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針對大專校院兼任助理議題,教育部在去年回應工會、勞權團體與勞工,並於2015年9月15日召開高等教育審議會小組會議,宣稱透過該平台會議,將會進一步處理大專院校兼任助理身份認定與相關權利,但在該會議中卻又同時邀集了大專院校協進會、學校、勞動及教育法令專家學者研商出《大學法》修正草案,企圖剝奪兼任助理勞動保障!然而,教育部竟在未經過公聽會等相關程序,就將大學法修法草案送入行政院,今日(3/28)下午,行政院將會審查該草案。因此,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會、研究生學會、學生社團共同發起這份聲明,捍衛全體學生勞工的工作尊嚴,守護勞動保障,要求行政院退回審查,大學兼任助理應全面回歸勞動法令!
首先,在目前的修法草案中,針對大學法35-1條,將助學金工讀生納入「微量勞動」的範圍,在35-2條則將兼任助理納入,兩者都排除適用勞基法。兩者都將對於校園內的學生勞工帶來相當大的打擊!在這份修法草案中,大學法35-2條的修正條文一方面刻意忽視兼任助理的僱傭關係與勞動事實,另一方面更是嚴重破壞兼任助理的勞動條件。35-2條修正條文,認定兼任助理只要有「學習」目的,就不受勞基法保障、適用教育相關法規;修正條文也規定兼任助理每週最高工時為20小時。事實上,早在2013年4月台大工會的訴願結果,勞動部已承認「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劃臨時工」、「教學助理」具僱傭關係,近幾年來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各校工會與勞權團體也已累積超過10筆兼任助理檢舉案例,各大學更是屢次被開罰、坐實了「惡質雇主」之名;教育部如此修法,根本就是蔑視台灣勞動法令與實際案例,承認前述各種「名不符實」的混亂做法。更何況,依照教育部2015年的調查,兼任助理平均每週工時約8小時,有四成助理月薪不滿3000元,如今若是規定最高每週工時為20小時、讓僱主可以更肆無忌憚地榨取學生的勞動力,相除之下,最糟狀況就是讓大學可以以每小時只有37元的時薪,強迫學生打黑工來支撐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學、研究與行政工作!
再者,大學法35-1條修正條文,進一步以「獎助」之名,製造更多勞動權益的漏洞。35-1條修正條文將「領取獎助」的學生勞工排除僱傭關係,並規定每週10小時的工時上限。教育部一方面說這些獎助金的運用是「協助就學」,學生提供的是「微量勞動」,另一方面這幾年來又不斷將弱勢與身障學生拿來當作擋箭牌;卻從來沒有反省過,獎助的本意是要讓學生無後顧之憂地就學,並不是讓學生來支撐學校的基本業務;讓弱勢學生就學之外還要負擔更多勞務,正是教育部一手促成!而且一週10小時的工作時間,早就與一般打工無異,何來「微量」之有?這條修法,就是讓學校得以在找不到藉口說學生是「學習」的時候,另外用獎補助的名義讓學生打黑工!
我國大法官早在1998年做出456號解釋,就指明兼任受僱者也應納入勞工保險,勞工保險條例當時也已修正,要求兼任受僱者的雇主應為其投保勞保。為了保障公部門各類受僱者,勞委會早已發佈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宣告公部門內非公務人員的臨時人員自2008年1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此時,公立大學兼任助理以及其他編制外職員,已經明確適用勞基法。而私立大學兼任助理,也在2014年1 月17日經勞動部公告(勞動1字第1030130055號)納入勞基法。去年九月,全台大學校長連署將兼任助理排除適用勞基法,已是社會最壞示範,如今,教育部竟然又想透過修大學法,架空兼任助理勞動權益,劃入所謂的「大學自治」範圍的做法,完全無視勞動人權,實在荒唐!
最後,教育部曾經在小組會議上承諾過,將會於北部與南部召開兩場公聽會,聆聽意見後再進行修法,如今教育部自毀承諾,視反彈聲浪於無物而仍要一意孤行、強勢通關!教育部從未反省高教經費挹注不足與分配失當的問題,反而帶頭違反勞動法令、拉低標準,根本就是犧牲學生勞工為高等教育獻祭!我們嚴正要求:
- 立即停止修法,召開公聽審議!
行政院應退回審查該草案、教育部應立即停止大學法修法程序,更應積極輔導各校目前違反勞動法令的制度與受損的學生勞動權益。
- 回歸事實認定,保障助理勞權!
應依照勞基法的從屬性標準來認定助理僱傭關係,讓勞僱回歸勞僱、獎助回歸獎助,大學校園不應成為勞動法令的例外。
- 擴張高教經費,提高助理薪資!
助理薪資數十年未調漲,教育部應增加高教經費支出、調整分配方式,讓校內基層勞工的權益獲得保障。
共同聲明聯合行動團體:臺灣大學工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政大學生勞動權益促進會、高教工會台灣師範大學分部、高教工會世新大學分部、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成功大學勞權小組、世新大學勞權小組、中央大學研究生協會、台灣師範大學學生會、台灣師範大學學生議會、政大研究生學會、陽明大學學生會、清華大學學生會、東海大學工會、清大勞動有查事:清大勞權小組、東華大學學生勞動權利促進會、陽明勞權小組、台灣大學學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