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復齊(國立臺南一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自103年8月1日起,《高級中等教育法》正式施行,依據該法第51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又因幾年前數起誇張的新聞事件,導致社會大眾發覺現行高中職校規充滿各種荒謬,不合時宜的規定。教育部終於在103年3月5日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明列高中職不可以未經許可出版刊物、未經許可發送傳單、從事請願、集會遊行或男女同學交往、牽手等事由作為懲處學生的理由。
教育部為此舉辦「高級中等學校修訂學生獎懲相關規定研習及審查工作」(詳見:http://210.70.74.1/sts/ ),並訂定相關規範。教育部強調學校並不享有「治外法權」,校園內各項規範仍需符合憲法與法令(參見《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相關規定問答集》第5問)。上述說明表彰的學生並非特殊可被剝奪權力的一群人,學生依舊受憲法及相關法令的保障。校規也不再是「任由學校片面主觀的制定」,而是需要有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參與(參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加;其人數及產生方式,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看似法規與相關行政命令大幅度的調整,對學生權益有更完善的保護。然而本文要指出仍有三點可持續加強。首先,在於獎懲規定應符合資訊公開的要求。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精神,法令應公佈、下達或發布,其目的使眾所皆知相關法律,避免出現「秘密法規」。試想,若某日人民行經馬路被警察攔阻開罰,依據是一部從未公開的法規,可令社會大眾信服嗎?但在目前高中職校園中,卻常看到此種現象。不論是法規未以適當方式公告周知(當代最簡便的方式應為上網公告),或公告法規殘舊、錯漏或不完整,皆與公開透明的原則大相逕庭。回歸教育層面,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基於教育理念,若校方未曾公開教導學生校規規範而懲處學生,不正是「不教而殺」嗎?此一「虐」,實屬不當。
其二,在於改過、銷過辦法的規範密度過低。《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十二點要求「學校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應訂定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相關規定。」建立改過、銷過制度的目的在於鼓勵學生改過遷善,立意良善。然而現今許多學校改過、銷過的基本要求皆為學生需達「愛校服務」時數,部分學校佐以如撰寫悔過書等配套措施。
「愛校服務」此一制度,筆者認為尚無不妥。參考我國刑法制度,替代短期自由刑即有「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緩刑及緩起訴亦得要求被告履行「義務勞務」,此類規範顯示以一定程度的「公益」勞動服務而避免刑事懲處,並非法律所不許。因此,學校若要求學生完成「愛校服務」等公益勞動服務,也屬於合理範疇。有疑義者為下列兩部分:
(1)服務的時數。依據臺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少年代表李婉瑜代表所做的調查,臺南市所屬高中改過、銷過規則,如要撤銷警告一次,需服務時數一小時到兩小時不等,各校規定不一(李婉瑜,2015,詳見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臺灣社會福利總盟所舉辦「2015年第一屆轉大人高峰會」會議手冊)。此一規範時間差異極大,於該場高峰會議中,甚至與會成員指出部分學校需服務更長時間方能改過、銷過。此一時間的差異,造成不同學校間不公平的對待,過長的勞動服務時數更不符合一般管教措施的要求,遊走體罰與合理管教之間。教育部應明定或與各校代表商討合宜時數。
(2)服務的執行。學生在校可資利用的時間包含午休、放學後、一般下課時間及假日。就學生而言,午休時間是每日長達8小時以上的學校生活中,補充體力與精神的重要時間。不可否認,有些學生不喜歡午休時間,也喜歡在午休時間為校服務,但是利用此一時間要求學生愛校服務,終究不免影響學生學習。利用下課時間要求學生完成愛校服務,雖符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規範的「一般管教措施」,但短短10-20分鐘下課時間,要求學生完成共60-120分鐘的愛校服務,實際成效如何?不免令人質疑。利用放學與假日時間,則須考量學生安全及交通時間。整體而言,目前學校一般教學活動及其他活動已經將學生在校時間全部排滿,如何使學生有合宜的時間完成改過、銷過,著實一大問題。
其三,在於現行各校充斥各種規範填補獎懲規定。例如校規中常以「違反服儀規定」、「請假規定」等各種規定,上述各項規定制定的會議(如學務會議、導師會議、行政會議等)是否屬於《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規定的「對學生學業、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是否需有學生代表參與?如獎懲規定引用該類條文,則該類條文是否須經校務會議同意並報教育主管機關備查?相關問題教育部似乎沒有給明確的解答與指引方針,成為現行法制一大漏洞。
除上述三大點問題外,現行學生獎懲規範最令學生不滿者為制服規定。教育部自2005年明文要求各校不得已髮式作為獎懲理由,然而有關制服規定,卻要求各校仍可自行制定服儀規定。然而制服是否有確實存在的必要?傳統制服中隱含著性別刻板印象,又與當代性別平權的要求相違背,校方有無能力逐項檢討?諸如政大附中、建功高中等校未制定統一制服,似乎也未造成困擾。此外,教育主管機關的行為又時常自我矛盾,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為例,該局所訂定的《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制定學生校服應行注意事項》(100年11月1日北教國字第1001542232號函公告)第4點:「學校應尊重個別差異,不得以校規處分未穿著校服到校之學生。但因教學需要或預先公告特定場合、時間或集會等不在此限。」實務上,其所屬各級學校是否真符合「不得以校規處分未穿著校服到校之學生」呢?現行法規保證學生的程序參與權利,下一步是否可以就實體內容繼續研討呢?
綜上所述,現行校規存在未餞行資訊公開的要求、改過銷過辦法的不完備、相關法治問題未加釐清等困境。103年度的校規檢討工作是一個起步,期許能建立更公開、符合法治與人性的高中職校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