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外的公民課

學生自治?談論大學課外活動組的審查制度

圖/GotCredit

文/郭復齊(國立臺南一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日前,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學生議會編列預算決定外包委請他人協助製作逐字稿。基於資訊公開,開放政府的想法,學生議會應編列預算提供學生查詢議會逐字稿。沒想到此一具備民主正當性的預算編列,卻遭到該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否准,課外活動組組員否決的理由:「逐字稿等文書編打應由學生幹部自行完成,不宜委外或另支薪資,此舉不符合學生活動參與之精神,擬不同意。」

不符合學生活動參與之精神?我們必須從以下幾個面向來思考問題。首先,應從學生自治的最基本精神思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理由書肯認學生自治亦屬於大學自治此制度性保障的一環,大法官認為:「……按學術自由與教育之發展具有密切關係,就其發展之過程而言,免於國家權力干預之學術自由……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而《大學法》亦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上開條文都顯示學生自治的重要性,而自治的最基本意涵,應當是「杜絕外來之不當干涉」,方能實踐自治的本旨。

高應大學務處課活組卻以「把關」為由,直接介入學生預算編列。此舉是否有法律上之正當性呢?《大學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學校的地位僅在於「代收會費」,而非「管理會費」,如學生會自行決定以其他方式收取會費而未向學校請求,學校亦不可任意「代收會費」,此一制度清楚而明白表示學生會會費之動支不因請求學校代收而須受學校管理。高應大校方以管理者角度處理,實則沒有正當依據。

而有論者主張依據同條第2項,大學「輔導」成立學生自治組織,當然有「監督」的權限。然而監督的權限並非無限制任意行使,否則學校若以「學生不能反對學校政策」為由,禁止學生會編列預算舉辦相關活動;亦或者直接要求學生會使用會費支持學校活動,不論何者都將使監督者成為「決策者」,學生自治的精神才真正喪失。學校縱使要監督,也應該確保以下原則:其一,明確性原則,校方不應該以個案介入的方式,任由承辦人自行決定,應事先確立監督的基本原則,並適當公告作為參考。其二,監督者非決策者,校方應尊重學生自治的運作,監督的面向應當限縮在程序性監督及明顯且重大的違法事項。例如當學生會所執行之預算未經議會審議,則屬明顯而重大的缺失,嚴重違反學生自治基本精神者,校方方有監督餘地。

其次,我們應該談學生參與學生自治精神為何。高應大校方認為「學生參與活動的精神就是不能收取費用」,此一幻想著實詭異。為公眾服務不等於不需要生活,以逐字稿編撰的行情價來看,每小時錄音約莫八百到一千元,對撰打的同學而言不無小補,而如果不用外包而須由幹部自行處理,則不是靠人情就是自己吞。就算是一般公益性慈善團體,其工作人員亦有基本薪水可以領。根本不應該將公益與免費劃上等號。更何況將學生自治參與者當作「免費人力」的想像,幾乎是把這些學生視為「學務處」的小幫手,在用公益包裝的否決理由,忽略學生還有自己的生活要過,不可能無條件全心全意投入公共領域的參與。

學生自治更是一種公民結社的機制。高中公民課本中以獨立一整課說明「公民結社」的重要性,結社的合作與互動不但能有利民主發展,結社更得以創造社會資本以利民主發展。而透過公民自願結社,自主運作的最基本想像,方能實踐民主。課本中提到「獨立自主是一種程度性的表現,愈民主化的國家,NGOs愈可能獨立自主運作」。大學之中,學生自治作為學生自我事務管理的機制,不但受到《大學法》的保障,更是憲法大學自治的重要一環。不論從涉己事務的管理或由民主化程度的基石而論,都有其不可受到「不當干涉」的重要性。近年來,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於高中階段亦成立學生自治組織,正是希冀藉此建立並培育學子民主素養。期待大學校方能有最基本的民主素養,懂得應如何拿捏分寸處理學生事務,切勿不當干涉學生自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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