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法操司想傳媒
走在路上,若被警察「臨檢」、「盤查」了,
一般來說,警察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粗略可分成兩種作為,
但「盤查」就剛好介於「事前的危害預防」與「事後的犯罪偵查」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和第6條告訴我們,
再者,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當警察向人民盤查時,
但是,實際上警察未必都會確實說明或嚴格遵守法定要件,
- 以影音設備錄影、錄音,記錄警員編號。
- 主張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2項表示異議。
表明理由為警察不具合理懷疑就不當進行盤查, 並要求將異議做成書面。之後可依此書面提起行政救濟。 - 警察如果找理由不肯作成異議書,
因為目前官方已要求應攜帶異議書,可直接打電話給分局, 如此會有嚇阻作用。 - 如果仍然遭逮捕,可以聯絡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有律師陪同之後再接受偵訊。
警務人員執勤相當辛苦,也許有民眾會認為「看個證件而已,
(一)違法盤查可以達到「無拘票,也能拘捕」的功能。
(二)違法盤查可以達到「無搜索票,也能搜索」的功能。
(三)違法盤查可以達到「制裁、報復、羞辱」的功能。
由上述前二點可以發現,若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可以做出實質上的「
至於第三點的「制裁、報復、羞辱」,乍看之下,
因此《法操》支持警察有權「合法盤查」,但強烈反對警察濫權「
延伸閱讀:
《楊律師的法律討論區》〈楊律師的臨檢盤查〉
可參考台灣人權促進會編輯的《抗爭防身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