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惟工新聞, 教育

【香港工運縱橫】十九世紀香港妹仔解放運動

本文由公庫合作夥伴惟工新聞提供

維工按:3月8日是三八婦女節,而爭取女性權利從來是牽連甚廣的事,甚至揭示了多個界別的黑歷史。香港工運史研究者梁寶龍回顧十九世紀以來的妹仔解放運動,幕幕場面似曾相識——今有權貴力撐人大釋法,當年也有華商要求倫敦釋法推翻法官對蓄婢的判決,無視司法獨立;今有社福機構協助維穩,當年也有保良局捍衛「傳統價值」帶頭聯名上書大讚蓄婢制;今有人假借保飯碗之名支持多項大白象基建,當年也有人堅稱養妹仔是周濟貧苦兒童,一旦廢除蓄婢等於逼她們餓死或當娼。到底人身自由如何在政商利益交錯下逐步確立,且看香江舊日掌故。

三八婦女節源於美國紐約製衣和紡織女工,於1857年3月8日走上街頭,抗議惡劣的工作條件和低薪,其意義與工人運動緊扣。香港歷史上最重要的婦女運動是妹仔解放運動,由十九世紀中起始直至二十世紀中,持續約有一個世紀,其意義除了是爭取自主的解放婦女運動外,亦是爭取尊嚴和權益的工人運動。現先撰文講述香港十九世紀的妹仔解放運動歷史。

妹仔與奴隷法

妹仔是廣東人對「婢女」的俗稱,英文譯成Mui Tsai。古代中國的奴和婢是由罪犯及其子孫充當,男為奴、女為婢。直至近代兩者有所分別,奴是世襲制,子孫世代都是奴,婢女只基於一次買賣,不影響其子孫。奴完全沒有自主權,是主人的財產,妹仔則是低層無工資女傭。

中國富豪經常買進妹仔來分擔家庭婦女的家務,這種買賣行為,使妹仔成為私有的物件,不是「人」。主人擁有絕對的權力,可以任意買賣或典押,也有權決定妹仔的婚嫁。換言之,主人對於妹仔具有終身約束的權力,也就是說妹仔的自由權利受到絕對的約制。妹仔多數從4-13歲的稚齡買入,待至10-12歲投入工作,服務至20歲則由主人主持為他們擇偶嫁人。妹仔賣身價以年齡計算,1921年的價目是:4歲約值40-60港元,每長1 歲加10-15元,在養育至可工作的年齡前,衣食費用由生父母負責,在賣價中預先扣除(注一)。買賣合約分為「開身契」和「坐地契」兩種,簽開身契的父母不得與女兒相見,生死婚嫁由主人全權負責;簽坐地契的父母中途有錢,可贖回女兒,婚嫁亦需得父母同意。民間故事《白蛇傳》的青蛇、元曲《西廂記》的紅娘,革命樣板戲《紅色娘子軍》的瓊花等都是妹仔。

從某個層面看,妹仔和妓女沒有分別,只是名稱不同而已。大家都沒有人生和生命的自主權,主人有權買賣。差異在妹仔不涉性買賣,只出賣勞力(注二)。

早在香港開埠初年,英國已經廢除奴隷制度。港英不滿華人虐待奴婢,認為賣來的妹仔就是奴隸,1844年2月28日通過第一號法例,立例禁止奴隸制度,間接禁止香港蓄婢。法例規定有奴婢者必須釋放,回復為自由人的奴婢若不具謀生能力者,由政府助養,直至其能自力更生為止。法例保障婢女被釋放後,不因經濟問題被逼賣身為娼,墮入風塵。

奴隷法例的訂立引起華商不滿,華商絶大部份都有蓄婢,群起反對,認為婢女不等同奴隸。加上當時低下階層生活困難,沒有節育知識,生下一大群子女,遇上經濟困難時只好賣兒賣女,甚至懇求富有人家收養,不取分文。在這種情況下,買主振振有詞的說蓄婢是救濟了她們,因為收養婢女,要供食宿,否則窮人可能將女兒殺死或餓死。可是婢女除了失去自由被逼幹粗重工作外,還有部份受侮辱、虐待,更有甚者成為男主人的洩慾工具。所以解放妹仔運動是為一場人權、勞動、性的社會問題運動(注三)。

不過從解放妹仔運動全程所見,港英在香港的政策是以爭取英國最大利益為基礎。廢除妹仔制度直接打擊華商,港英為了安撫華商,順利執行以華制華政策,維持香港社會秩序,保障英國能順利取得最大利益,其後不惜犠牲妹仔的基本人權,把道德放在一旁。在華商一片反對聲音下,港英將廢除妹仔法例呈遞倫敦,英廷藉詞推搪,拒絶授命,以英女王名義解釋說,認為英國本土已嚴禁販賣奴隸,英國本土生效的法例均適用於香港,就無須多此一舉另外立法,因此第一號法例便不能在香港執行。

