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針對「編制外教師納入勞基法」此議題,教育部今日在立法院提出的政策方向內容是:只讓「不具本職」的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然後排除「具本職」的兼任教師(有其他工作的兼任老師)。對於教育部為了盡其可能地替校方節省人事成本,竟想出如此謬誤與錯亂的政策方向,我們無法接受。
首先,在法律上這就是一個不具合理性與正當性的切割。「有無本職」就不是一個我國法律上存有的概念。勞動法上,每份工作都是受到個別的保障與規範,而不會因為「有無本職」、「有無其他工作」,而影響到該份工作應受到的保障。而實務上,因為兼任教師的鐘點費過度低廉,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開銷,因此必須除了在大學授課之外,仍需另外在補習班兼差、擔任家教,甚至兼任其他非教學性的工作,來維持生計,在此情況下,這些兼任教師是否就會被劃分為「具其它本職」而無法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一切勞雇關係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但為何有些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前提必須是主管機關認為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勞基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勞動部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才能不適用。換言之,「具本職」與「不具本職」的兼任教師,在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上根本沒有任何的不同,而在適用勞基法上,也無窒礙難行的差異。教育部與勞動部今日在「具不具本職」這個層面上進行切割,顯然是一種違法的差別待遇,不但違反勞動基準法內部的體系,也違反平等原則的要求。
倘若教育部與勞動部,今日可以因為「具本職」的兼任教師經濟生活相對「不具本職」的兼任教師來得優渥,就可以其在勞雇關係中的勞動法令保障,此門一開,勞動部是否以後也有權利解釋,只要薪資在十萬元以上的勞工,就不需要適用勞基法?再拓及到其他職業與行業,資方是否也能同步要求,如果他的員工還有他份工作,在他這邊的兼差就不需要有勞動法令保障、不需要提撥勞退金、不需要合乎法定解雇事由、不需要給付加班費…?勞動部作為勞動法令的主管機關,能夠接受這種法令詮釋,能夠投機地為了因應教育部與校方的人事成本需求,開了這樣一個於法不符的後門嗎?
再舉一個例子,這種分割在實務上運作上也必然遭遇到困難,今天一位「具本職」的兼任教師,其教學工作被排除適用勞基法,但倘若某日,他辭去或遭資遣該「本職」,其同一份教學工作就突然變成又適用勞基法,倘若某日,他又再度找到「本職」工作,則該份教學工作竟又再次不受勞基法保障?!如此混亂的法律關係,根本無法提供勞工一個最基本的制度保障,也違背勞動基準法提供「基準保障」的意旨。
教育部與勞動部此種切割方式,除了於法不符,更要考量到的政策後果就是,日後校方為了節省人事成本,將可能僅聘僱所謂因「具本職」而不受勞基法保障的兼任教師,反而恐導致「無本職」兼任教師失去機會(通常即為「全職兼任教師」),造成排擠效果。「學習型助理」與「勞僱型助理」的不當切割,造成的排擠效應,教育部與勞動部還沒記取教訓嗎?
作為長期推動「大專編制外教師納入勞基法」的高教工會,我們不會接受教育部與勞動部此等切割部分勞工勞動保障的回應,為了捍衛台灣各行業、各職別勞工的權益,不讓此道防線崩潰,我們拒絕接受教育部的版本。再次重申:我們要求勞動部應立即指定「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人員」(包含兼任教師、專案教師、博士後研究、代課老師…等)立即適用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