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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台泥金昌開工,勇士山斷頭

文 / 地球公民基金會

還記得看見台灣裡,那座位在花蓮秀林鄉勇士山的礦場嗎?那是台灣水泥公司名下的寶來與合盛原石礦,用地核定總面積150.4公頃,採露天階段式開採,十多年來已經削掉了勇士山稜線面海的一側。然而就在明天(9月1日),同屬台泥的金昌石礦也計畫要開工了!金昌石礦的礦業用地核定面積計103.34公頃,將與寶來、合盛原聯合開採,挖掉勇士山剩下的另一面。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指出,雖然這三個礦場登記的礦業權者各不相同,實際上合盛原石礦與金昌都是台泥旗下的子公司,這是一座礦業用地核定總面積高達253.74公頃的台泥大礦場。在房市低迷、水泥業與大理石業均生產過剩的現在,此開發案顯然並不合理,且更不合法。

早在2007與2008年金昌的水保與環評就通過了,並在2009年4月取得礦務局相當於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事業計畫核定的礦業用地核定。金昌雖是因其他行政程序及花蓮縣的「八不政策」才遲至今年開工,但依環評法第16-1條與其施行細則第38-1條,都屬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差制度是為了避免環評實施與開發間時空差異過大,導致環評結論不再適切而設;但這項應進行的環差分析,尤其是在和中和仁近年環境水文有巨大變化、部落感受到迫切需求的情況下,卻整個人間蒸發了!因此,公民團體遞交「公民告知書」(附件一),提醒環保署在金昌案已嚴重怠忽職守,若不執行環差審查,我們將提起行政訴訟。

水泥業裡的魔鬼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吳其融指出,依照金昌最新的環評書件,三礦的計畫年產量雖下修到1300萬噸,但這樣的年產量已佔2015年台灣大理石總產量(1802萬噸)的72%,金昌本身的預估產量(650萬噸)則佔了36%。此外,104年台灣水泥銷售價格每公噸2,254元,外銷價格每公噸1,613元。根據最有名的台灣反傾銷案,卜特蘭水泥及熟料反傾銷案之初步調查報告其聽證記錄,萬國法律事務所陳黛齡律師的相關發言:「從關稅總局的資料來看台泥、亞泥歷年出口到第三國的外銷數據,再比較本案當事人出口到台灣的價錢,雙方水泥價格的級距都在34美元到37美元,熟料則是30美元到31美元。」台灣水泥外銷是一個賺比較少錢的生意,為何台泥金昌要在台灣水泥自給率超過123%的狀況下持續動工,這也牽涉到台灣水泥產業長久被人詬病的寡頭壟斷問題,台灣政府應該好好思考如何調整這樣的壟亂產業,該如何調整,而不是放任礦場仍舊給少數財團壟斷。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吳其融繼續指出,2012年的蘇拉颱風,寶來、合盛礦場下方野溪,產生非直進式土石流流動案,土石流衝入和中部落的案例,得先依據吳亭燁、陳樹群所寫的《非直進式土石流流動案例探討災害影響區之劃定》,其模擬土石流改道主要原因,還是在變化明顯的坡度以及破碎易形成大粒徑之土石材料。在地的族人早期其實會在野溪區域及淺山地區,進行簡易植物採集,但近幾年來,族人開始說他們不敢去山上了,因為常有大粒徑的土石掉落,當地的地形發生大幅度改變,當地又有蘇花改道路每日的隧道爆破施工,而現在要再新開一個金昌石礦,影響在地的集水區及裸露表面影響地表逕流的工程,無論基於何種理由,重做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以及以原基法21條為基礎,取得在地三個部落的同意,都才是最為基本的要求。