當時港英在香港執法,並非照單全收英國所有法例,法例之外有所謂「中國習慣法」,以示尊重香港居民的生活習慣和秩序。當中包括部份《大清律》(通稱《大清律例》),如「三妻四妾」,中國進入民國時已經廢除大清律例,實行一夫一妻制,但香港則延至1971年才頒佈《婚姻法》,正式施行一夫一妻制。養妹仔等不道德行為,就在尊重香港居民習慣的幌子下得以延續,以尊重文化為名扼殺道德良知。

英國早在1808年已立法禁止殖民地買賣奴隸,1833年立法廢除奴隸制度。另一方面卻巧立名目,以中國人自由出國為幌子,開設「契約華工」新名詞,美化販賣人口的事實,爭取英國在香港的金錢利益。

國內買賣妹仔訂有賣身契,在香港面對外籍人士的壓力,賣身契改稱「送帖」,而生母所得的金錢改稱為「薑醋金」,玩弄文字遊戲,以免被指責是販賣人口。港英卻沒有從事實上釐清這一個騙局,情況與黙許以契約華工為名販賣人口同出一轍,任何道德良知在英國利益前提下都要低頭。英國對香港的管治是採取這種態度,如與蓄婢同樣為人詬病的印度童婚風俗,只要當地的傳統對管治不構成障礙,英國也認為沒有改變的必要。

十九世紀七十年代末,人販子為滿足香港對於娼妓和妹仔的需求,發展了一個龐大的拐賣網絡,在中國農村拐帶女孩子,再賣到香港,拐買情況十分嚴重,事情引起歐美人士的注意。這時在加州,美國政府引用蓄婢為例,支持限制華人移居美國(注四),因此港英頒佈《保護中國婦女及取締買良為娼條例》,將救出的婦孺安置在東華醫院內。條例頒佈後,仍未能有效地制止逼良為娼的現象,在此情況下,華商聯署倡議建立「保良局」,以遏拐賣之風。保良局於1882年成立,以「保赤安良」為宗旨,希望能遏止誘拐婦孺的惡劣情況,為受害者提供庇護及教養。

蓄婢有罪

1879年,香港首席按察司(Chief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Hong Kong)約翰•斯梅爾(John Smale,1805-1882)審理一宗賣良為娼案件時,在判詞中認為蓄婢和奴隸制度相同,均屬犯法。斯梅爾的判詞令到華商人人自危,惶恐不安,遂向倫敦提出抗議,促請澄清有關蓄婢法律問題。英國將問題轉交港督軒尼詩(John Pope Hennessy,1834-1891)處理。

華商上書軒尼詩申辯,重申陳腔濫調,指買賣男童是「領養後嗣」,買賣女童是婢不是奴,他們又申述反蓄婢對華人經濟社會的影響,把販賣人口說成是為貧苦兒童尋找良好家庭,為低下階層養活孩子。華商主張若廢止蓄婢,低下階層的嬰孩會餓死,就算長大,男的會淪為盜賊或乞丐,女的則當娼。他們表示蓄婢可以減低女子當娼的機會,認為蓄婢是絶對要保留的「善舉」。

剛成立的保良局雖以「保赤安良」為宗旨,但在婢女問題上,倡辦人卻大力為蓄婢制度辯護,強調中國歷來不禁制蓄婢,而中國的「買人常規,與買賣各種物類迥然不同」,故蓄婢與奴隸制度不同,要求港英體察民情,變通辦理,切勿施行擾民政策(注五)。

在穏定社會經濟的前提下,社會道德良知都要低頭,華商的言論盡顯資本主義精髓。

港英認為以送帖方式出讓的妹仔是中國傳統,應予以保留。軒尼詩更致函斯梅爾提問:父母將子女賣予他人領養,是否犯法?斯梅爾覆信批評軒尼詩,指軒尼詩的問題空泛,而且斯梅爾自己有機會審理同類案件,在這個情況下,港督竟然提出相關的問題,有意圖干預司法獨立的嫌疑。覆信中斯梅爾簡單直接重申,任何形式的奴隸販賣一律有罪。

