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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人權不是財產─從果菜市場看高雄市府保障居住權之矛盾

文 / 曾維堂 、劉宥均(高雄果菜市場助理)

新政府上台以來,不斷強調謙卑與溝通的民進黨政府普遍取得了人民的高度信任,然而卻在南部鐵票區,接連傳出由於土地徵收爭議而導致的抗爭,迫使許多關於居住問題的討論重新浮上檯面。內政部也接連舉辦了相關議題的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來共同檢討,現有的法規條例與行政程序,是否能真正的保障國民的居住權。但就在一切仍在爭議的同時,高雄的果菜市場北側住戶也正遭受到市政府迫遷強拆的命運。

9月1日起的果菜市場北側房屋拆除作業開始時,高雄市政府持續主張自民國62年,土地徵收案已然完成徵收程序,71年判決徵收合法,認為在北側居住了40多年的住戶,實際上是非法佔據公有地,市府也根據與當地住戶協調的結果,訂立出合乎法定標準的救濟補償計畫,堅稱他們的拆遷作業,是合情合理也合法的。

這樣的說法其實是存在著多重爭議,姑且不論市政府與居民協調的過程,是否真正達到公開透明的協商標準,光40多年來的法條變動、土地徵收正當性認定標準的差異,市政府想要一言以蔽之的態度,是不可能釐清一切問題的。

綜觀果菜市場北側住戶的土地、房屋使用狀況,其實不難發現當中的住戶類型相當複雜。例如早期土地使用的法定條件尚未成熟時,向佃農私下購買土地建屋居住的有屋無地型,也有向持有土地產權、房屋所有權人承租房舍,作為居住、店面使用的承租戶類型,甚至也存在市府查估認定下的違建戶。

高雄市政府在主張土地徵收合法的情況下,不但多次改變對原持有土地產權補償的說法,對於其餘條件的居住戶,則完全沒有提出任何公開的安置方案說明。若只是從法條與規定的層面來談居住權益,顯然高雄市政府只是「是否合法持有土地產權」的角度理解居住權益,而從其提出的補償計畫,並意圖以金錢補償代替安置方案的態度來看,高雄市政府是將居住問題全以財產權益作理解,才會產生與住戶間溝通遲遲無法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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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至此,我們才發現有一個更為需要關心的議題,隱藏在此次果菜市場北側住戶迫遷的事件背後:假設政府合乎法規執行此次拆遷,而撇除掉聽證程序上可能有瑕疵的部分,難道此次事件能夠合乎保障基本居住人權的標準了嗎?答案絕對是否定的。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孫健智曾經在內政部召開的「土地徵收與居住權保障公聽會」上指出─「無論是否佔用、是不是違建,一個人的居住權、也就是有尊嚴的生活在一處的權利,早就是一項「國際認證」的基本權利。」(註一)此番認定是源自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針對締約國提出「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的要求。以此解讀,居住權在國際認定的人權條件上,與是否擁有土地財產其實是兩回事的關係,換句話說,若要成就一個落實人權保障的行政體制,在進行土地徵收的同時,就必須確保徵收使用目的具有極大的「公益性」,並要針對受到徵收的居住者提出透明公開的方案,同時規劃出完善的安置計畫,而不是用金錢補償來代替安置,因為這會讓拆遷居民即使得到政府認定的補償金額,仍找不到適當的居住環境,更重要的是,相關的待遇不能僅限於擁有不動產房權、地權之人。

從高雄市政府針對果菜市場一案所提出的後續方案來看,不難發現其對於居住權的認定仍與合法持有土地權混為一談,甚至屢屢用補償救濟代替掉了應該更為完善的安置計畫。根據高雄市府提出的救濟方案表格(見圖一),唯一有勉強提到安置的項目是關於「有土地有建物」的住戶,提供北側房舍以供承租,並且只得租用18年。據了解,北側興建的房舍由於與果菜市場規劃同為營業用建物,因此承租戶只能將其作為店面使用,並且在18年後必須收歸政府,然而,對於沒有營業物流與管理、資金與相關知識準備的住戶而言,此安置計畫只是平添困擾,然而,這種勉為其難的提供安置作業,卻是整個救濟方案中唯一具有安置取向的項目,其餘則一律以金錢補償為基準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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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安置救濟方案。圖為作者提供。

