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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反對大學法惡修,拒絕「零元助理」! 要求新政府立即承諾落實兼任助理勞動保障!

文 / 高教工會等

針對兼任助理議題,台大工會、高教工會、政大勞促會、高教工會師大分部、陽明勞權小組等團體,於今日上午十點(5/11)民進黨中央黨部前,要求蔡英文政府承諾,在上任後立即退回目前於行政院審查階段的大學法修正草案,勿讓惡法掏空兼任助理原有的勞動保障!

出席團體嚴正抗議,現階段的「學習型助理」已嚴重戕害學生勞工的勞動權益,大學法修正草案如一旦通過,未來在大學校園中甚至將會出現「零元助理」!學生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前上演「雙重蓋布袋行動劇」,諷刺政府試圖以「學習型助理」、「大學法惡修」兩層黑布袋,掩蓋學生兼任助理的勞工身份,侵害勞動權益。並呼籲蔡英文政府上台後應盡快揭開布袋,全面落實大學兼任助理的勞動法令,維護兼任助理的勞動尊嚴!

大學法修惡?!未來將出現零元助理!?

去(2015)年6月,教育部發布的「指導原則」,將兼任助理分為「勞僱型助理」、以及不受勞動保障的「學習型助理」。學習型助理的後門,造成目前各大專院校恣意解釋「學習」定義的亂象,以「課程」、「師徒制」、「服務學習」等名目規避勞動法令,嚴重傷害學生勞工的權益。

教育部在去年召開高等教育審議會小組會議,該會議邀請大專院校協進會、大學校方、勞動及教育法令專家學者,研擬出《大學法》修正草案,並在未經公聽會程序,強行將草案送入行政院審查,目前仍在院內審查階段。該草案增修35-1條、35-2條,將領取助學金的所有工讀生和兼任助理都納入「微量勞動」,無法適用任何勞動相關法令,是否意味著今後無薪工讀也是可行的?同時,可預期的是校方會試圖將校內其他類型的兼任助理/工讀生全部吸納轉化為助學金兼任助理身份,以便排除適用來省下大筆的人事費用,未來校內將剩下寥寥可數的勞雇型兼任助理。教育部此種企圖用專法將兼任助理排除勞基法適用,倘若該修正草案一旦通過,未來甚至可能出現「零元助理」的荒唐現象絕非危言聳聽!

35-1條:假獎助,真勞動!

首先,35-1條修正條文將「領取獎助」的學生勞動者排除勞基法適用,並規定工時上限為每週十小時。教育部聲稱這些獎助金是要「協助就學」,學生提供的只是「微量勞動」,更拿弱勢生作為設置這些獎助金的擋箭牌;但教育部卻從來沒有想過,獎助的本意是要讓學生無後顧之憂地就學,並非讓學生來支撐學校的一般業務。況且,一週十小時的工作時間,早就與打工無異,絕非教育部聲稱的「微量勞動」。該條法令增修,將讓大學校方得以在找不到藉口說學生是「學習」的時候,另外用獎助金的名目讓學生打黑工!

35-2條:假學習,真剝削!

再者,大學法35-2條的修正條文,認定了兼任助理只要有「學習」目的,就只適用教育相關法規、不受勞基法保障。這不僅刻意忽視兼任助理的僱傭關係與勞動事實,也讓兼任助理的勞動條件變得更為惡劣!根據2013年4月台大工會的訴願結果,勞動部早已承認「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劃臨時工」、「教學助理」具僱傭關係,加上近幾年來,高教工會與各校工會、學生勞權團體也已累積數筆兼任助理檢舉案例,各大學屢次被開罰、坐實「惡質雇主」之名。教育部如此修法,根本蔑視了台灣勞動法令!此修正草案並沒有規定助理薪資的最低標準,是否意味著未來大學更可以更肆無忌憚地以「學習」之名,強迫學生無薪從事校內的勞務工作?!

要求新政府立即承諾落實兼任助理勞動保障!

蔡英文競選團隊在選前提出的青年政策中,言明要「確認大專院校兼任助理的勞工身分,將兼任助理納入適用勞基法」,並「調查大專院校的教學、研究、行政的臨時人力需求及經費支出,要求大專院校依法承擔雇主責任」。然而,公私校兼任助理分別在2008年及2014年經勞動部公告納入勞基法,既然要求大專院校依法承擔雇主責任,現在只剩下全面落實的問題。

最後,我們仍要譴責當前教育部結合各大學資方各種以「學習型」、「修惡大學法」等掩耳盜鈴、無視學生兼任助理勞動權益的惡質行為,並要求蔡英文政府上台後立即兌現青年政策,維護兼任助理的工作尊嚴和勞動保障!