和中和仁部落:蘇拉颱風慘事不能重演,台泥須尊重部落的知情同意權

由於民間團體很晚才得知明天是金昌對礦務局申報開工的日期,記者會通知倉促,和平村的和平、和中、和仁三個部落居民無法趕來,但提出一份共同聲明(附件二),指出2012年蘇拉颱風在寶來與合盛原石礦下方帶來的嚴重土石流,直接衝進和中與和仁部落,帶來嚴重的財產損失,更造成和仁無法復原的傷亡。據部落耆老回憶,蘇拉的土石流,是50年代因為上游林木採伐導致部落因颱風受災以來唯一的一次,其規模之大,讓部落居民憂慮地方水文的改變,每到颱風季就惶惶不安。目前水保局在和平村所公告的三條中、高潛勢的土石流潛勢溪流,就包圍著和中,正對著和仁,因此,部落對於金昌石礦的開工心存疑慮與恐懼。然而,台泥不但未進行環境差異分析、連開工前的說明會,都未充分的通知居民參與,對於參與者提出的安全疑慮,也未正面回應。

部落要求依原基法21條,台灣水泥的金昌石礦在開工之前,務必要到和平、和中與和仁三個部落進行詳盡的說明,擬定礦區地表逕流以及集水區治理方案,保證部落未來的安全,並循取得各部落的同意、談妥回饋與補償機制,方得以開工。

原民會與經濟部應研議法規修訂,台泥須公布其調查結果與保護措施

原住民政策協會理事Savungaz  valincian強調,原基法已通過11年,相關子法的修訂進程卻完全沒有進度,必須在新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後改變。目前礦業開發超過八成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除了踐行原基法21條的知情同意權外,原民會與經濟部礦業司應循原基法20條,對礦業法規的檢討與研議修訂更是刻不容緩。此外,金昌在2008年通過的環評結論第六點,要求應於施工前辦理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調查,並據之提出的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保護措施,台泥是否已履行這項環評要求目前並不明確,環保署應善盡環評後續監督的責任,確認並公佈台泥所執行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調查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保護措施。

環保署作球 經濟部殺球 環評法第16條之1無從落實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律師指出,環評法第16條之1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環評所預測之環境影響程度與補救措施,與實施開發行為時之環境現況發生出入,因而導致災害的情形發生。」金昌石礦環評審查結論從2008年10月13日公告到2016年9月1日即將開工之前,已經將近8年,理應重新評估現況是否與當初環評時有何差異,又該如何因應。然而,金昌公司曾在2014年3月20日由經濟部礦務局轉送其依環評法第16條之1所提交之「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下稱環差報告),但環保署卻回答無法判斷到底要不要提送環差報告,反而一再要金昌公司、經濟部礦務局與經濟部認定何謂環評法第16條之1所稱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完全忘了自己是「環境保護署」的身分,居然作球給經濟部殺,於是經濟部就挑了一個時間點最晚核准的開發許可-「2016年2月26日花蓮縣政府核准之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同意開工處分」,藉此規避了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之後環保署甚至在2015年7月3日新增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將本法環評法第16條之1所稱開發許可,交由開發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認定,其結果如何不言而喻,簡直就是請鬼拿藥單,不僅無法落實環評法第16條之1,也有違該條之文義解釋,也就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所稱必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開發許可才算數。

環保署應盡速命金昌公司提出環差報告,並命其於審查完成前停工

其實本件的情況很單純,金昌公司的開發行為是採礦,採礦所依據之專業法規礦業法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經濟部礦務局為經濟部指定之專責辦理機關,就探、採礦之開發行為有其專業及其權限,並能就該行為所產生之整體效益,及對環境之影響與補救措施所可能之耗損為全面評價,因此經濟部於「98年4月2日依礦業法所做成之經授務字第09820106620號函之核定礦業用地處分」方屬環評法第16條之1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而經濟部核發該處分後,至101年4月3日已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金昌石礦卻未提交環差報告供環保署審查,並動工在即,已違反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而環保署疏於依前開規定命金昌石礦提出環差報告並命其在審查完成前停工,因此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與地球公民基金會依環評法第23條第8項向環保署提出公民告知書,要求環保署在60日命金昌公司提出環差報告並命其在審查完成前停工,否則將對環保署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法條:
環評法第16條之1:「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環評法第23條第8項:「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原基法21條明訂「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附件一、20160830 公民告知書全文.pdf

附件二、20160830和平村的和平、和中、和仁三部落共同聲明書.pdf

 附件三、金昌石礦大事紀.pdf

附件四、近十年全台水泥生產銷售及銷售單價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