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教育部包庇私校侵犯教師工作權?
中原大學無理提報不續聘績優教師,教育部拖延兩年半不處置!
受害教師被禁止開課逾六學期,學生上課權益嚴重受損無人問?
合格績優大學教師卻六學期不准開課?教育部拖延處置形同包庇私校惡霸、侵害教師工作權?1月6日高教工會召開記者會,揭露一起私立大學教師遭主管不當霸凌解僱、教育部卻包庇護航兩年半而不作為之案例。
中原大學宗教研究所羅姓助理教授為國內少數研究希臘哲學的優秀學者,在教學研究上皆表現績優,評鑑高分通過且獲得多項獎勵,更曾至牛津大學、劍橋大學、波昂大學、萊比錫大學等國際一流大學擔任訪問學人與博士後研究(附件一、二、三、四)。她卻因不願配合宗教所時任所長歐力仁的人事安插要求,自2017年起遭霸凌、逼退、誣指違反教師倫理,甚至無理提報不續聘、禁止繼續開課。
依我國《教師法》規定,大學不續聘教師應提出達「情節重大」之不適任事實佐證,並應受教育部核准後始生效[1];核准審議期間教師聘約到期,學校也應暫時繼續聘任[2],維持教師受聘之權利義務。但教育部儘管明知中原之決議不合乎教育法令,卻拖延長達「兩年半」未對該無理不續聘案准許或駁回,僅一再請學校「補正」(附件六),並放任中原大學剝奪羅姓教師授課與領取完整教師待遇之權利。教育部此舉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要求之「兩個月」處理期間[3],也違背教育部自訂之「教育部各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各類案件處理時限原則上30~60天、資遣案88天、最長不超過180天之規定。
自2017年8月起至今,羅姓教師儘管仍是中原大學聘僱之教師,卻已逾六個學期被禁止開課,非但其講學自由嚴重受損,且宗教所學生之選課權益也遭剝奪,所上僅五位編制內專任教師、就有一位被剝奪開課六學期!教育部卻毫無處置?
為了終結此類大學惡意侵害教師工作權之情事,羅姓教師在高教工會與多位學界友人偕同下,親自舉辦記者會,闡述自身遭到的霸凌與欺壓。
羅姓教師出面公開檢舉前中原宗教所所長(現任人文與教育學院副院長)歐力仁任內「剷除異己、任內逼走三位以上宗教所教師?」,並且出示證據證明歐師「已遭學術期刊認證存有數起抄襲劣行!」(附件五),卻未反思自身行徑之不正,反而無所不用其極製造莫須有罪名、壓迫所上的績優適任教師;而中原大學校長張光正對此卻配合護航、未有處置(附件五),反而於教師研習上大肆宣稱「我不怕打官司」;以及主管機關教育部對整起事件形同包庇、縱容中原無理不續聘教師的種種荒謬情事。
目前中原大學提報羅姓教師所依據之理由有三,其中質疑其「對學生成績考核不公」之部分,已由各級教評會認定「事證不足…不予採納」。而聲稱「部分學生對教師教學有負面意見」部分,顯然與較客觀、長期、全面調查之教師教學評量各科結果不合,也未合乎羅師教師評鑑高分通過之結果,教評會本應依法「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而非執意捏造不續聘之主觀藉口;且學校也未佐證曾對教師進行輔導而難以改善,根本未證明真有不續聘之必要。至於指責其「2年未赴教會講道」,該要求顯然並非教師法上之教師義務,且事涉宗教自由,教師本有權拒絕[4];中原大學為世俗正式立案大學,該校宗教所為對宗教進行客觀學術專業教學研究之研究所,而非宗教機構或神學院,大學教師「未赴教會講道」豈可成為法定不續聘事由?何況事實上羅師未曾拒絕,而是因中原未曾主動安排要求其至特定教會講道,校方豈可再以此誣指教師未盡義務?
