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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官員視而不見 我們42不散!
2019-04-02 @ 11:00 上午 - 12:30 下午
文/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日前,蘋果日報報導「無障礙座位『養蚊子』,客運有條件開放免設。」指出,公路總局接獲業者反應,因部分偏遠通勤路線由於障礙者使用率較低且近半年無人使用,加上旅客抱怨無位可坐,因此修正規定,每日往返4班以下客運路線,無須設置無障礙車輛。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障權會)劉俊麟理事長因此發表公開信向交通部長林佳龍抗議,亦投書部長信箱。公路總局發函回應證實此事。障權會對此表達嚴正的抗議!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一項之規定:「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雖公路總局於回覆公文中提及同條文第二項「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表示其決議有法源依據。雖說如此,然公路總局並未真正邀集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討論,如此作為忽視障礙者權益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之需求,亦完全漠視障礙者人權,令人非常遺憾。
中華民國政府已於民國103年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為實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縮寫為CRPD)維護本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其CRPD中第九條第一項就有明確要求「締約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質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資訊和通信,包括資訊和通信技術和系統,以及享用在城市和農村地區向大眾開放或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服務。」而公路總局如此不顧障礙者權利,擅自修改規定,有條件開放客運業者免設無障礙通用設計,已明顯違反CRPD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障權會強烈呼籲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當重視障礙者行的權益與無障礙環境存在之必要性,而非以其使用率高低來衡量無障礙車輛的設置與否之依據。
無障礙通用設計的水準,反映了社會文明的進步程度。不論是障礙者、年長者、孕婦或是其他行動不便者等,都需要無障礙環境。障權會因而發起此次行動,期望公路總局能夠重視障礙者的權益!
時間:2019年4月2日(星期二)上午11:00-12:30
地點:交通部公路總局辦公大樓前(台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
活動流程
11:00-11:30 公路總局辦公大樓前集合
11:30-11:40 說明此次行動目的與訴求
11:40-11:50 要求公路總局派代表出來接受陳情(呼口號)
11:50-12:00 與公路總局代表溝通及遞交陳情書
12:00-12:15 請夥伴們分享在偏遠地區搭乘無障礙大眾運輸工具經驗
12:15-12:20 障權會總結說明與大合照
12:20-12:30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