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
立法院於上週(12月10~12日)進行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審查詢答。本次雖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於近期修正,對於人事同意權的審查程序有略為嚴密的規範。但整體而言,審查程序的內容、深度與過去相比,並無任何進步,仍流於形式。
針對立法院審查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亂象,由12個民間團體組成的「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提出以下4點主張:
一、以反對廢除死刑作為大法官適任的唯一標準,是荒腔走板的鬧劇。
二、被提名人已回覆民間提問,社會應共同檢視其憲政、人權理念。
三、流於形式的大法官人事審查,無法擺脫政黨對決的政治鬥爭。
四、實質審查五支箭,不再讓同意權行使淪為政治鬧劇。
第一箭:落實書面詢問,於審查前說明憲政、人權理念
第二箭:於合理範圍內,立法院應請求、公開徵求更為完整的審查資料
第三箭:邀請被提名人出席公聽會,接受民間團體、專家檢驗
第四箭:詢答程序應大翻修,避免時間浪費與片段的回答
第五箭:各黨應明確表示投票理由及標準,落實責任政治
一、以反對廢除死刑作為大法官適任的唯一標準,是荒腔走板的鬧劇
這幾個月來,國民黨不斷操作大法官「推動實質廢死」的議題,將「廢除死刑」與「傷害被害人家屬」畫下等號;並以被提名人是否支持廢除死刑,作為否決大法官的唯一依據。
問題在於,自我國有憲法解釋之制度至今,大法官所受理、處理之案件並非只有死刑議題,而是任何涉及基本人權之議題均有可能由憲法法庭處理。但國民黨除了死刑議題外,看不到被提名人對勞權、性別、原住民、國際人權法、新聞自由、居住正義等多元議題的意見,在審查的標準上相當偏狹,令我們感到遺憾。
其實,今年9月憲法法庭方才宣告死刑制度「合憲」,憲法法庭在未來8年重新處理「死刑制度是否違憲」的可能性並不高。從這個角度來看,國民黨是糾結於被提名人不太可能處理到的法律問題,作為否定其適任性的唯一依據,顯然是嚴重欠缺理性的標準。如此粗糙、非理性的審查,將使人才卻步,使國家無法拔擢優秀人才為公眾服務。
本聯盟認為,各政黨、立委當然應嚴格審查被提名人的適任性,但應從其品格操守、學識專業、人權關懷等角度總體評價,而非將死刑議題窄化為為存廢與否的是非題,再依此遽斷大法官之適任性。。
二、被提名人回覆民間提問,社會應共同檢視其憲政、人權理念
12月16日,大法官7位被提名人已回覆民間公開提問。提問中,議題橫跨了國際人權法、公投、少數群體權利、訴訟權、土地徵收、監所人權及平等與反歧視等議題;就院長、副院長被提名人,也詢問其對司法改革的看法。上述問題,應可為社會各界檢視其憲政人權理念的參考。
與前2次被提名的大法官皆拒絕回覆民間提問不同,對本次7位被提名人全數回覆本聯盟的公開提問,我們表示肯定。也期許未來的被提名人,都能樂於接受社會各界的提問與檢視。
三、流於形式的大法官人事審查,無法擺脫政黨對決的政治鬥爭
本次立法院雖不斷延宕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審查,但審查方式卻與過去如出一轍,仍然只是流於形式地「走個過場」。
本次審查的流程如下:
日程 | 程序 |
12月2日上午 | 邀集專家、學者、立委舉行3小時的公聽會。 |
12月10~12日上午及下午 | 由被提名人逐一接受各黨立法委員每人20分鐘的詢問。 |
12月24日 | 立委投票行使同意權。 |
首先,目前的公聽會就只是邀請學者、專家進行「盍各言爾志」的廣泛討論,受邀者多未針對被提名人個別的適任性表示有實質意義的意見,對於立法院同意權的行使幾乎沒有實質助益。
再來,立委個別的詢答,是由每位被提名人由國民黨3名、民進黨3名、民眾黨1名立委(依政黨比例)各進行20分鐘的提問。從程序來看,詢答的時間相當短促、斷裂,且有類似的題目(如:死刑存廢)不斷重複,被提名人就此的回答也只能大同小異,導致時間被浪費。此外,每位被提名人的詢答就只有1次,不論問題是否有釐清,回答是否能協助理解被提名人的適任性,都不會再進行其他審查。
更令人失望的是,在珍貴、與被提名人面對面的詢答機會中,唯獨民進黨有8位立委(王美惠、許智傑、林俊憲、張宏陸、郭國文、羅美玲、邱志偉)是以書面的方式進行提問。為何自我放棄直接的言詞詢答機會?民進黨為何要推派沒有辦法出席的立委提問?又書面詢問的內容、答覆,至今公眾都未能知曉,如何令社會檢視?這讓人懷疑上述民進黨立委乃至於黨團,根本不重視人事同意權的審查。
至於下週二(12月24日)的投票,並不會再有任何的詢答及討論,就各黨、立委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各界也未必能夠瞭解。
綜上,本次審查顯然欠缺足以充分理解被提名人適任性的程序。對各被提名人適任性與否恐怕難以評判,最後可能對人選的贊成與否,終將淪為政黨對決。這樣的審查程序,是我們要的嗎?難道對於人事同意權的審查,就只能淪為政治攻防與對決,專業的意見只能淪為陪襯?
