,賦予檢警單位科技偵查的法源依據。然而,司法院作為《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尚需研議、制定子法,才能使新制順利運作。其中,除了因應科技犯罪的手法多樣化之外,更需要確保人民不會因偵查手法而有權利侵害的發生。
也就是說,此一關乎新制是否能順利運行的子法,也需要司法院長拍板決定。
(3)司法人事任命及審議權:
司法院長掌管司法機關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人員進用、等事項,並也手握考評一、二審法院院長的權力。重要的人事案,更是會透過司法院長的協調,透過其主持的「人事審議委員會」,以構成推動司法改革的團隊。
舉例而言,重中之重的「人審會」便是由院長直接指定11名委員;各法院庭長的遷調名單,也是由司法院長參考票選與徵詢後最後決定。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董事,也是由司法院長最終決定人選後遴聘,且本屆董事將於明年3月任滿,目前已經開始了推薦人選的流程。此外,刑事補償法庭法官、書狀審查委員等大大小小的重要職務也是由司法院長直接指定。
(4)《國民法官法》改革: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大部分的刑事重案原則上會進入國民法官程序。目前國民法官制度上路不到2年,仍存在應持續改革的問題,包含檢辯資源不對等、缺乏量刑辯護程序與分層篩選機制等等。
司法院長作為「國民法官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的主席,也需要對於此政策的持續精進及成敗,進行決策並承擔責任。
除了上述急迫事項外,與法院相關的司改政策與問題可說是千頭萬緒,若未能產生具有決策能力、能夠負責的首長,這些事項便只能向後延宕。
也就是說,司法院長的職權不單單只是參與憲法判決的作成,其業務涉及司法行政的具體安排、人事任命及審議、司法政策的落實推動。雖然這些業務不直接涉及個案審判的核心,但司法行政業務的停擺將會連帶影響法院審判與司法改革,間接侵害人民的司法權益。
二、代理司法院長無推動司法改革的權責,朝野應認清政治現實,打破政治僵局,積極行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權
10月31日,司法院長卸任後,依《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第5項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目前,總統已依職權直接指定代理院長。
然而,依憲政架構來看,司法院長要有總統的提名與立法院的同意才可以任命,也才符合權力分立的原則。代理院長雖可暫代行司法首長之權,但其功能僅是在新任的司法院長上任之前維持司法院的基本運作,扮演「看守院長」的角色。也就是說,代理院長僅能執行與推動既有的政策,事實上無法、也不適合制定與推動重大的司改政策,也無法對改革的成敗負責。與此同時,目前協助院長綜理司法事務的秘書長也於近日辭職;代理的副秘書長也已辭職並改派懲戒法院,只因群龍無首而未定下報到時間而已。
可以說,只要司法院長懸缺一天,就意味著台灣的司法改革及重要的政策決定,就會停滯一天。
針對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其他憲政機關無從行使職權的情形,司法院釋字第632號解釋早已明白指出,這將導致國家憲政制度的完整因而遭受破壞,為憲法所不許。而這次面臨危機的,是在我國憲政制度上負有更重要功能的司法院,其傷害不容小覷。
因此,立法院應履行對憲法的忠誠義務,立即針對大法官的人事案進行實質審查,而非消極不行使人事同意權。就此,我們再次鄭重地呼籲,各黨應秉持忠於憲法的義務,不能無視司法院、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的窘境,應盡速排審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各政黨也應該基於司法專業、人權保障與民主理念的角度,開放黨員自由投票,而非透過黨意綁架立委的決定。
三、撤回《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維持現行評決門檻與審議人數,避免憲法法庭癱瘓,導致人民權益受損。
國民黨翁曉玲立委提案,將《憲法訴訟法》的評決門檻從「現有總額出席,現有總額1/2以上同意」,一律改為「現有總額2/3以上出席,現有總額2/3以上同意」。此一修正,是重新回到舊制的退步修法。再者,審議人數的提高,要求「現有總額」等於「法定總額」,無疑是將審議人數規定至少10位大法官必須參與評議,以及至少10位大法官的同意才可以作成憲法判決。可想而知,其罔顧文義的指鹿為馬修法,將會架空憲法法庭的運作。也就是說,在大法官人數懸缺與表決制度修正的夾擊下,憲法法庭的釋憲功能恐將被癱瘓,而人民欲透過憲法法庭尋求司法正義的機會也將會被犧牲,更遑論,在政治混亂、朝野攻防的立院生態中,人民殊難期待透過立法途徑以維護人權與基本權保障。
再者,從比較憲法觀之,即便以「法定總額」作為審議人數門檻的制度設計,亦會有未達審議人數門檻的配套措施。例如,美國、加拿大基於「分散式審查」原則,當未達評議人數時,美國首席大法官可以發布命令要求巡迴上訴法院代替審理系爭案件,加拿大首席大法官則是透過專案法官制度來補充人數;與台灣同為「集中式審查」的德國,其聯邦憲法法院的制度設計則是由兩庭組成,當其中一庭未達評議人數時,就會從另一庭的法官中抽籤補充。
此外,鄰國日本雖然沒有未達審議人數門檻的配套措施,但日本最高裁判所的法官是由內閣決定人選,無須國會同意,故其制度運作上也未曾有長期懸缺的問題發生。
回到本次修法,翁曉玲立委主張修法是為了避免單一或少數觀點主導判決,希望涵蓋多元意見,因而擔憂會出現只由少數大法官同意就作成憲法判決的情形,故透過提高評議人數與表決門檻來提升判決的正當性。然而,本次修法倉促,加上粗糙的立法品質,未顧及《憲法訴訟法》第12條規定:「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之法律解釋,而有可能因大法官請假、生病與迴避因素而導致未達審議人數門檻,使人民聲請的憲法訴訟案有受理而無從審理的窘境。
憲法法庭作為人民權利救濟的最後一道防線,若憲法法庭停擺,影響的將會是廣大無辜人民的權益。我們認為,本次國民黨翁曉玲委員的提案,根本未思及其對人民訴訟權的影響。於此鄭重呼籲,政黨切勿因為一時的政治攻防或政黨利益,而無視憲法法庭的合理運作,妨害人民受有效司法給付的權利。
一直以來,民間司改會的立場始終不變,不論是憲法法庭的運作,還是司法院長的選任標準,皆必須能維護台灣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一來,憲法法庭的大法官除了受理高度政治性的機關權限爭議案件外,也同時是人民基本權利的守護者,更是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重要基石;二來,司法院長需要擔負起推動對人民有益的司法改革重責,同時,司法院長也要體會與理解人民在司法中所遭遇的困境與挑戰,真誠地與人民對話,促進司法與公民社會的持續溝通,以實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真諦。
最後,民間司改會呼籲國民黨應撤回憲法訴訟的惡劣修法,要求立法院即刻排審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案,勿因政治鬥爭破壞權力分立,勿因政治利益癱瘓憲法法庭,勿因意識形態犧牲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