保良局於1879年10月22日上書港督解釋妹仔問題,署名的有:廣茂泰金山莊招雨田(1829-1923)、仁記洋行買辦梁安(?-1890)、有利銀行買辦馮明珊、馮登、保良局陳灼之、崔瑞生、胡浩泉、廣記南北行黃筠堂、黃澍堂、航運業郭松、梁鑾坡、馮衍庭、彭逸圃、郭南屏等。信件指出有人以買妹仔為名,實質轉手販賣女性到外地為娼,這樣就引致斯梅爾發出買賣妹仔均有罪的言論,令到全港市民深感惶恐不安,殷商富戶顧慮觸犯法律,低下階層人士又懼怕求生無門。信中又指買子承嗣、買女為妹仔的人,與拐賣人口不同,認為買賣兒女雖然有拆散家庭的嫌疑,但對貧苦家庭未嘗不是一條生路,否則男孩長大後淪為乞丐、盜賊,女孩子則慘被溺斃。至於買男孩的主人,因後嗣無人,欲藉養子以繼續宗廟之傳;買女孩子的主人因家務繁冗,蓄養妹仔來分擔家務勞動。信中指中國歷來買賣男女童稚,都是彼此心甘情願的,不是拐誘擄勒,都是合法的,而這等事情不只存在庶民中,連官宦人家亦有,因此請求港英體察民情,對因觸犯法例者變通辦理,其中有買良為娼,誘拐販賣人口者,則應從重嚴治罪。

保良局又引述1841年英國駐華商務總監義律(Charles Elliot,1801-1875)與駐遠東艦隊支隊司令伯麥﹙James John Gordon Bremer,1786-1950﹚的聯名公告,稱「且闢港之初,伊督(義律)曾懸示諭,欲港招徠,謂此後華民在港居處,概從其風俗治理等語,此示一出,至今人皆仰之,故華人在港,凡內地風俗,無犯於中國王章者,皆從而守之」(注六),指義律承諾香港原居民所有的田地、房產,一切如舊,決不改動;所有禮儀習俗、鄉約律例,亦一切照舊,無絲毫更改,凡有長老治理鄉里者仍照舊執行。此公告清楚表明,香港原居民仍可奉行其傳統風俗。

10月25日,港英華人事務參贊歐德理(Ernst Johann Eitel,1838-1908)就此事發表報告,詳述中國奴隸及婢女在香港之起緣及特點,用以反駁斯梅爾的言論。此一爭論,最終交由殖民地部(藩政院,Colonial Office)處理。

1880年6月21日,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為蓄婢問題進行辯論。殖民地部部長金巴利(Earl of Kimberley,1826-1902)聲言,妹仔制度既已經深入民心,就不必改變。

1881年,斯梅爾退休返英,以道德良知為基礎,作公開演說,指斥香港有三害──鴉片、娼妓與蓄婢,認為容許在英國殖民地繼續蓄婢,實在有辱國體。斯梅爾的發言引起輿論嘩然,英國貴族部長史丹利﹙Lord Stanley of Alderley,1839-1925﹚怒斥斯梅爾對蓄婢習俗的論點過於誇張、不合理,認為是宣揚家醜的異端。香港上層社會的中外人士也不歡迎斯梅爾的言論。但斯梅爾得到英國反奴隸團體的支持。斯梅爾的發言引起部份議員注意妹仔問題,惟妹仔問題在倫敦只能引起短暫的關注,漸漸被人淡忘。

在英國統治香港的初期,鴉片、娼妓與妹仔在港英藉詞掩飾下都得以合法存在,但悲慘的事實卻未能埋沒所有人的良知。

香港在這場爭論蘊藏着另一個政治背景。華商財力日厚,與英商有分庭抗禮之勢,軒尼詩委任伍廷芳(1842-1922)為立法局議員,英商認為軒尼詩的政策向華商傾斜(注七),向倫敦投訴。在這場妹仔問題的爭論中,軒尼詩又站在華商角度發言,英商對軒尼詩不滿,妹仔問題背後暗藏一場華洋商人的角力。英商這問題上除了道德良知外,是否有經濟利益因素呢?稍後的地產泡沬爆破,華洋矛盾更壁壘分明。

紙始終包不住火,1894年時有兩位女宣敎士安德烈女士(Elizabeth Andrew)和布什內爾博士(Katharine Caroline Bushnell,又譯布施禮)合著了《異教徒奴隸制度和基督教統治者》(Heathen Slavery and Christian Rulers)一書,揭露虐婢問題的嚴重性(注八),蓄婢問題再次引起市民注意。

到了1900年,社會上湧現爭取女性權益、反對壓榨女性的聲音,以謝纘泰(1872-1938)為首的華人領袖發起成立「香港天足會」,反對虐待婦女的紮脚(纏足)陋習,何東(Robert Hotung,1862-1956)的兩位夫人麥秀英(1865-1944)、張蓮覺(1875-1938)以及謝讚泰夫人等推選為創會會員(注九)。天足會更聚集於皇后大道中的旅港華商總會商討推動天足運動,利用中英文報章大肆宣傳反對纏足的消息,響應最為激烈者莫過於庇理羅士女書院(Belilios Public School for Girls),全體師生紛紛解開纏在腳上的布條,拔足狂呼:「我們終於得到解放了!」

