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總統府。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第一次會議。
文/林柏辰,美國杜蘭大學法學院能源環境法碩士生 (法操FOLLAW)
前陣子,台灣因為大法官候選人提名,
以影響我國法律學術或實務體系甚鉅的德國為例,
由此可知,德國的大法官必然具有擔任法官的資格。有趣的是,
美國的法律體系比較不同,自從1803年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然而,美國憲法中對於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下稱大法官)
而美國的法官、檢察官皆以選任為主,
回歸正題,現任大法官中雖然許多都有擔任過上訴法院的法官,
看了別國的例子,回想台灣:
一方面,或許有人會考量長期在律師界執業的候選人,
要具備何種學經歷才能被提名為大法官,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
最後,要提醒的一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