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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台北律師公會針對「王炳忠等人遭拘提、搜索案」之聲明

文/台北律師公會

新黨青年委員會召集人王炳忠及其他三位人士,於106年12月19日遭調查局人員會同警員至住家進行搜索及拘提,引發法律上的諸多爭議。依據當事人的直播內容、事後陳述,以及負責本件偵查工作的法務部調查局及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發布的新聞稿,本會認為本案此部分偵查程序,再次突顯刑事訴訟法制的設計不良,導致實務上長期存在檢察官「有意規避保障被告權利的規定而以證人身分進行傳喚」、「剝奪律師搜索在場權」等積弊,並不當限制律師協助當事人獲得正當程序保障的執業權利,實應盡速匯集各界意見進行法制及實務面的修正。

對此,本會特再聲明如下:
一、依據台北地檢署的說明,王炳忠等人均是其他被告所涉及「國家安全法」案件之證人,因偵辦案件需要,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並由檢察官開立拘票。惟王炳忠等人目前既然未被檢察官認定涉及犯罪,僅是提供證據協助國家調查的第三人,理應在居住安寧與人身自由方面受到嚴密保障,不應任意課以強制處分。檢察官本次動用實務上並非常見的「拘提證人」,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之嫌。

二、檢察官本次大動作對王炳忠等人進行搜索及拘提,甚至在地檢署內等候訊問、拘束人身自由長達18小時,程度已接近對刑事犯罪被告所發動的強制處分。但該等當事人直到檢察官深夜同意無保請回時,都只具有證人身分,無怪乎外界質疑本次檢察官是否又故意以證人身分傳喚、拘提當事人到案說明,讓當事人無法行使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到場等基本權利。此種實務上不時發生、疑似企圖規避法律保障刑事被告人權相關規定的辦案手法,再再導致律師無法在檢警調執行搜索或訊問時在場,提供人身自由遭拘束的當事人適時法律上協助,已嚴重侵害律師協助當事人獲得正當程序保障的執業權利。

三、依據法務部調查局及台北地檢署的說明,調查局人員係在案發當日,同時持證人通知書及傳票至王炳忠等人住家要求到案說明,其中林姓民眾拒絕配合,調查局人員再依據檢察官指示出示拘票執行拘提。過去實務上亦不乏出現類似同時出示傳票及拘票的辦案方式,惟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只有在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始得予以拘提,法律上顯然應有適度的「合法傳喚」期間作為緩衝機制,不能容許檢警調同時手持通知書、傳票及拘票,在證人拒絕配合前二者之命令時,立即出示「備用」的拘票、轉換進入強制拘提程序。此等拘提程序,架空刑事訴訟法第178條以「合法傳喚」作為拘提前提的要件,違反刑事訴訟法及正當法律程序,實有立即停止此類辦案手法的必要。

本會期盼司法機關在偵辦包括國家安全事件在內的所有刑事案件時,均應謹守正當法律程序,維護證人與被告的人身自由、居住安寧,以及被告委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以落實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另現行刑事訴訟法制亦有必要就上開問題儘速進行修正調整,以避免再有檢警調人員利用法制的闕漏不當侵害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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