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黨政軍投資媒體不好嗎?

文/管中祥

日前,NCC公布包括「電信事業法」、「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及「電子通訊傳播法」五大匯流法典。 雖然數位匯流時代早就來臨,但,直到現在,我們仍缺乏前瞻性的數位政策,相關的法規一樣趕不上現況。

不過,這波修法最引人關注的並不是數位匯流,而是在台灣討論近30多年的黨政軍退出媒體。

戒嚴時期,台灣媒體大多控制在黨政軍手裡,直到2003年12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廣電視法制中有關所有權人資格的修正案,明訂政黨、政府,以及相關人員不得投資廣電媒體與擔任發起人、經理人、與董、監事的職務,並且限期黨政軍勢力必須於兩年內退出廣電媒體之經營權與所有權。雖然自此在法律上限制政府與政黨經營媒體,但就算到了現在,黨政軍是否全該退出媒體?仍然有許多爭議及尚未釐清之處。

次此修法,NCC計劃在「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中,將過去政府與政黨不得投資無線廣播電視的規範從現有的法律中拿掉,改以在現正草擬的「政黨法」中,明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而政府投資的部分,則依規範政府預算之編列及執行內容的「預算法」規定,並要受到立法院監督。換句話說,NCC仍然禁止政黨經營無線廣電,而政府雖可投資媒體,但需要經過立法院的監督。NCC這樣作,是要讓傳播法制「中性化」,回歸管制本源,回過頭來規範政黨及政府投資媒體的行為。

這不失是一種可行的調整方向,也不會出現「投資無罪、被投資有罪」的問題。事實上,目前政府並不是不能「投資」媒體,相反的,有許多廣電媒體的資金都是政府投入支持。包括:北高兩市的市政電台、中央社、央廣,以及教育電台、警廣,電視方面則有原住民族電視台、客家電視台、宏觀衛視、公共電視、華視。

這些廣電媒體的經營目的有些是提供公共資訊,有些是傳承文化,有些為了提供多元、優質的節目,雖然他們的主要資金來自政府,但大多仍然堅守原則,秉持公共服務的精神,不過,在部分媒體的身上仍能看到政府的斧鑿痕跡。其中最讓人詬病的就是中央社,而公廣集團董事會也曾因政府/政黨的大力干預,造成董事會癱瘓三年。

政府不是不能「投資」媒體,而是該如規範,不讓媒體成為政客的禁孌與政府的傳聲筒。政府就是公共服務的機構,經營媒體是要使其擔負起提供公共資訊、文化傳承、弱勢服務、公共討論、多樣節目、產業發展等重大責任,這也是政府的必要義務。但如果無法避免政治力量不當的干預,不僅會讓美意大打折扣,也會讓政府的手在法律的保障下,堂而皇之地伸進媒體。

另一方面,雖然NCC並未禁止政府投資媒體事業,但卻未言明可投資的類型與形式,若缺乏明確規範,將會讓台灣傳媒陷入災難。例如,政府如果不爽某家媒體的報導內容,雖不能以硬性的法律手段限制其言論自由,但卻可能透過軟性的投資手法入主媒體?或許,未來「預算法」會限制政府的投資上限,但在實務上,持股不到5%就可能影響公司運作,政府操控媒體的惡夢又將重現。

即使現有的法規已規範政府「投資」的媒體必須受到立法院監督,但仍出現政府依法安排「信得過」的人馬入主董事會,也出現立法委員利用職權干預媒體獨立運作的情形。況且,目前「政黨法」尚未通過,「預算法」亦未修訂,未來是否真能有效規範政府對廣電媒體的不當干預,恐怕還有更多的討論及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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