長期協助羅姓教師的高教工會創會理事、開南大學法律系教授張國聖也出席記者會,指出此案中原大學顯然並未提出任何合乎教師法上應不續聘之事實證據,但各級教評會卻罔顧法治而配合護航,導致優秀的基層教師遭到霸凌、形同惡霸且有學倫爭議的主管權力不受節制。而更重要的問題在於,理應扮演法治與師生權益捍衛者的主管機關教育部,卻長期毫無積極作為,甚至帶頭違反《行政程序法》的處理期限規定,對於根本缺乏實體要件之申請核准案卻違規容許學校無限期補正,未依法做成核准或駁回之決定並通知當事人[5],客觀上形同包庇私校侵害教師權益而不顧!
曾與羅姓教師合作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前副院長、現任台灣客家教師協會理事長邱榮舉教授也出席記者會,表達羅姓教師在教學研究上的專業表現無庸置疑,中原只依少數主管的偏好,惡意逼退與霸凌此一績優教師,反而是這所歷史悠久私立大學的一大損失,也已引起跨校學界之重視(附件七),教育部絕不該坐視不管!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強調,此案是當前廣大大專教師工作權屢遭威脅之縮影,教育部對此類無理的不續聘案應積極介入,在法定期間二個月內及時明確准駁,並確保教師受暫時聘任期間之教學研究服務權益,避免大學藉「無限期之暫時聘任」逼退合格績優教師,也確保學生應有之受教權益。
工會指出,2019年《教師法》才大幅翻修引發爭議,但對於教師遭到學校與教育部此種惡意欺壓對待之狀況,顯然仍缺乏具體保障;未來不但應有進一步修法之必要,且主管機關教育部應主動檢討過往不當之作法,主動揭露大量提報不續聘卻遭駁回之學校名單,並對各校進行《教師法》上教師權利義務之宣導,督促教評會確實依法審議,以維護高等教育之正常環境與學術自由。
附件一、中原大學宗教研究所助理教授羅老師記者會發言稿
本人於104學年度起應聘為中原大學宗教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兩年(104、105學年度)來每日戰戰兢兢於教學與研究,此外,並擔任導師輔導學生和擔任校內委員會委員等輔導與服務的工作,對於學校工作可謂盡心盡力、守法負責。
在106年4月12日上午由宗教研究所歐力仁所長親自主持的105-2-2宗教研究所「所務會議」(非審議教師不續聘案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法定的會議)中,違法提案並決議通過本人之不續聘案,且在不續聘案未經學校(系、院、校)三級教評會討論通過前,即片面決議不安排本人106學年度的課程,剝奪本人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與侵犯本人教師權益。歐力仁所長無視法令規章,任憑己意、恣意妄為,違反依法行政之規定,絲亳未顧及所務會議的違法決議,對本人造成極大的精神凌虐和人格傷害,踐踏本人的教師尊嚴。
接著學校即以不實、無據、不符合法令規章之理由對本人提起系、院、校教評會的不續聘案,而其中所謂的不續聘理由完全不具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要件,亦不符「中原大學專任教師聘約」各條之規定。
就「中原大學專任教師聘約」之「十六」條文:「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應接受評鑑之教師,如未通過教師評鑑時,本校得不續聘。」本人依聘約規定,於105學年度學校所作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經院方審核後,評鑑總成績為 84.36分,評審意見為:「通過」,以上評鑑成績證明有中原大學人事室於106年8月31日的正式文件通知,足見本人並沒有違反聘約之「十六」一項。
本人在這兩年的教學課程都符合宗教研究所的開課領域和需求(「神學與哲學」領域),而且開課之前都已先經過宗教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同意開出給學生選課。104和105兩學年度四學期在全校共開18門課,每門課的教學評量大都在4分以上(總分5分),而教師評鑑之「質化意見」之學生評語絕大部分是正面。在宗教研究所四學期所開八門專業課程之「教學意見評估」之得分(總分5分)如下:「希臘文化與基督教」(4.61分)、「柏拉圖哲學與神學」(4.52分)、「亞里斯多德的靈魂論」(4.94分)、「古代希臘哲學史」(4.70分)、「思想方法學研究」(4.20分)、「中世紀哲學史」(4.78分)、「希臘哲學與早期基督教」(4.98分)、「保羅與斯多葛學派」(4.76分),而在宗教研究所開的這些課程之質化意見的修課學生評語絕大部分是正面的,可見本人的教學在校或所都得到修課學生的肯定。本人在英語教學上曾獲校頒「教師英語授課評估認證」評比為「優級」,並獲「古代希臘哲學史」和「人生哲學」兩門課的優良英語授課教師獎狀,得到學校的肯定。
