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勞工國定假日要再被砍7天!?兩星期前,勞動部默默公告將修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將勞工原本的19天國定假日,砍成剩12天!
包括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團結工聯、北市產總…等勞工團體,今日召開記者會,強烈抗議政府此一剝奪勞工國定假日的舉動,全無社會共識,也無法律授權。勞團要求勞動部應立刻撤回,立法院於備查時應予以駁回[1],還給台灣勞工最基本的權益。
勞動部預定刪除的7天勞工國定假日(102元旦隔日、329青年節、928教師節、1025光復節、1031蔣公誕辰、1112國父誕辰、1225行憲紀念日)(全體19天勞工國定假日可參照附表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勞工在這幾天「應放假」;儘管實施「週休二日」後,不少企業要求勞方於這幾天出勤,但若未特別約定,依法勞方仍可要求給付「國定假日兩倍工資」,或者要求擇日「補休」。
勞團舉台灣與OECD等主要國家的勞工具體數據為證:台灣勞工年工時在全世界已排名第4高,高達每年2,141小時[2],僅些微低於墨西哥、哥斯大黎加與南韓,較OECD國家平均年工時1,770小時,一年多工作超過371小時(約46天),早就明顯「過勞」!(如附表二)修法落實「單週40工時」,根本是遲來正義,豈需要再刪減勞工7天國定假日?
如果我們再比較台灣與日本、韓國兩國的特休假與國定假日總數即可發現(如附表三),台灣勞工的特別休假本來就已經大幅度少於日、韓兩國(初入職場之勞工即可享有10至15天的給薪特別休假,台灣則是年資未滿一年全無特休),勞動部若真的將台灣勞工19天的國定假日大幅刪減為12天後(日、韓均為15天),若以最資淺年資不到一年的勞工為例,台灣勞工一整年的給薪假天數合計將遠較日、韓勞工少了13至18天之多!
更進一步說,根據官方過去的估算,現行雖實施「雙週84工時」制度,但已有七成企業自行比照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單週40工時)。僅有220萬、不到三成的勞工尚未實施週休二日(仍實施「單週40工時」)。換句話說,法定工時自「雙週84工時」下修為「單週40小時」固然有所進步,但影響範圍有限;官方卻「配套」將勞工國定假日刪減7天,反而是砍掉全體台灣勞工於這7天國定假日可主張的權利(休假、擇日補休,或出勤但領取兩倍工資)[3]根本是「進一步,退兩步」!
何況,立法院修法刪減法定工時,根本沒有附帶決議要刪減國定假日。馬政府在「黃金十年」政綱中,就名列要將法定工時「雙週84工時」下修為「單週40工時」,並無要求搭配「刪減國定假日7天」。逐一查詢立法院公報可知,2015年「單週40工時」法案在立法院提出時,共有藍、綠陣營等12組立法委員提案支持;完全沒有出現任何法定工時縮減為「單週40工時」,需要搭配「刪減國定假日7天」的討論。勞動部此一莫名奇妙的「配套」作為,豈非讓馬政府與立法院刪減法定工時是「玩假的」!?
出席勞團強烈抗議:馬政府為了在任期最後階段博取落實當年40小時工時政見美名,卻又放任勞動部背道而馳,帶頭力砍八百萬勞工的國定假日,恐怕只是再次印證其只追求表面功夫,實際上對立於基層勞工的立場。我們也要提醒在野黨的總統候選人日前「台灣勞工假太多」的錯誤說法。切莫同樣循馬政府的老路,輕忽勞工階級的基本利益。工時與假日問題,是全台灣廣大勞工都將力爭到底的課題。
附表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現行法令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共計19日:
- 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共三日
- 農曆除夕
- 元旦隔日 (元月二日)
- 元旦 (元月一日)
- 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青年節 (三月二十九日)
- 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清明節前一日)
- 清明節 (農曆四月五日)
- 勞動節(五月一日)
- 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教師節 (九月二十八日)
- 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蔣介石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孫中山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表二、台灣與OECD國家2014年 勞工平均年工時比較表
國家 | 年工時(小時) |
墨西哥 | 2228 |
哥斯大黎加 | 2216 |
韓 國 | 2163[4] |
台 灣 | 2141 |
希 臘 | 2042 |
智 利 | 1990 |
俄羅斯 | 1985 |
波 蘭 | 1923 |
冰 島 | 1864 |
愛沙尼亞 | 1859 |
匈牙利 | 1858 |
葡萄牙 | 1857 |
以色列 | 1853 |
立陶宛 | 1834 |
愛爾蘭 | 1821 |
美 國 | 1789 |
捷 克 | 1776 |
OECD國家平均 | 1770 |
斯洛伐克 | 1763 |
紐西蘭 | 1762 |
義大利 | 1734 |
日 本 | 1729 |
加拿大 | 1704 |
西班牙 | 1689 |
英 國 | 1677 |
澳 洲 | 1664 |
芬 蘭 | 1645 |
盧森堡 | 1643 |
奧地利 | 1629 |
瑞 典 | 1609 |
瑞 士 | 1568 |
斯洛維尼亞 | 1561 |
法 國 | 1473 |
丹 麥 | 1436 |
挪 威 | 1427 |
荷 蘭 | 1425 |
德 國 | 1371 |
[1]《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同法第 62 條第1項:「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2] 該數據來自勞動部的《受僱員工薪資調查》,但該資料來源是以訪問廠商為主,其恐有違法顧慮而不敢據實以報,使得我國勞工的實際工時可能被官方嚴重低估,現實情況恐怕將更高。
[3]過去勞動部多次透過函釋或新聞稿聲稱:雇主只要與勞工約定,就可將國定假日調移用來填補「雙週84工時下,已實施週休二日勞工卻只出勤單週40工時」的工時落差。不過事實上,一來,極少有雇主與勞方做成此一「工時調移」約定。二來,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國定假日依法就是「應休假」,例外情況則是假若企業當天有人力需求,徵得勞方同意出勤就須比照「假日上班」給予「兩倍工資」,而非能夠恣意調移。至多,也該是讓勞方擇日補休。
[4] 韓國數據為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