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提供
幼照法通過後,政府以不定期契約方式在公立幼兒園增聘了教保員,私立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更全依勞基法聘用。上述人員其身份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本會長期協助教保員在職場上的工作權益,對於5月1日勞動節之休假規定,本會提醒及說明如下:
依勞動部之函釋,公立幼兒園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及私立幼兒園之受雇勞工,符合上述身份之幼教師、教保員,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5月1日勞動節應予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當天上班,工資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若經當事人同意,與校方協調移撥至他日休假,其休假條件亦應視同假日,不得有代課費自理或找到代理人才能休假之情事。
五一前夕本會再次呼籲幼兒園負責人,務必確實遵守規定,給予工作人員基本休假權益。若有違反上述規定,本會即日起接受具本會會員身分之幼教工作者申訴。
申訴電郵:[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