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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育嬰留停導致調薪變少,長榮航空再度違反性工法

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明定,不可以將育嬰留停列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長榮航空多年來均以在職天數作為調薪依據,並將育嬰留停列為不在職,導致申請育嬰留停的空服員,調薪幅度變少,本會常務理事林昱嘉等二人代表長榮空服員提起申訴,經桃園市政府調查後,認定長榮航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21條。

桃園市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定書指出,調薪是基於勞工勞務提供且具繼續性,對日後影響甚鉅,本會常務理事林昱嘉等二人,2023年申請育嬰留停 ,在職期間考績為均標,調薪數額少於其它全年在職、考績同為均標之空服員,顯然有差別待遇、不利處分。

本會主張,長榮航空應依桃園市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定書,補調本會常務理事林昱嘉等二人之薪資,且日後不應該再將空服員申請育嬰留停或其它性別平等工作措施,當作減少調薪或其它不利處分之依據,避免一而再地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21條。

各國籍航空的空服員或各行各業的受雇者,如因懷孕、育嬰等而受不利處份,都可以聯繫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