我們要重申以下三點訴求:

一、     新政府上台立即退回在行政院審查的〈大學法修正草案〉!

二、     全面廢除現行的學習型助理,落實助理勞基法保障! 

三、  擴大教育經費,提高助理待遇!

 

大學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修正草案

條文對照表(學習型助理版本)

修正條文 說    明
第三十五條之一  大學為協助學生就學,提撥經費獎助或補助學生,並安排該等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之服務活動者,非屬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前項學生服務時數每星期不得逾十小時,服務期間發生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保障及補償;其補償金額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前二項大學與學生之權利義務、服務活動範圍、獎助或補助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應依前項辦法之規定,就學生服務活動、獎助或補助金額及其他管理之相關事項,訂定章則並公告之。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確規範凡是大學基於協助學生就學,提撥經費獎助或補助學生,並安排該等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之服務活動者,非屬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三、   本條文所規範之與大學間非屬有對價之僱傭關係之學生,就目前實務運作上主要有三種樣態:

(一) 為提供學生安心就學的環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大學應自學雜費收入提撥3%以上經費,作為學生之工讀助學金或獎補助金,並要求領取之學生負擔微量服務勞務。目前此類提供微量勞務以獲取生活獎補助金之學生人數每年約5萬人,每月領取費用約3,000元至5,000元以下。大學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提供學雜費方面的補助(每學年度5000元至3萬5000元),並要求符合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之弱勢學生從事每星期10小時以下的微量校務服務工作。目前此類學生人數1年約9萬人。

(二) 大學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提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之弱勢學生每月約6,000元生活助學金。目前此類學生1年約2萬人。

由於以上三種類型學生為政府及大學本於助學之目的,提供學生相對單純的環境,讓學生在接受幫助的同時,學習付出,爰明定大學基於協助學生就學,所為附負擔之給付行為,非屬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四、   為確保學生之服務不致影響其正常課業學習,爰參考本部大專弱勢助學計畫中有關服務時數之規範,每星期不得逾十小時。

五、   針對學生於服務過程中之生命安全保障事項,參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5條規定,準用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補償規定。

六、   為保障大學與學生之權益,授權本部就雙方之權利義務、服務活動範圍、獎助或補助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規範。

七、   為使學生清楚瞭解其服務活動、相關給予及管理等相關規範,爰要求大學須訂定章則並公告周知。

第三十五條之二  大學為促進學生多元學習,規劃學生擔任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助理,並給與必要之津貼、補助或其他給付者,非屬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前項擔任兼任助理之學生,其時數每星期不得逾二十小時;擔任兼任助理期間發生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保障及補償;其補償金額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前二項大學與學生兼任助理之權利義務、學習活動範圍、給付金額、監督、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應依前項辦法之規定,就學生學習活動、給付及其他管理之相關事項,訂定章則並公告之。

學生受大學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時,該學校應依適用之勞動法令保障學生勞動權益。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確規範凡是大學大學規劃學生擔任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助理(包含: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學助理),並給與給付者,非屬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一)  本條所指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學生兼任助理,應有教師指導學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或結合學校課程、活動或計畫等,落實於學校實務運作模式,全面性規劃設計學習內涵,培養學生實務實踐或職能發展之能力等學習活動。

(二)  經本部調查104學年度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學生兼任助理約7萬4,000人(學習型兼任研究助理4萬1,000人、學習型兼任研究助理3萬3,000人)。

三、   學生兼任助理之工時參考日本、德國對部分工時者每週工時上限規定,另依本部調查學生兼任助理之費用,每月1萬元以下為大宗,並已基本工資換算每週工時約20小時,爰規定每星期不得逾20小時。

四、   針對學生兼任助理學習過程中之生命安全保障事項,參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5條規定,準用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補償規定。

五、   為保障大學與學生兼任助理之權益,授權本部就雙方之學習活動範圍、給付金額、監督、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規範。

六、   為使學生兼任助理清楚瞭解其學習活動、相關給予及管理等相關規範,爰要求大學須訂定章則並公告周知。

七、   就勞動型助理明定適用勞基法。

聯合行動共同發起團體:
臺灣大學工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政大學生勞動權益促進會、高教工會台灣師範大學分部、高教工會世新大學分部、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成功大學勞權小組、世新大學勞權小組、中央大學研究生協會、政大研究生學會、陽明大學學生會、清華大學學生會、東海大學工會、清大勞動有查事:清大勞權小組、高教工會陽明勞權小組、台灣大學學生會、中山大學學生會、中國醫藥大學學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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