宗教研究所105-2-3次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本人不續聘案所虛構本人教學「頗多負面反應」是與評鑑事實不符。宗教研究所與校方不根據學校自訂的合法評鑑之結果,卻任憑歐力仁主任以虛構不實的指控對本人的教學進行違法的審判,這完全是違背教師倫理的行為,除了歐力仁所長應受法律制裁外,更顯示校方的胡作非為。
有關宗教研究所指稱本人「未配合宗教所教師赴教會講道或專講之服務」一事。根據「中原大學宗教研究所教師赴教會講道或營會宣傳之服務辦法」中之明確規定:教師赴教會講道或營會宣傳,在「執行方式」上係「由本所主動聯繫教會」,因此,本人曾多次表達期望能赴教會講道,因本人並非神學院畢業,又不具牧師身分,因此需要宗教研究所的協助,但所辦都消極以對,不願安排本人聯繫教會辦理講道或營會宣傳。而且,本人從未接獲校方交辦任務或行政工作,也從未接獲所方交付講道或宣導任務,因此更沒有拒絕講道之情事發生。關於講道宣傳這部分,教育部回覆中原大學之函文已經指出「中原大學宗教研究所教師赴教會講道或營會宣傳之服務辦法」並非教師法第17條所指稱的「法令」 (教育部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70170752號),因此,即使未赴教會講道,本人亦未違反教師法所指的法令。又根據本服務辦法之「宗旨」一項所言:「本服務辦法亦作為本所教師接受本校教師評量之依據」,可見此項服務是要納入教師評鑑的項目,因此,在105學年度教師評鑑之「輔導(含服務)評鑑項目」(此項佔教師評鑑總分的10%)上,本人於此已納入評鑑項目,本人以84.36分教師評鑑總分通過的教師評鑑。如果以本人未赴教會講道而構成對本人不續聘的理由,顯然違背本人通過教師評鑑的事實。
從106年4月至今,中原大學全面施加於我的壓迫,所承受的身心煎熬,讓我深深體會到迫害者的蠻橫強勢。私立大學對教師合法工作權毫無忌憚的任意剝奪,我除了對教育部的消極不作為感到失望之外,對於自稱是「基督教大學」的中原大學更加寒心,聖經所教導的「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喚不醒這個大學的良心,中原宗教研究所(實際上是基督教研究所)的那些教授(他們同時也都具講道牧師的身分)竟敢恣意妄為,不知道他們在講台上講道、禱告時,如何面對他們的神。
教育部放任中原大學的違法亂紀導致本人已經三個學年(106、107、108學年度)無法開課,除了剝奪本人的教學權利外,更置學生的受教權益於不顧。
教育部明知中原大學對本人的不續聘案完全不符合教師法,竟然配合校方,不直接不核准學校這次違法的不續聘案,仍然不斷拖延本案,以有利中原大學,教育部的失職,除應受法律課責外,並應負國家賠償之相關責任。
附件二、中原大學宗教研究所羅姓助理教授教師評鑑、教學評量成績
附件三、中原大學宗教研究所羅姓助理教授教學與研究績優證明
附件四、中原大學宗教研究所羅姓助理教授學術簡歷
附件五、學術期刊認證中原大學宗教研究所前所長歐力仁涉及學術抄襲,但中原大學不予處理
附件六、教育部認定中原大學不續聘案適用法令顯有錯誤,卻一再給予補正而未駁回
附件七、黎建球致中原大學信函
[1]教師法第16條第1項:「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2] 教師法第26條第6項:「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3] 行政程序法第51條:「(1)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2)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3)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4)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5)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4]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第7款:「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5]行政程序法第43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