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社運發電機

【聲明】冤獄平反協會針對最高檢成立爭議死刑救濟審查小組聲明

文 / 冤獄平反協會

一、最高檢主動針對定讞後死刑案件重啟調查,以免冤抑,本會予以肯定

針對最高檢將成立爭議死刑案件救濟審查小組,本會予以肯定。近年來,隨著鑑識科技進步,死刑平反案件屢見不鮮。於美國已有20位死刑冤判被告因DNA鑑定而證實有冤,重獲平反。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在2015年公開承認,至少有33件死刑案件的毛髮鑑定有瑕疵,有待重審。美國近30年來的無辜者運動的發展經驗,已證實由檢察官主動調查冤案,最能有效救濟無辜、平反冤罪,且美國已有24處檢察體系建置「完善定罪小組」(Conviction Integrity Unit),設立專責單位,指派檢察官、律師協同調查冤案,救濟無辜。2015年全美平反案件共149件,其中由檢察官發動平反案例即多達58件,成效顯著。

此次檢察體系主動提案成立死刑案件救濟審查小組,避免冤獄,保障人權,本會予以肯定、支持。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目前有兩件死刑救援案件,鄭性澤、謝志宏,並有多起死刑申冤案件調查中,本會期許審查小組儘速運作,讓無辜者的冤獄苦難早日結束。

二、死刑審理:沒有最嚴謹,只有更嚴謹

據法務部新聞稿所示,該救濟審查小組所主動審核之案件限於「受判決人否認犯罪且於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具重大爭議之案件」。然而,本於死刑執行之不可回復性,死刑案件之審理再如何嚴謹均不為過。

2009年政府簽署兩公約,將人權公約國內法化,2012年最高法院開啟死刑言詞辯論程序,死刑審判之正當程序有所變革。然而,現今死刑定讞案件大部分是在「兩公約」施行前判決確定,有更多數案件未經最高法院「生死辯」。一道死刑兩種程序,既非公平,亦無正當。

再者,以江國慶冤死為鑒,刑事再審無時效限制,縱然在世之時未能查明真相,死後也應給予平反。

本會認為面對死刑判決,「沒有最嚴謹,只有更嚴謹」,期許審查小組無須以受判決人否認犯罪、待決未執行為限,通盤檢視死刑判決之程序與事實上瑕疵,並呼籲此覆審機制擴大至死刑判決以外之案件,進一步建立起我國的「完善定罪小組」。

三、多年關押,身心受創,籲請檢察體系立即釋放鄭性澤

台中高分檢日前為死囚鄭性澤聲請再審,認為鄭性澤應改判無罪,本會深表肯定。鄭性澤自2002年1月6日收押入台中看守所,已關押超過14年,身心受創甚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法條明確授權檢察官有停止執行之權力,檢察官既已認定確定判決有疑,鄭性澤未涉犯殺人罪嫌,並聲請法院准予再審、停止執行,如仍容任繼續關押鄭性澤,顯然有違正義。

本會肯定檢察體系為避免無辜被告遭誤判死刑,堅持人權保障之努力,在此,亦籲請檢察體系立即釋放鄭性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