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昨(26)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1條」修正草案,刪除警察人員身高限制,然原修正草案中有關刺青部分仍維持限制,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及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聯合聲明如下:
有關身高部分,在現代警察及消防人員訓練與執法規劃,早已轉向至給予充分裝備及訓練,而非過度倚賴原有如身高、體重、性別等身體或生理條件。舉例如美國亦曾因為關於歧視問題的訴訟或法律調整,而取消執法人員身高限制的制度史,而在相關的制度實踐中,也發現身高並非真正決定執法人員能力的要素。
有關刺青部分,我們認為,應考試服公職權為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且刺青同時是受保障的個人表現自由的一部分,若要限制應循比例原則,例如相對保守的德國警察以「不露出制服外」為原則,取國家表徵與個人表現的均衡;而在更多國家,根本不會去特別管理消防與警察人員刺青問題。
現行考試規則以刺青為不得應考之要件,實過於寬泛,且刺青與執法工作能力並沒有直接連結。而在現今社會,不論是傳統刺青,或是現在各類新型態刺青,不只為個人表現之呈現,同時也向藝術化展現發展,如果只以刻板印象去看待刺青,也可能是不當的偏見。尤其以目前消防員現有人力及報考人力嚴重不足之情況,考試院保留刺青等與警消工作無關限制,顯然是毫無意義。
從警工推第一任理事長「長髮警察」案起,我們其實一直在強調職業與身體的界線。誠然,警察及消防人員作為一個對外象徵國家的職業,相應的或許可能可以設定對外表、身體條件的限制;但選擇進入這個行業,並不等於放棄憲法對每個人的身體、自我的保障,在這個核心保障領域中,也有不能退讓的地方。
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人是複雜且多元的;警察及消防人員亦復如是。
有關這次考試限制的調整,對於警察及消防人員權益,尤其是「對個體的尊重」有重要的跨度與意義,我們呼籲與希望社會大眾能予以理解與支持;而同時我們也要再次呼籲,除了最基本的人格權、身體權保障,勞動問題諸如過勞-工時與工作量降低、職業安全與身心健康與職場霸凌問題-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這些議題仍亟待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