立法禁止蓄婢

到了1911年辛亥革命後,中國工人階級日漸覺醒,紛紛組織工會,同時孫中山(1866-1925)正主張廢除蓄婢、納妾等中國傳統陋習,中國婦女亦逐漸覺醒,謀求解放。香港首當其衝,在一群熱心的基督徒及教會團體發動下,買賣妹仔的問題再次成為社會矚目的事件。

1917年香港發生一宗妹仔失蹤案,引起妹仔是否奴隸的爭論。事件日益擴大,1919年時,海軍船塢繪圖局監督希士路活(Hugh Haslewood,1886-?)少校的太太希士路活夫人(Clara Blanche Haslewood,1875-1962)在四份英文報章的通信欄上發表反蓄婢意見,引起香港上層人士強烈反應(注十)。時任殖民地部部長的邱吉爾(Winston Leonard Spencer Churchill,1874-1965)站在廢婢立場,下令立法局搜集市民有關妹仔問題的意見,以便在議會上回答質詢。

7月30日,各界人士在西營盤德輔道西太平戲院(今華明中心)舉行蓄婢問題大會,出席大會的有不少苦力及工會領袖,與及華人名流太太等300餘人,各工團派出義工組成糾察隊(注十一)。這次妹仔問題再度提出,香港工人階級已開始進入自為階級,建立自己的組織──工會,向僱主提出加薪要求,爭取人權,要求工作尊嚴,在妹仔問題上感同身受,所以站出來為妹仔爭人權與尊嚴。

會後產生的「防範虐婢會」,又名「保護婢女會」、「保留婢制會」,支持蓄婢的港英官員有時任署理輔政司的金文泰(Cecil Clementi,1875-1947)等。8月8日,牙醫楊少泉、屈臣氏買辦黃茂林(1897-1969)、麥梅生等26人在中環楊少泉牙醫館召開「反對蓄婢會」(反對妹仔會)籌備會議,通過成立反對蓄婢會決議及《反對蓄婢會簡章》,申明「本會以維持人道、廢除婢制,使婢主得覺悟、婢女得解放為宗旨」,建基於人權基礎上反對蓄婢。

1922年港英頒佈《禁婢示》,申明香港不准蓄婢。3月15日,立法局三讀通過《1923年家庭女役則例》(Female Domestic Service Ordinanc, 1923,或譯作《取締婢女新例》、《取締蓄婢新例》、《管制家庭服務形式法令》),香港原則上已取消了妹仔制度。十數年後,港英於1938年6月頒佈《家庭女役(修訂)則例》(Female Domestic Service Amendment Ordinanc, 1938),嚴格要求執行妹仔登記,以及禁止買賣妹仔和蓄婢,妹仔制度正式廢除。

妹仔是華人社會的問題,英國另一殖民地新加坡、檳城、吉隆坡和霹靂有大量華人居住,也面對妹仔問題,出現解放妹仔運動。荷蘭殖民地印尼雅加達與棉蘭等地也有解放妹仔運動。

【延伸閱讀】
原來香港中文大學是這樣對待女工和弱勢者
打工仔女要發聲——「惟工新聞」專訪
國際婦女節的聯想

注釋:
一. 翁靜晶著:《百年賣身的回憶》,香港,天地,2011,第223頁。
二. 鄭宏泰、黃紹倫著:《婦女遺囑藏著的秘密》,香港,三聯,2010,第280-281頁。
三. 許雅斐:〈香港妹仔與解放運動──台灣刑法妨害風化罪的生成背景〉,載:寧應斌主編:《新道德主義:兩岸三地性/別尋思》,台北:國立中央大學性/別究室,2013,第151-173頁。
四. 高馬可著,林立偉譯:《香港簡史》,香港,中華,2013,第76貢。
五. 丁新豹:〈歷史的轉折〉,載 :王賡武主編:《新編香港史》,上冊,香港,三聯1997,第173頁。
六. 保良局文物館:《保良局歷史(二)》,香港,保局局,2000;陳紹釗主編:《保良局百年史略》,香港,保良局出版部,1977,第220-222頁。
七. 同注四,第69-70頁。
八. 李志剛:〈一位反蓄婢運動的健將──黃詩田長老〉,載:《基督敎週報》,香港,香港華人基督敎聯會,1986年12月14日,第6頁;李志剛:〈香港反對蓄婢會成立之經過及其影響〉,載:《神學與生活》,香港,信義崇神學院,第5期,1982年12月,第27-42頁。
九. 同注二,第270頁。
十. 梁寶霖:〈妹仔解放運動〉,載:陳明銶等編:《香港與中國工運回顧》,香港:香港督敎工業委員會,1982,第53-54頁。
十一. 《華字日報》,香港:1921年7月21日,第1張3頁。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