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教師工會)針對導護問題所提出的勞資爭議仲裁,目前已傳出因為台中市政府的介入,導致仲裁結果延宕不出,且要再開仲裁調查庭的情形。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認為本案已破壞勞資爭議仲裁的公正性與公信力,要求林佳龍市長應該說清楚、講明白。
據媒體3月3日登載,針對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與台中市教育局的導護爭議,台中市長林佳龍指示勞工局「盡快處理」「導護仲裁案」。然而,事實的演變竟然是仲裁判斷已經逾越法定期限仍未出爐,目前還傳出因為台中市政府已知結果對其不利,而強力介入要裁決委員「重開調查庭」。原本已有的仲裁判斷不但會延後,而且極有可能生變。全教總要求林佳龍市長「說清楚、講明白」,你指的「盡快處理導護仲裁案」,究竟是要勞工局「依法處理」?還是要勞工局把不利市府的結果「盡快處理掉」?
教師工會與台中政府教育局的導護爭議拖延數年,台中市教育局一直沒有誠意解決此爭議問題,只是一再的虛與委蛇,直到教師工會依法提請勞資爭議仲裁後,教師工會才見到問題解決的曙光。根據教師工會的新聞稿指出,教師工會於104年3月先提出調解,歷經2次調解不成立,再於104年9月8日依法提起導護爭議仲裁,仲裁委員會調查仲裁庭已於105年1月4日調查完畢,且於仲裁庭進行言詞辯論,當場仲裁委員也明確告知詢問終結,可作成判斷。然而,理應於調查完畢後10日內出爐的仲裁判斷,卻遲遲未出爐。即使到了法定最後期限—3月10日,仲裁判斷仍然毫無聲響。
從內部傳出的訊息,仲裁委員在第一次調查庭即已明確告知詢問終結,且已有仲裁判斷的共識。然而此一不利市府的判斷,卻在市府教育局不斷放話要和教師工會再協商,市府勞工局刻意要求與拖延下,委員遲遲未將仲裁判斷書寫出。就在林佳龍市長指示勞工局「盡快處理導護仲裁案」後,就發生家長團體、校長協會到立法院抗議之事,接著由市府要求仲裁委員重開調查庭,要求委員「要聽取家長團體和校長協會」的意見。此一現象顯示,台中市政府明顯介入本應具有公正、公信的勞資爭議仲裁制度。
我們不禁要質問林佳龍市長,到底是你在指示勞工局、教育局盡快把不利市府的仲裁結果處理掉?還是你團隊中的勞工局、教育局陽奉陰違,不顧你「盡快處理」的指示,刻意拖延、介入仲裁結果?然而,不管是林佳龍的意思,或是市府團隊的「陽奉陰違」,台中市政府處理本案的過程已是明顯操縱仲裁判斷結果,也證明政府機關的確可以介入,所謂「賦予教師工會特別的一方申請仲裁制度,以彌補欠缺罷工權的不足」不過是一場騙局。
全教總特別呼籲,台中市政府應該將心力放在改善交通,以及設法建立學童上放學的安全步道,並還給仲裁制度一個乾淨的空間,依法立刻將仲裁判斷結果出爐,這才是根本解決問題之道。不思此道,卻刻意將心力放在「文過飾非」,設法影響仲裁判斷結果,這不僅是法治的大笑話,也為將來埋下更大的爭議伏筆,對於台中市政府絕對是有弊無利。
連署工會團體:中華電信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會、臺灣鐵路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全國產業總工會、台灣石油工會、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國立台灣大學工會、高教工會、勞動黨、新海瓦斯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新竹縣產業總工會、宜蘭縣產業總工會、新高市產業總工會、花王台灣企業工會、豐裕公司工會、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非典勞動工作坊、桃園市總工會、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反教育商品化聯盟、雲林縣產業總工會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秘書長韓仕賢發言稿
勞資爭議處理法明定教師為「不得罷工」之勞工(第54條第2項),以本案勞資爭議為例,既經調解不成立後,工會申請交付仲裁(第25條第2項),請求主管機關依申請人之請求進行仲裁,此為臺中市教師職業工會保障其會員勞動權益之重要救濟途徑。
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召開仲裁會議之後,即應依同法第33條至第35條規定,於期限內作成仲裁判斷,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惟本案早已於104年9月8日申請仲裁,迄今未見仲裁判斷,甚至工會指控林市長市府團隊有介入干預之問題,要求重啟調查,似有拖延公布仲裁判斷之嫌。
建議: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應主動說明本案仲裁處理程序及最後結果為何?
二、若中市勞工局無所作為,勞動部應正視本案仲裁程序已有重大瑕疵,主動調查此案問題,以維護工會「爭議權」之行使。
(新聞稿原標題:政治黑手伸入 仲裁已無公信—請林佳龍市長說清楚、講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