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董事親屬借永達2400萬,六年後要永達還4200萬!
永達技術學院於2014年停辦後,長年因教育部怠於作為,致使學校在無任何經營之下,仍致使公共校產溢流數億元。在工會監督下,教育部終於慢動作於今年三月底向法院提出解散永達目前全體董事職務之申請。
原本以為在等待法院裁決期間,董事會應該有所警戒,不致再有其他不當挪移校產之行徑。然而,在高教工會的調查下卻發現,永達這屆正等著被法院解散的董事會(由久鋒國際企業入主取得多數席次)正在上演五鬼搬運!主管機關教育部卻始終沒有積極作為。恐導致縱使永達董事會日後遭法院裁定解除職務,並由公益董事進駐董事會,現在遭解除職務的董事「親屬」仍然可以主張以該支付命令之內容,每年向學校收取鉅額的違約金!
根據司法院公佈的判決書查詢系統:永達董事會竟公然藉由讓永達學校與自家人(一等親與二等親親屬)簽訂極其不合理、包含鉅額違約金的「借貸契約」,然後再透過該自家人以債權人身分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以使自家人能取得學校的鉅額債權,達到五鬼搬運校產的目的。此舉明顯違反利益迴避原則,也違反《財團法人法》第15~第17條[1]之法律規定。
根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4529 號支付命令裁定(108年6月21日作成),謝碧霜(永達學校董事長謝金龍之二親等親屬)即以債權人身份,命永達技術學院不但要償還既有借款2410萬元,而且逐年還要累積高額利息與違約金,六年後學校除須償還2410萬本金外,另須支付高達1807萬元的利息與違約金,達4217萬之譜(附件一)。而李欣潔(學校董事之一親等親屬)也提起300萬元的支付命令,並同樣要求鉅額違約金(見附件二)。
該支付命令按與永達學校訂定的契約要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第一年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第二年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違約金,第三年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違約金,第四年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違約金,第五年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第六年後均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違約金…」而永達學校未提出異議,即屬確認該一債務,使債權人有強制執行名義,可於未來強制執行永達校產。
換言之,若按債權人此主張,永達學校在第六年以後償還該筆借貸款項,則每年竟須加碼高達20%的鉅額利息與違約金給該債權人(董事之一等、二等親家屬),把校產轉手即可放入自己口袋。以謝碧霜女士所借貸之金額來計算,也就是原本本金2410萬的借貸款,六年後學校則需「連本帶利帶違約金」償還4217萬的驚人數額!若至第七年之後每年都還繼續再追加482萬元的利息加違約金(詳見表一與表二)。永達董事會深知學校已進入停辦,短期內根本不可能有現金收入,卻違背常理的跟自家親人訂定了只要短時間內未還款,就會利滾利,滾出鉅款的不合理借貸契約。實在讓人難以不質疑這根本涉及了董事會刻意透過白手套轉移公共校產之嫌疑。
表一、按「不平等借貸契約」學校得償還謝碧霜之利息與違約金計算表
利息(2%) | 違約金(3%~18%) | 利息+違約金 | |
第一年 | 482,000 | 723,000 | 1,205,000 |
第二年 | 482,000 | 1,446,000 | 1,928,000 |
第三年 | 482,000 | 2,169,000 | 2,651,000 |
第四年 | 482,000 | 2,892,000 | 3,374,000 |
第五年 | 482,000 | 3,615,000 | 4,097,000 |
第六年 | 482,000 | 4,338,000 | 4,820,000 |
累計總數 | 2,892,000 | 15,183,000 | 18,075,000 |
債權人:謝碧霜(學校董事長之二親等親屬)
債權金額:2410萬元
六年後學校除須償還2410萬本金外,另須支付高達1807萬元的「利息+違約金」,等於連本帶利帶違約金得償付4217萬元。第七年之後,每年都須再追加482萬元(利息與違約金),以此類推。
表二、按「不平等借貸契約」學校得償還李欣潔之利息與違約金計算表
利息(2%) | 違約金(3%~18%) | 利息+違約金 | |
第一年 | 60,000 | 90,000 | 150,000 |
第二年 | 60,000 | 180,000 | 240,000 |
第三年 | 60,000 | 270,000 | 330,000 |
第四年 | 60,000 | 360,000 | 420,000 |
第五年 | 60,000 | 450,000 | 510,000 |
第六年 | 60,000 | 540,000 | 600,000 |
累計總數 | 360,000 | 1,890,000 | 2,250,000 |
債權人:李欣潔(學校董事之一親等親屬)
債權金額:300萬元
六年後學校除須償還300萬本金外,另須支付高達225萬元的「利息+違約金」,等於連本帶利帶違約金得償付525萬元。第七年之後,每年都須再追加60萬元(利息與違約金),以此類推。
究竟一所已經停辦五年的學校,學校董事會為什麼可以同意謝碧霜及李欣潔女士此等顯失公平、極其不合理的吸血借貸契約?而且借貸來源竟是自家人(一親等與二親等親屬),形同把校產訂約送給董事家人的背信犯罪!教育部卻為何放任學校董事會於停辦階段,仍然持續可以「向董事自身親屬借錢」之方式,訂定高額的違約金數額試圖移轉校產為私產,也置之不理!?直到今天到了強制解散前的尾聲,放任董事都已訂好契約把校產掏空了,才假裝介入?
我們要向永達董事會與教育部提出幾點疑問:
一、請問永達董事會將謝碧霜與李欣潔近三千萬的借貸款項用於學校的何處?請學校董事會立刻公開該兩筆借貸的明確金流去向。
二、請問永達董事會公開董事會會議紀錄,出示董事會是哪些人於何時開會並表決同意向謝碧霜及李欣潔進行借貸與簽訂不平等契約?
三、請問教育部是否於事前同意永達董事會向「自家人」借貸數千萬?教育部是否事前知悉該等交易內容(包含約定鉅額的違約金數額)?
同時,我們也要進一步向教育部要求:
一、立刻依私立學校法第53條第2項規定 ,派員並委請會計師檢查永達董事會停辦後包括該筆財物流向的各類五鬼搬運行徑,並向社會大眾公開調查結果!
二、將涉案永達董事立刻移送檢調機關,對其進行相關偵查與起訴,杜絕私立學校董事掏空校產的犯罪行徑。
三、依職權認定永達董事會借款予董事親屬違反利益迴避原則,該決議應屬無效。
附件一、永達董事長二等親謝碧霜向屏東地方法院提起之支付命令內容
附件二、永達董事一等親李欣潔向屏東地方法院提起之支付命令內容
[1] 《財團法人法》第十五條:「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第十六條:「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十七條:「前二條所稱利益,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
前項及前三條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