四、實質審查五支箭,不再讓同意權行使淪為政治鬧劇!
第一箭:落實書面詢問,於審查前說明憲政、人權理念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1條第2項,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立委,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覆並提出相關之資料。然於本次司法院大法官人事審查,僅有民眾黨有於9月23日依法提出書面詢問。國民黨、民進黨皆自我放棄提問的權力。
各政黨的提問是否適宜,固然可受公評,但對於少數能夠進一步瞭解被提名人理念的機會,藍綠兩黨卻置若罔聞,毫不在意實質審查的作為實令人啼笑皆非。
值得進一步檢視的是,因憲法法庭於10月25日方宣告上述條文並未違憲,被提名人在此之前,或許尚難決定是否回覆。然而,當12月2日(宣判經過1個多月)被提名人拜會民眾黨團時,仍未回覆問卷,有欠妥適。
本聯盟建議,各政黨應落實書面詢問的制度;被提名人亦應本於尊重立法院審查的意旨下,盡快完成問卷的回覆。
第二箭:於合理範圍內,立法院應請求、公開徵求更為完整的審查資料
依現行法及實務運作,立法院所得到的書面資料,皆是由提名機關或提名人提供。因此,所取得的資訊,大都屬於有利於被提名人的資料。但就完整、實質的審查而言,不論是有利或不利的資訊,立法院應該要有取得的可能性。
美國法上,除了被提名人應向參議院提供履歷、專業和財務揭露資訊、回答調查問卷之外,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亦可要求其他單位提供被提名人問卷回答中所缺乏的資料(例如:向原服務單位請求工作紀錄)。
本聯盟建議,於制度及運作上,立法院應可於合理範圍內,請求其他單位請求提供資料、徵求公眾提供資料,以利完善進行審查的資訊。
第三箭:邀請被提名人出席公聽會,接受民間團體、專家檢驗
由於目前的公聽會僅邀集專家學者發表意見,而未請被提名人到場參與,導致公聽會的意見交流往往僅是淪為專家學者各抒己見。本聯盟建議公聽會宜邀請被提名人參與,且可由與會專家、民間團體對被提名人進行公開提問。
在程序的設計上,由於受邀的專家並非行使人事同意權的審查權,而是基於協助的角度,幫助立法院釐清被提名的適任性。因此在程序設計上,於尊重被提名人的前提下,採取一問一答或綜合回覆的形式,皆可在考慮範圍內。藉由納入社會更多元的聲音與對話機制,應可增進審查程序的透明性與正當性。
第四箭:詢答程序應大翻修,避免時間浪費與片段的回答
本次詢答於12月10~12日進行。然而觀察整體詢答,被提名人與立委間往往較難做出具深度、廣度、系統性的交流與對談,且多有重複的問題。
參考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的公開聽證會,每位參議員提問時間有三輪(實務上通常第一輪30分鐘,第二輪20分鐘,第三輪則時間不等),與我國僅有一輪詢答相比,更能進行具有深度及廣度的詢答。另外,在被提名人的詢問程序完成後,委員會可於後續的程序中聽取證人的證詞。實務上作為證人出席的人員,有包含:美國律師協會、被提名人的專業同事,支持或反對被提名人的團體代表等。
本聯盟建議,為使立委對被提名人得以充分詢問,至少應有以下改進:
- 詢答程序應採審查會形式:先藉各黨團書面詢問、黨團協商彙整提問主題,擬定審查會的議程,並使各黨團代表立委將同一主題之提問,集中於各該議程時段提出。例如,各黨皆關注死刑議題時,即排定一定時段由各立委針對死刑議題自由發問,被提名人即可完整說明其看法,較能避免時間過短導致被提名人答覆不全,以及被提名人假託時間不足逃避答覆之問題。
- 詢答程序應不只一輪。如有必要,應可聽取關係人的意見或證詞。
第五箭:各黨應明確表示投票理由及標準,落實責任政治
我國就人事同意權審查,往往於詢答程序結束後近期內直接進行投票。然而,各黨團、立委並不一定會說明其投票的理由。
反觀美國的制度運作上,參議院院會收到司法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後,會在之後的院會審議就此進行辯論。辯論結束後,再由院會進行唱名投票。
本聯盟建議,對於人事審查投票前,應使立委間對於人選適當與否進行討論,縱使難以互相說服,但過程中得使外界知悉各黨、立委對被提名人適任與否的判斷標準為何,以利責任政治的落實。
關於立法院如何審查人事同意權,有各國的制度可進行比較、參照。但無論如何,我國現行草率、粗糙的審查程序都是民間聯盟無法接受的!藉由拋磚引玉地提出意見,我們希望本次人事同意權的審查爭議能夠成為改革的契機,讓我們向「實質審查」跨出一步,拒絕「執政黨一味護航、在野黨無理反對」的情況一再上演!
聯盟團體成員(共12團體)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