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宗原
「開放」還是「放任」?「專業化」還是「家族化」?「破格任用」還是「濫竽充數」?在新自由主義之下,私校資方不斷主張開放、自由、彈性、績效,彷佛是一帖解救私校免於倒閉的萬靈丹,而實際上卻是不斷犧牲教育品質,葬送師生權益的零和遊戲。教育部是否統計過,每每棄守一項教育專業,資方伸手到學校資源的有多少,所謂的彈性人事制度,其進用之人究竟是人才還是庸才,這些人的學經歷如何?難道教育部都一無可知,還是「偽善」不欲人知?造成不少私校既無效率也無專業,「假辦學、真謀利」一再上演,「只有價格,沒有人格」則是私校多數教師的感受。教育部想要「積極開放」,那就必須做到「有效管理」。
「師資」是辦學的基礎,理應是教育部最堅持的底線,可怪異的是表面上做了師培中心評鑑、師資培育減量,卻開了一個天大的後門,讓沒有經過師資培育的人來擔任教職,這個潘朵拉之盒就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0條第1項:「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科目教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定之。」,後來的「職業學校法」第11條第4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9條也都有相類似之規定。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高中職師資不一定非得要經過師資培育程序,該辦法的原始美意是為了導入業界優秀人才,但事實上資方人馬只拿著勞動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發的「乙級技術士」證書,加上2年工作經驗,甚至單以工作經驗6年,立馬就能入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任教實習或實作課程,執起教鞭。
以往,這類「專業及技術教師」雖然入校任教,也是以「兼任」為原則,「專任」只佔少數,且受限於「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第9點:「技術教師以擔任實習科目為限,不得兼任行政職務。」,在學校尚無法擔任行政主管職務,只能乾巴巴望著行政主管位子。但教育部在「高級中等教育法」(102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31151號令)公布後,隨即依據該法第24條第1項,在103年1月10日發布「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而該標準第10條第1項竟把「專業及技術教師」納入「合格教師」範疇,某些不良又無才的資方人馬瞬間飛上枝頭當鳳凰,即可回過頭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9條至第22條兼任行政職務。私校校園中原本就充斥著不少「既不具教育專業、又缺乏行政素養」的害蟲,現在又開了這個管道,「外行領導內行」的問題無疑雪上加霜,毫無行政服務理念,只會作威作福,戕害師生權益。
「專業及技術教師」從「兼任教師」到「專任教師」,再到「合格教師」。從「不得擔任行政職務」到「可以擔任副校長、主任、組長」,任君挑選,開放幅度之大,令人瞠目結舌,這也宣告師培制度的崩潰,何必花2年念師培學分,還要實習,還要教師資格檢定考,「教師證書」形同被定位為「乙級技術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考及格」。我國的儲備教師人數很少嗎?依教育部2014年公布的《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統計年報》,自1997年實施新制教師證書以來,總計有18萬人取得教師證成為合格教師,全國合格教師中,仍有6萬1210名流浪教師。教育部竟然大開方便之門,這當中的影響評估是什麼?請教育部公告評估報告,讓社會公評。
大專校院情況如何呢?一樣也有爭議,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及「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只要「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若干年,就能入校擔任教職。南部某私立學院聘任大學中文系畢業的企業千金入校擔任「專任」「助理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校方對外宣稱該師因曾擔任電台編播、記者、電視新聞主播等媒體職務,更曾入閣1年餘,故資格相符,無奈因選戰而被放大檢視。另所南部某私立學院聘任自己校內大學剛畢業的學生,擔任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這位學生是某公會理事長,好在算是勤奮顧面子,趕緊去另個私立科大進修碩士,算是個教育界傳奇,但仍舊受人議論。當然也有不少優秀卻學歷不足的專業人才,但畢竟是少數,教育部最好還是確實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9條:「在學術上有傑出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嚴加審查,大專教師才能名實相符。
(作者為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私立學校委員會常務委員、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常務理事、臺南市教師會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