在此,必須要再度強調居住權是與財產截然不同的兩件事情,而政府以金錢補償的一切行為尚且還談不上保障居住權益─我們可以用市政府的計算標準粗估計算,平均每戶擁有建物者或者承租者可以獲得22萬-36萬元的補償金額,考慮到居住環境可能的變動,以及原居住地與工作地的距離遠近。如果這些住戶仍然想要居住在三民民族路周圍,就必須要負擔平均每個月1萬5千元的租賃費用(參考圖二),如此一來,在兩年內,這些無持有土地產權的居住戶將永遠的流離失所,或者他們只能往更偏僻的市郊搬遷,而這樣的補償基準或許合乎體制規定,但完全無法保障居住者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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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民族一路 租賃價格示意圖。圖租賃資訊那邊是截自591租屋,作者提供。

自8月中開始,高雄市政府針對果菜市場北側住戶派出農業局官員進行密室磋商,將所有安置賠償條件以挨家挨戶各個擊破的方式,要求未持有土地權狀以及市府認定違建者簽署自願拆遷同意書(註二),並提出百分之二十五的自拆獎勵金,許多未持有土地產權的居民選擇在安置方案尚未有明確的公告之前,就選擇簽署自拆。至於市府官員與無土地產權戶磋商的過程是如何?由於密室協商的機制使我們不得了解,然而從市政府一貫以金錢補償為條件協商的態度看來,這些居民自拆自遷以後,是否還能維持原有的居住水準,需要進一步觀察與討論的。

縱觀市政府處裡強制拆遷的後續問題,其衡量標準往往與居住者本身所關心的天差地遠,我們暫且撇除掉補償是否合裡、合法問題。原居住者的生活領域更遭破壞,影響的層面包括工作地點、與鄰舍的情感關係、人際網絡、周邊社區機能等等現象,這些變化往往是無法量化計算,更遑論金錢補償是否能解決此問題。如果市政府一直抱持著此地居民是「非法佔有」而必須以強拆手段來解決此問題,那麼這些居民屬於「人」的需求是不是就被「持有財產」的現實給掩蓋了?

高雄市政府一再強調其本身依法行政的正當性,然而卻遲遲拿不出具體的工程計畫。而當果菜市場北側住戶在提不出適當的工程計畫說明與安置方案的同時,卻直接進行強制拆遷作業,事後,市政府一再以居住戶非法佔用公有地為名,宣示其行政上並無瑕疵,更一再宣稱金錢能夠解決一切問題,而住戶只需要得到更多的金錢補償就能同意其作為。

市府這一連串行為證明了高雄市政府及其領導人陳菊,對於居住權的理解永遠只停留在「擁有土地產權」的想像,對於人基本的居住需求是漠不關心。如果一個正常人的居住生存條件可以輕易量化與補償,那麼如今再談諸如大埔張藥房重建等議題將毫無異議。我們希望高雄市政府正視居住權益的問題,不僅只是再補償金額作文章,而是需要去檢討其行政執行過程中的程序瑕疵,並在公益性評斷上以更具公信力、影響居住者最少的角度去檢視工程,而不要再以金錢作為一切評量強制執行正當性的標準,否則往後在高雄面對相同問題的時候,可能又只會保持「我拆光你家,拿金錢來賠」的思維。

保障基本居住權從來就不是一件浪漫的事情,而是必須要從心裡、生理甚至科學的角度,設身處地的去理解居住者可能需求的一項工程,希望高雄市政府及其領導人陳菊可以將果菜市場北側住戶,以及一切面對迫遷問題的居住者當「人」看待,切莫再以僵硬的法條與金錢來塘塞人民的需要。

註一:「侵占」明明違法為何要保障居住權?法官這樣說…
註二:果菜市場自救會影像紀錄:官員探訪要求居住戶簽署自拆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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