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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82位長榮空服員懷孕期間被減薪,提告勝訴!女性受雇者的勝利!

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114年1月24日聲明稿:82位長榮空服員懷孕期間被減薪,提告勝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這不只是空服員的勝利、更是女性受雇者的勝利!】

昔日長榮空服員在懷孕期間暫時轉任地面工作(簡稱孕轉地)期間,都會被長榮航空扣減職務津貼,長榮空服員如不同意被減薪,就只能被逼留職停薪,懷孕期間的生活更難以為繼。本會常務理事林昱嘉、李瀅等人,依據勞動事件法選定本會提告長榮航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1條,經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案判決本會勝訴,才成功討回懷孕期間被扣減的薪水。後續許多在懷孕期間有相同受害經歷的空服員聯繫本會,本會再度協助82位會員提告,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39號在113年12月30日判決本會勝訴,長榮航空應返還得金額總額超過200餘萬。

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判決指出,懷孕空服員被迫在同意減薪和留停無收入間作選擇,和長榮航空並非立於對等的協商地位,不符合締約自由,長榮航空顯不公平、更無誠信,是藉此規避法條。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39號並表明,空服員的職務津貼具有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且勞動基準法第51條是保障女性懷孕期間工資的強制規定,長榮航空不能逕行訂定辦法或以勞資合意的說法,就主張可以排除法條適用,仍應在空服員懷孕期間給付職務津貼。

較為遺憾的是,長榮航空違法多年、受害空服員人數眾多,而民法所定的薪資請求權僅有5年,部分受害空服員已超過請求權期限,沒辦法追討回被扣減的全部薪水。但因長榮航空扣減薪水,導致空服員短領的生育給付、育嬰留停津貼等,長榮航空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為15年,82位受害空服員全部都能得到部分賠償。

本案是勞動基準法第51條的指標性判決,維護了空服員懷孕期間的權益,也將作為其他女性受雇者爭取懷孕期間權益時的前例,這不只是長榮空服員的勝利,更是女性受僱者的勝利。然長榮航空已數度表明,會繼續上訴,且如果更高審級的法院見解有所變更,長榮航空很可能恢復舊有作法,繼續扣減懷孕空服員的職務津貼。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將全力以赴準備好法律戰,更呼籲全體長榮空服員趕快加入工會,共同守護得來不易的勞動條件,以免日後惡化。

最後,本案體現了工會團結運作的重要性,如果沒有工會,難以號召大規模會員團結提告,分攤訴訟風險和壓力,大量的訴訟資料,更有賴於工會幹部、秘書處和律師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一場法律戰,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呼籲所有的女性受雇者都應該加入、組織工會,如需協助,歡迎聯繫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